公益宣傳誠悔罪依法從輕不起訴

“經過認真審查,決定對你們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希望你們能真誠悔過,牢記教訓,同時教育身邊人不要重蹈覆轍。”7月24日上午,常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向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的胡某甲、胡某乙宣佈了相對不起訴決定。這是近年來,常山縣人民檢察院堅持少捕慎訴,在辦案中注重社會效果、推動社會善治,打造常檢版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又一個縮影。

胡某甲和胡某乙是相識十多年的好友,1月初的一次聚會上,胡某甲聽聞貓頭鷹可以治頭痛,便想為患有偏頭痛的老母親尋一劑“良藥”,遂求助好友胡某乙,讓他幫忙購買貓頭鷹。胡某乙便馬上聯繫了賣野味的黃某某(另案處理)。同月22日下午,胡某乙從黃某某(另案處理)處購得一隻貓頭鷹後交於胡某甲。

不料,沒過幾天就東窗事發。胡某甲、胡某乙先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幸購得的貓頭鷹尚未被殺害、食用,胡某甲第一時間將其上交執法部門,之後移送至野生動物救助站。經鑑定,該活體貓頭鷹的中文學名為紅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在該案審查起訴過程中,經過檢察官的批評教育,胡某甲、胡某乙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主動自費印製1000份關於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宣傳單,在人流量較大的幾家農貿市場發放給公眾,並現身說法,勸導社會公眾愛護野生動物。

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胡某甲、胡某乙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鑑於胡某甲、胡某乙有自首情節,且二人的非法收購行為並未造成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死亡的嚴重後果,犯罪情節輕微。二人在主動認罪的同時,又有印製、發放野生動植物保護宣傳單這樣的積極悔罪表現,承辦檢察官秉持“謙抑慎刑”的理念,兼顧法的尺度、理的適度、情的溫度,最終決定對胡某甲、胡某乙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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