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種固廢與危廢,您能分清?一文了解如何豁免、暫存、處置!

35種固廢與危廢,您能分清?一文了解如何豁免、暫存、處置!

危險廢物的法律定義與判別論據

(一)危險廢物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該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危險廢物屬於固體廢物的一部分(換言之,某種物質如果不屬於固體廢物,那麼該物質肯定不屬於危險廢物);二是危險廢物必須具有危險特性,危險廢物的特性常見有五種,分別為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蝕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學反應性,具有一種或幾種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於危險廢物。

(二)危險廢物的屬性判別

危險廢物的屬性判別主要依據有兩個:

一是根據危險廢物的定義,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中的廢物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其次對於屬性不確定的固體廢物,則根據《固體廢物鑑別導則》(2006年3月,原國家環保總局等五部委公告第11號)以及《危險廢物鑑別標準-通則》(GB5085-2007)、《急性毒性初篩》、《浸出毒性鑑別》、《腐蝕性鑑別》、《反應性鑑別》、《易燃性鑑別》、《危險廢物鑑別技術規範》(HJ/T298-2007)等國家已出臺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方法,進行屬性鑑別。

2017年國家修訂出臺的《固體廢物鑑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則上升為國家標準進行發佈,在危險廢物的屬性判別方面,不僅具有強制效力,而且在管理層面上有了更強的可操作性。

重點領域的固體廢物屬性判別

(一)工業企業領域

1、礦山尾礦與礦山固廢:

屬於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依據:《固體廢物排汙申報登記指南》及《工業固體廢物名錄》第21項明確規定,尾礦屬於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且屬於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中的第I類,處理處置方式應優先選擇採礦坑、塌陷區進行回填。

在新版《固體廢物鑑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確提出,金屬礦、非金屬礦和煤炭採選過程中直接返回採空區的符合GB18599中第I類一般固體廢物的採礦廢石、尾礦和煤矸石,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因此也就不屬於危險廢物。

礦山固廢如果混入了其他危險廢物的,其危險特性有時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鑑別標準開展屬性判定;另一種情形,氰化提金採選(該工藝早已列入國家明令禁止與淘汰的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氰化尾渣、含氰汙泥屬於危險廢物。

2、造紙白泥與電石渣:

屬於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依據:《固體廢物排汙申報登記指南》及《工業固體廢物名錄》第3項明確規定,白泥與電石渣屬於含鈣固體廢物,主要成分為氫氧化鈣,屬於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且屬於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中的第II類,一般處理工藝通過水泥企業添加使用,也可以進入專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理。電石渣則在煙氣脫硫應用領域擁有較多的利用企業。

3、天然氣淨化脫硫劑、脫硫石膏:

屬於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天然氣脫硫劑主要成分為氧化鐵,本身不具有危險特性,未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但天然氣脫硫劑往往含有二氧化硫或其他有機成分,部分省市在管理過程中將其參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提高管理級別。

普通煙氣脫硫劑與脫硫石膏最後成分主要為硫酸鈣,不屬於危險廢物。如果脫硫劑、脫硫石膏中混入了其他危險廢物(如重金屬、焚燒飛灰),按照危險廢物混合原則,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下同)。

4、抗生素藥渣(含絕大多數中藥殘渣):

屬於固體廢物範疇,不屬於危險廢物。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安〔2005〕528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中產生的具有活性成分的殘渣殘液,由企業自行銷燬並作記錄。在《工業固體廢物名錄》中,中藥殘渣屬於該目錄中的第15類廢物。

需要區別對待的是:原料藥在提純或化學反應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蒸餾殘液或者反應殘餘物,屬於危險廢物範疇,廢物類別為醫藥廢物HW02。

5、水基泥漿:

屬於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中,對於石油與天然氣開採行業,只有以廢礦物油為連續相配製的鑽井泥漿,最後產生的廢棄鑽井泥漿、油泥油腳、油基岩屑、含油汙泥才屬於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08,廢物代碼分別為071-001(或002)-08、072-001-08。

