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爲拐賣兒童罪是否應該量刑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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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是社會上淺薄的認識,基本認為拐賣是拐走然後賣掉,不是綁架也不是勒索,更不是搶劫,就是把孩子帶走了!常常被指責父母照看不周。

但是孩子被帶走了就真的只是帶走了嗎?真的只是被賣了嗎?真的不受苦受難賣到不妊不育的家庭嗎?不一定。所以一但被拐便不明生死,導致被拐家庭絕望,再說以往是一胎政策

,普通家庭就是滅了一家,無燈火繼承。而對國家又是一損害,少了一花朵或少了一個兵,還勞費諸多物力財力去幫尋被拐人!

所以問題來了,被拐賣人安全是不可預計的,必須用最嚴重後果來預計,而制定法律,八幾年以前聽過搶劫幾百塊的被判無期徒刑,九幾年聽說搶劫幾萬塊的被判槍斃,難道現在一個小孩不如九幾年的幾萬元嗎?

以下是搶劫罪最高刑法!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一條,兒童是延續國家與家的希望,被拐為何不能與入戶搶劫論?

第二條,一個兒童被拐走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被拐走有很大差距嗎?

第三條,金融機構被搶只是搶走財物不管多少,難道一個孩子就比不上一個金融機構?錢財能與人命相比嗎?這不符合一切為保護人民安全為核心!也表現了人不如錢財不如所謂金融機構。

第四條與第三條基本響應,只是次數與數額,基本表現人販子沒有死刑也沒有搶劫百萬千萬罪大,人也沒有值百萬千萬!

第五條,被販人口生命安全不確定,必定以最重論判。

第六條,人販子冒充什麼角色去誘騙兒童達成拐賣目的都是模糊的,若不是冒充軍警誘騙拐賣便不論最重搶劫罪?冒充軍警怎麼了?只是影響了軍警形象!一個人或一個兒童被拐賣

不比軍警形象要緊嗎?

第七條,持槍搶劫和空手抱走小孩有何區別?最終也是被劫只是物質不同,人命關天,發現的群眾制止發身傷亡為何判處故意傷害罪過故意殺人罪?

第八條,人命與所有物質相比大家可以發表討論。

所以說能不能判死刑大家去跟村代表談談,讓人大說說


A家19


必須以死刑為主,有期徒刑和無期為輔。因為被拐兒童一個,受嚴重傷害的是三個家庭,受衝擊受影響的是整個社會。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從下幾點:一是把非法收受小孩的家庭納入同案同性質判處,也就是把拐賣方和買方捆在一起處理。二是對傷害、殘害兒童的一律處死,對未傷害甚至保護好小孩的應從輕處理,對自首者又無其他罪行的可輕判或釋放。三是對賣、買人雙方家庭親友或者其他人知情不報者或者享受到犯罪髒款者按同案犯處理。對案件當事人包庇或者充當支持保護的一律按照同案同罪判決。對非法收受方的鄉村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給予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行政處罰。四是對因被拐兒童監護人明顯看管不嚴,保護不力、嚴重失責者,也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五是對社會舉報人員查實後給予重獎。


老楊66890026


現在刑法的立法趨勢是逐漸減少死刑。現階段,我國刑法中僅有46個死刑罪名。

拐賣兒童罪在刑法中,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節罪名。該章節中量刑最高為死刑的罪名有五個,分別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規定,對拐賣兒童罪的刑罰是分為三個檔次。

1.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拐賣婦女、兒童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嚴重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指拐賣婦女、兒童,具有本款所規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而且情節特別嚴重的。

但是對於情節特別嚴重,法律卻沒有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於情節特別嚴重有進行解答。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拐賣婦女、兒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賣婦女、兒童八人以上不滿十五人手段特別惡劣的;(二)盜賣嬰兒、幼兒多人或多次的;

(三)劫持、綁架婦女或用藥物麻醉婦女後將其出賣,後果嚴重的;

(四)摧殘、虐待被拐賣的人致其重傷、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籠統的適用死刑確實不符合刑罰相一致的理念,但此類犯罪嚴重侵犯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致使許多家庭骨肉分離,甚至家破人亡,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依法進行嚴懲也是眾多民眾要求。


葉律師


每當涉及到拐賣兒童的問題,雖然身為一名專業的律師,但是依然不能抑制住自己內心的氣憤,原諒我不能理性的回答這一問題!因為很多人並不知道被拐賣的兒童的下場是多麼的悲慘!

也許你會認為拐來的兒童無非就是賣給別人家當孩子了。我想說,如果是這樣的一個下場,那真是已經是不幸中的萬幸。問題是很多兒童並不是被賣給人家當孩子,而是變成了乞丐,成了一些人的賺錢工具。而且這些手段非常殘忍!

