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商城:辦理首起行政公益訴訟案

近日,商城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陳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中發現,陳未經批准在河南商城鯰魚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內毀壞生態公益林建房修路,對當地生態造成破壞,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商城縣林業局未依法履職行為違法,屬行政不作為。該院依法向商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該院辦理的第一起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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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查明:2008年,陳與商城赤城辦事處居民花某某簽訂轉讓協議,獲得花某某擁有林權的位於商城縣吳河鄉清塘坳村集體林場的防護林地一塊(處於自然保護區實驗區)。2014年9月,陳在未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毀林建房,商城縣林業局接舉報後依法立案查處,查實陳違法佔用林地面積0.6畝,商城縣林業局依據《河南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於2014年9月14日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陳楊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3000元的罰款;2.限期6個月恢復原貌。接到處罰決定書後,陳未申請行政複議、未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9月15日,陳向商城縣林業局繳納了3000元罰款,但對“限期6個月恢復原貌”行政處罰未履行,商城縣林業局亦未採取任何強制執行措施。此後,陳繼續平整林地,修建“東易種植合作社”及其附屬設施,使林業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環。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東營分中心鑑定:至2016年10月,被毀壞的林地總面積約13.6926畝,其中難以自然恢復部分7.7526畝(建房用地)、可以恢復部分5.94育(修路佔地),均為公益林地。

「公益诉讼」商城:办理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2年11月23日

2015年1月2日

「公益诉讼」商城:办理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商城:办理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5年4月30日

2017年11月4日

「公益诉讼」商城:办理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商城:办理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7年12月26日

2018年3月28日

「公益诉讼」商城:办理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從2012年12月23日到2018年3月28日之間的高分衛星影像上可以看出,清塘坳村陳老灣該處的違規建築,有明顯的毀林填湖行為。

2017年11月21日,商城縣人民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萬元,陳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2月24日,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11月16日,該院向商城縣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商城縣林業局依照《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河南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陳違法佔用林地建房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貌。2017年12月19日,商城縣林業局書面回覆該院:“我局2014年9月14日對楊作出行政處罰後,於次日收取陳某3000元罰款,但在處罰到期後對“限期6個月恢復原貌”的處罰措施未能依法履職,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工作失誤,因超過申請強制執行訴訟時限,在今後工作中引以為戒。該案屬於刑事案件,目前刑刑事案件已審結,不應再進行行政處罰,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對陳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公益诉讼」商城:办理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該院通過進一步現場勘查等方式跟進調查,發現陳非法佔用林地所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現仍保持原狀,商城縣林業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該院認為,陳非法佔用自然保護區內地建房修路,造成林地鹼性化,土壤結結構發生改變,其保持水土、淨化大氣、維護生態平衡等方面的功能基本喪失,嚴重破壞生態,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縣林業局在查處該案時,明知被破壞林地位於自然保護區內,卻按照一般林地的標準進行處罰,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陳未在限期內恢復原貌,縣林業局既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也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陳持續違法佔地,對當地生態造成嚴重破壞,商城縣林業局未予履職,該院發出督促履職檢察建議書後,被告仍不履行法定職責,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向商城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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