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西檢察機關提起疫苗接種不規範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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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為什麼山西檢察機關提起疫苗接種不規範公益訴訟

根據新聞可以知道之所以山西檢察機關提起不規範公益訴訟的根本原因在於:

7月24日,偏關縣檢察院檢察長田植林帶隊到偏關縣疾控中心進行調查。通過排查發現:

2017年以來,偏關縣疾控中心通過陽光采購平臺採購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二類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細胞)共3批,總量為500份2500 支,其中已銷售1145支,還存1355支未銷售,現已按上級要求封存並實行召回。

據悉,偏關縣疾控中心違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規定,在接種二類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時,部分登記記錄中未填寫受種者使用狂犬疫苗的廠家、產品批號和接種數量,致使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50支狂犬病疫苗不能鎖定具體受種者,影響了疫苗管控風險排查集中行動,給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帶來了嚴重隱患。

檢方認為,偏關縣衛生與計劃生育局作為該行政區域內預防接種監督管理單位,未及時糾正偏關縣疾控中心不按照規定填寫並保存接種記錄的行為,存在不依法履職的情形,符合行政公益訴訟的立案條件。

所以通過新聞可以發現,現在之所以提起公益訴訟的根本原因是因為疾控中心未能按照規定登記記錄受種者使用疫苗廠家、批號導致對於可能涉嫌使用長春長生生物問題疫苗的患者無法鎖定,帶來了隱患!

說說個人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所以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來本案是行政公益訴訟,目的在於督促有關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同時就自己的未履職行為給公眾帶來的侵害向其發檢察建議,進行必要補救工作。

而且因為疾控中心的不履職的行為導致潛在的受害人無法查明的情況確實存在未能行使職權不作為的事實存在!所以這種公益訴訟,雖然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但是無疑是對相關部門不履職,當頭一棒!


麋鹿說法


疫苗案是大家最近都在關心的一件大事,它關係到很多百姓們的健康與安危。對於這起大規模的疫苗案件被曝光,很多人都是很驚訝和震驚的。從新聞當中我們可以看出,疫苗案最嚴重的地方是在山東地區。但就在上週也有媒體報道顯示,山西省忻州市偏關縣檢察院已經對當地的衛計委提出了公益訴訟,因為當地衛計衛在過去一年當中採購了長春長生的狂犬病疫苗,一共2500支,其中1145支已經銷售到市場上,而當地衛計委在銷售記錄當中,並沒有對接種人進行備案和嚴格的登記,所以說並不能確定哪些人接種了問題疫苗,因此偏關縣檢察院對當地衛計委提出了公益訴訟,是非常合理且正當的要求。


發生這種事情,我認為當地的衛計委一定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並不是處罰了相關的領導責任人就算完事,而是應該嚴格落實這一千多支問題疫苗的具體流向。看完這起數據,著實也令人驚訝,一個貧困的小縣城竟然會有上千支問題疫苗的銷售和使用,然而全國範圍內的問題疫苗事件,波及的是全國人民的身體健康所帶來的安全隱患。當然希望國家能夠出臺相關政策,嚴格懲辦違規疫苗企業的相關責任人,同時做出一定的補救措施,給天下的百姓們作出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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