有的明明是很正常的一個孩子,故意把孩子的手腳都弄折,而且折了之後讓它自然生長,長得歪七扭八之後再打折,這樣反覆幾次,讓孩子從一個正常人變成了一個畸形人,目的就是博得別人的同情,以為這是自己家的畸形兒童,把這些孩子放到馬路上讓他們乞討。

還有的把孩子的舌頭割掉,讓孩子不能說話,不能去尋找自己的親生父母。有的把孩子故意燙傷,變成了燙傷的孩子。

如果是這樣的情形,你還不認為拐賣兒童罪應該設置死刑嗎?你不覺得這些收買兒童的人更應當被判處死刑嗎?!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我已經不想說對於拐賣兒童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如何處罰了,因為就算對他們千刀萬剮,也無法挽回一個天真無邪的孩子。

在這裡我想提醒每一位父母,與其加大拐賣兒童罪的懲罰力度,不如讓我們每一個家長從自身做起,看管好自己的孩子!

現在拐賣兒童的手段真的是防不勝防,各種各樣的招數讓人應接不暇,但是如果要想預防也不是不能的。只要我們對孩子多一點點關心,提高一點點的警惕,平時對孩子多一點點安全知識的教育,或許就可以挽救一個幼小的生命!讓我們大家都努力為孩子創造一個安全的空間吧。

對於有些家長成天低頭玩手機,把孩子丟在一邊不管不顧的現象,真的應該好好反省一下了,我真的不明白,手機真的比一個孩子的生命還重要嗎?當你再次看抬頭,看不見孩子的時候,我不知道此時此刻你手機上的內容還能再次吸引你的眼球嗎!


任律師工作室


第一、根據現行的《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罪已經有死刑的規定,具體條文參下,但是為何還是有拐賣兒童的情況出現?這說明死刑並不能震懾住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如果一旦出現拐賣情況無論情節輕重都判處死刑的情況下,會造成的情況就是讓拐賣分子變成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而這種變化是法律所推動的,原因在於死刑對犯罪的震攝力非常有限,故意殺人罪的首選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無法禁止;其次, 如果判人販一律死刑,那人販子就會成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國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險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難;

第三、近年來發生在當地的拐賣兒童犯罪案件分析,人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銷路順暢,有較大買方市場。如果沒有買方的巨大需求,請問誰又會去做拐賣孩子的事情?很顯然,想要杜絕拐賣兒童事情的發生,我認為根本癥結在於能不能打擊買方市場的存在!而目前收買被拐賣孩子的罪名比較輕,可以考慮酌情加強關於違法收買的法律懲處宣傳,另外可以加大收買人的刑事責任!具體參看如下

  •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最後,對於呼籲將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處以極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並不能徹底解決問題,相反反而會加大孩子的風險,一旦被發現拐賣兒童事件的發生,那麼犯罪分子不排除可能會破罐子破摔的心態!

麋鹿說法


不能。拐賣兒童確實很可恨,在個人情感和社會上那些曾經被拐賣孩子或者有幼童的家庭來說,真的恨不得把人販子千刀萬剮!相信就是說讓人販子下油鍋,都會有不少的人贊同。

但是,現在是法治社會,我們不能隨便動用私刑,所有的一切行為都應該交由法律來執行對錯和處罰。只有依法治國才能長治久安。

人販子固然可恨,但是人販子確實罪不至死。要是直接害死孩子的那就不叫人販子了,直接就是殺人犯,那死刑肯定是必不可少的了。



人販子的初衷並不是為了弄死這些被拐兒童,僅僅是因為利益驅使,來錢快,不勞而獲,無本取利的快速致富。而且人販子的最大特點就是不會在本地拐賣兒童,而是去外地,因此本地人根本不瞭解人販子做的黑心勾當。也給偵破帶來很大不便。

如果直接規定人販子死刑的話,那麼有一部分被發現的人販子就會劫持兒童,甚至危害兒童性命。因為,人販子只要被抓住就不會再有生的希望,必然會破罐子破摔,臨死也要找個墊背的,甚至攜帶危害性更大的兇器危害周圍人群,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而且人販子一旦被確認為死刑,對於被拐賣的兒童和家庭並沒有好處。或許人販子直接把被拐賣兒童的信息爛在心裡也不說出來,這樣會讓若干被拐賣兒童永遠無法回到父母懷抱。

對於那些殘害被拐兒童的人,筆者倒是很贊同這些人被判死刑!因為很多兒童被拐後被打斷手腳,戳破眼睛然後成為某些犯罪集團斂財的工具。還有些犯罪團伙直接教唆這些孩子做偷盜等違法行為,而且法律還無可奈何。以後抓到這些人直接判死,可能更加符合公眾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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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Yuan68921596


