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存在相同機構類型的私募,管理人登記或受限

關聯方存在相同機構類型的私募,管理人登記或受限

導語

近日,P2P平臺頻繁爆雷,“阜興系”私募事件嚴重擾亂了私募基金行業秩序。一時間,審核趨嚴、監管收緊成了近期私募登記備案的熱門關鍵詞之一。

有私募管理人表示在登記申請時,收到了協會的反饋:

關聯方存在相同機構類型的私募,管理人登記或受限

反饋內容:

“經討論,原關聯方已有證券類私募,不再受理證券類管理人登記”

根據此條協會反饋,如果關聯方存在相同機構類型的私募,管理人在申請登記時可能會受限。正在申請登記的私募管理人,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建議更換實控人或者申請登記為不同機構類型的管理人。(存量的私募管理人不建議更換)

此前,協會關於私募關聯方的部分反饋意見:

關聯方的名稱為投資管理字樣的,請詳細說明關聯方業務經營情況,是否從事私募,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未登記請說明原因。

合規建議:

建議申請機構在法律意見書中,如實披露關聯方營業範圍和實際經營業務。同時,對於名稱或經營範圍中包含

“投資”等字樣的關聯企業,建議補充說明其設立原因

拓展閱讀:

私募因與關聯方關係不規範

被證監會責令改正

今年7月,廣西證監局對一傢俬募開出“罰單”:

關聯方存在相同機構類型的私募,管理人登記或受限

違規事項:

未及時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產品登記備案信息;

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年度財務報告;

為相關產品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時,未保存投資決策、交易等方面的記錄;

關聯方關係不夠規範,與相關關聯方在同一場所辦公,沒有進行物理隔離,個別工作人員對外以其他公司名義開展業務;

該機構與合夥人互相投資,向包括公司管理層在內的個人提供大額借款,隱含潛在的風險。

違反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處罰措施:

廣西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措施,該私募機構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廣西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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