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違停 電驢追尾騎手殞命

□通訊員 韋羿辰

因地處偏僻,一輛大貨車晚上隨意停在路邊。當晚,陸某騎電動自行車一頭撞上大貨車,受傷不治身亡。近日,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大貨車雖被追尾受損,但需賠償追尾者陸某的家屬近20萬元。

去年11月3日晚,農某開著公司的大貨車到廣西東盟經濟技術開發區準備拉貨。這裡地處偏僻,晚上行人和車輛都不多,他便將車隨意停在路邊。當日20時許,陸某騎電動自行車行駛到該路段,撞上大貨車後部防護欄,當場倒地,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陸某經搶救無效兩天後死亡,農某墊付了3萬元醫藥費。

事後,陸某的家人將農某及大貨車車主廣西某公司一起告上南寧市武鳴區法院。陸某的家人認為,正是因為農某違法將大貨車停放路邊,才導致該事故的發生。農某及廣西某公司應該為該事故承擔主要責任。而廣西某公司認為,陸某騎車不看路,才導致該事故的發生,陸某自身也有責任。

法院認為,陸某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行駛過程中不注意觀察路況,導致追尾,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責任。農某晚上將未按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載貨汽車,違規停靠在路邊,對其他車輛的通行造成妨礙,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責任。綜合分析現場勘驗筆錄、繪圖、當事人詢問筆錄及交通事故認定書,陸某與農某在事故中的過錯相當,一審法院認定,兩人對該事故承擔同等責任。

由於農某駕駛的貨車車主為廣西某公司,農某是該公司僱員,事故發生時,農某是履行職務行為,法院判定,由廣西某公司就農某的行為,向陸某家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廣西某公司已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10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法院一審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陸某家人各項損失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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