拐賣兒童罪必須以死刑為主要量刑,以無期為輔,且無期的不得減刑。同時,買賣同罪,買方也必須判刑,因為買方實際上是源頭、是根本之所在。下面稍作闡述下:

一、兒童被拐,一個甚至兩個以上的家庭便被摧垮了。從此後,為找孩子家庭便永無寧日,有抑鬱成疾的,甚而夫妻分道揚鑣的,家庭支離破碎的,更有忍受不了而尋短見的等,總之,人間慘境,莫過於此。每一個家庭都是社會的組成單位,家庭的破散,同時也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這時就要消耗大量的社會資源,比如,要耗大量警力,或者諸多公眾尋助平臺等等。如果沒有拐賣,這些就可以不必消耗的,而可以用在其它地方。

二、從拐賣兒童的人販子看,其目的就是為了錢。這些人利慾薰心,喪失了做人的根本底線,視被拐兒童如草芥。被拐兒童存在以下情況:有些兒童被買家買走,至於對孩子好不好那是後話了,此種情況已屬萬幸;還有些兒童,由於各種因素,在被拐過程中,就被弄死的;還有一種更殘忍,即把被拐兒童弄成殘疾的,如打斷手腳的,弄瞎眼睛的,弄成啞巴的,全身燙傷的等等不一而足,再控制這些殘疾兒童來乞討,為他們贏利。

講述至此,各位應該可以理解了,為何一定要判人販子死刑的原因了,而且網上的呼聲也特別的高。有些網友則更激烈些,要把人販子五馬分屍,剝皮熬油等,恨不得把歷史上的酷刑都拿來試一遍。其實,我打心眼裡也舉雙手贊成,只是法制社會不大現實。

當然,有些專家並不同意。這些專家反覆研討,終於論證出了理由:人販子這時就會魚死網破,進行殺人滅口。只是,他們不曾想到一層,此時,犯罪成本已經大大超出了利益所得。販賣人口雖然是個無本生意,來錢快,但是,和毒品的暴利還是有所區別的。所以販毒的人敢賭上身家性命的,而販賣人口只怕未必敢如此。因此,判人販子死刑實屬必要,極刑之下,必會有懼畏之心。即便判處死刑剛開始時,可能會付出一定代價,但是為了後面的長治久安,也是值得的。

三、從買方來看。其實很多人忽略了,這個環節才是最關鍵的環節。我們常說,沒有市場就沒有買賣,也就沒有傷害了。可是,這個問題太過複雜了。這裡可能牽扯到了民生問題,社會結構問題等等。比如,有些人買孩子是因為不能生育,有些人是買童養媳,有些人是為了養老等。想要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會很棘手,畢竟牽涉到了方方面面。但是,有一點可以確定,就是買方是罪惡的源頭,一定要依法懲治,要量刑。只有解決這個源頭,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販賣兒童問題。

四、就是防範、防治的問題了。拐賣兒童的事還是屢屢發生,一方面源於犯罪團伙的猖狂,另一方面卻是家長防範的疏忽。首先,做父母做家長的,應該要有防備的意識,要有警惕心。當然,要做到萬無一失,實際上很難,因為現在拐賣的花樣層出不窮。其次,政府要號召廣大人民群眾動員起來,群防群聯,設立專項基金,獎勵熱心群眾。只要一發現有拐賣兒童跡象,群眾立刻圍堵並報警,寧可弄錯,也不放過。參與群眾要一一獎勵並做好保密工作。其實做好這一點,就可以大大減少兒童的被拐。只是現在社會世風日下,人心惟危,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所以,政府有必要大力宣傳,陷人販子於人民群眾的汪洋大海之中。苟如此,則大幸矣。其三,法制社會,對於法制的宣傳,對於文化水平的提高,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會起到作用。

其實,我的回答,已經有點離題,不大準確了。因為題目僅問要不要判死刑而已。只是一時激憤,一併作答了,還請各位見諒。


滄海1017


本人覺得對於拐賣這種嚴重的人身犯罪應當予以嚴懲。不能因為慎用死刑的原則就對一些罪刑惡劣的犯罪人判處較長時間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不判處死刑。

根本遏制人口販賣,還需加強對收買人員的處罰力度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關於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的定罪量刑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起刑點非常的低,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低的甚至可能只被判處管制!而正是刑罰的寬宥,讓很多人願意冒著風險去收買婦女兒童,畢竟只要自己買過來不太過分,即使被抓了也判不了幾年。自己再聰明點,被發現了不阻礙警方,還可能從輕減輕。那還怕什麼!

