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2018法律這樣解答!

兒媳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2018法律這樣解答!趙某與徐某去年結婚後,便住進了新房,開始了二人生活。小兩口的甜蜜生活才剛開始就被接下來的事情擾亂了,鬧起了矛盾甚至引發了離婚問題。

原來3月份的時候,徐某的母親因為一場大病住進了醫院,出院後為了方便老人修養,徐某未經過趙某同意便把母親接到了自己的住處。在休養期間趙某也盡職盡責地照顧著自己的婆婆。

兒媳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2018法律這樣解答!但病好之後,徐某提出接父母親來和自己一起居住,也能更好的盡到贍養義務,卻遭到了妻子趙某的反對,理由是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

我們都知道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責任,不管從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有這個義務。但趙某提出的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是有具有法律依據呢?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父母子女可分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和法律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最常見的就是養父母和子女。

由此可見,子女的配偶並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兒媳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2018法律這樣解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這裡也說明是協助義務而並非法定義務,因此即使兒媳提出拒絕贍養公婆,也也是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並不違法。因此兒媳對公婆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的贍養義務的,所承擔的僅僅是協助贍養義務。

話雖如此,但婚姻把夫妻二人結合在了一起,雙方的老人也是需要共同贍養的。只有家庭和睦才能使得感情更加長久,畢竟誰都會老去,都需要子女的贍養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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