所以說,一定要加大對收買者的處罰力度!讓這些人不敢買,只有沒人敢買,沒了市場,人販子才能從根本上減少。

綜合以上,我認為不僅是惡劣的人販子應該判死刑,更要修改對於收買被拐賣人口的人的刑罰規定,嚴懲這些人。唯有兩頭抓,才能真的改善人口販賣現狀!


劉輝律師


毫無質疑,惟有死刑方能警懾那些仍在罪惡孽深的犯罪之人。

原本好端端家庭,卻因為這雙雙罪惡的手,從此一個家庭過得家不是家人不是人,子散家破為尋找被拐孩子從此一家淪落清貧再難翻身。

當然,我們這個社會也很需要反思,為什麼人販子就敢道德淪喪鋌而走險屢禁不絕且屢屢得手並逍遙法外?

世人對於法律意識的淡薄對於基本的防範防備也是一個問題。世上從來都是買賣買賣,如果沒有買怎麼會有賣。真希望那些愚昧的世人醒醒,不要以身試刀,你要知道你買下來不光是孩子更是一世洗脫不卻的罪孽。總有一天,事情會翻天,案子會破偵。那時候,等待你的便是牢獄。而人販子啊人販子,全國到處打拐,你們皆成過街老鼠,人們無不對你們這些混蛋恨之入骨,恨不得生剮你們。只怕你躲藏不可多久,你們自會無處藏身暴露無遺,等待你們的法律之劍懸在你頭頂!



憂鬱之後精神好多了


這個問題是一種痛,拐賣人口這屬於違揹人道的行為,現在都一直存在,這足以說明在利益的面前任何本來應該消失的東西都有死灰復燃的可能性,這是一個利益鏈條的存在,從拐到賣再到買,這是一個完整的黑色鏈條,拐只是這個鏈條的一個環節而已,拐的目的就是為了賣錢,如果沒有購買者那就等於這個鏈條缺少了一個最重要的關鍵環節,那整個鏈條就會完全斷裂消失。

曾經看過一個故事,說以前有一個新上任的縣太爺,到了上任的地方發現在那個縣城附近存在著許多的土匪,經常對周邊的老百姓和商販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官府出兵去緝拿這些土匪,而這些土匪都會提前消失等到官府的官兵一走這些土匪又出來興風作浪,最後這個新來的縣太爺做出了一個決定,就是隻要發生一件土匪違法的事情就扣除衙役一個月的俸祿,連續發生三次就撤掉官差的職位貶為平民,神奇的事情發生了,那些土匪一夜之間全部消失了,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什麼?

在打擊拐賣人口這件事情上不只是打擊人販子就可以解決問題的,正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在轉移和銷售環節上也應該重點打擊,只有把購買者這個源頭切斷了,那整個拐賣鏈條自然維持不下去,而購買者這個問題才是最難解決的,畢竟這個跟一定的社會問題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關聯,重男輕女,以及傳宗接代的觀念非常的深,還有男多女少大把男性娶不到老婆而沒有後代,這些原因都是導致養成了人販子的土壤。

在打擊人販子的行為上當然不可以心慈手軟,嚴厲打擊人販子是應該的,至於應不應該使用死刑這根本不用討論,因為死刑其實在拐賣人口的案件中一直都是存在的,只有嚴重到了一定程度才會對這些犯罪分子使用死刑,但是話說回來,其實販賣人口是屬於違反人道的行為,已經非常嚴重了,對於這種行為已經沒有輕重之分了,其危害大小是完全一樣的嚴重,所以使用任何處罰都不為過包括死刑,畢竟沒有人不怕死。

但是光打擊人販子其實也只是治標不治本的行為,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把銷售市場的問題解決了才是最根本的解決方案,那些人販子拐賣販賣人口目的就是賣給需要的人,從而得到鉅額的利潤,金錢才是這些人的目的,像購買被拐賣來的兒童的家庭,買了小孩目的就是為了家裡面有後代傳承下去,如果把人口戶籍和身份證辦理的一些條件更改一下更嚴厲和杜絕走後門的行為發生,在給那些家庭裡來路不明的小孩在辦理戶籍和身份證的時候可以起到一定的辨別失蹤兒童的作用,事情會不會有一點效果,畢竟一個人如果沒有戶口和身份可是什麼也做不了的,再有就是實行買賣同罪的方式。

畢竟現在的年輕人都接受了不錯的教育,在生兒育女傳宗接代方面已經沒有老一輩人那麼執著了,相信以後年青一代當家做主以後老一輩人的老去,這種事情應該會少很多,更何況以後的人口戶籍入戶以及身份證辦理更加先進和人性化,一些被買來的小孩很難再被不知不覺中改變身份,以後最好實行最簡單的身份證以及戶口辦理採集指紋的方式或者基因檢測的方式全國聯網,這樣基本上可以杜絕購買者的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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