在2016年版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沒有提及以水基為連續相配製鑽井泥漿的廢物問題,即水基泥漿沒有列入該名錄,因此不屬於危險廢物範疇。

6、煤制氣產生的煤焦油與焦炭生產企業產生的煤焦油:

根據現行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煤制氣行業(水煤氣發生器)和煤氣淨化(含冷凝)過程中產生的煤焦油渣屬於HW11類危險廢物。焦炭生產行業產生的煤焦油如果不能滿足《煤焦油標準(YB/T5075-2010)》,則屬於危險廢物。此外,煤氣生產過程中在冷凝時產生煤焦油,如果滿足《煤焦油標準(YB/T5075-2010)》,則在利用過程中,製取萘、蒽油、洗油時,利用過程豁免管理(請注意:僅指利用過程不納入危險廢物管理,但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環節則要按照危險廢物管理,並不豁免)。

有人分析說,焦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煤焦油應當屬於危險廢物,因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專門提到,焦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酸焦油與其他焦油(HW252-011-11)屬於危險廢物,這個“其他焦油”應當包括煤焦油。筆者認為該種理解有誤,其他焦油應當理解為不能滿足《煤焦油標準(YB/T5075-2010)》的焦油、含有苯(或苯系物)類物質的焦油渣,如果“其他焦油”直接包括煤焦油,名錄就不需要專門表述為其他焦油了。在管理過程中,不能對已經通過環評驗收、且能滿足產品質量要求的煤焦油輕易定性為危險廢物。

7、重金屬超標的電鍍廢水與電鍍汙泥:

電鍍汙泥屬於危險廢物,廢物類別往往同時屬於HW17、HW21、HW22、HW23。重金屬超標的電鍍廢水,屬於廢水汙染防治範圍,納入廢水管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範圍,不屬於危險廢物。雖然超標廢水未納入危險廢物管理,但是根據《兩高司法解釋》(2016版),如果廢水中一類重金屬(如鉛、汞、鉻、鎘、砷)超標3倍、或者二類重金屬(如鎳、銅、鋅、錳、釩)超標10倍以上的,除處以行政處罰外,照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8、鋁火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鋁灰:

屬於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鋁火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鋁灰,往往可以直接摻入到熔煉爐中去,按照最新《固體廢物鑑別導則-通則》(GB34330-2017)第五部分,直接返回至原生產工藝過程的,屬於生產原料,不屬於固體廢物。鋁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包括火法工藝產生的撇渣或者初煉爐渣(氟超標),電解工藝產生的鹽渣、浮渣或者電解槽廢渣,廢物代碼分別為321-022(023-026)-48。

(二)、農業領域

1、廢棄的農藥瓶與包裝物:

屬於危險廢物HW49,廢物代碼為HW900-041-49,但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分散農戶產生的廢棄農藥包裝物其收集過程納入豁免管理範圍,即收集環節不按照危險廢物管理。如果有企業擬專門處理處置該類廢物,其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環節應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2、廢農膜與畜禽糞便:

屬於農業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根據《工業固體廢物名錄》,廢塑料屬於第13類固體廢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20條,明確表示畜禽糞便屬於固體廢物範疇。

3、病死動物的屍體:

屬於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根據《動物防疫法》,對於病死動物屍體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農業部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2〕12號)也明確提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承擔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管責任;《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農醫發〔2013〕34號)明確了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的技術要求。根據《關於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有關意見的覆函》(環辦函【2014】789號),不宜將動物屍體處置項目認定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項目,而是由農業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進行監管。

屬於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有人分析說,《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01中有非特定行業類廢物,為防治動物傳染病而需要收集和處理的廢物,廢物代碼831-005-01,寵物醫院產生的廢藥品與輸液針頭應屬於該類情形。筆者認為該理解有偏差,如果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發佈信息或公告稱,當有瘋牛病、口蹄疫、雞瘟、狂犬等動物疫情發生時,為防止動物傳染病傳播,此類廢物應當專門收集,特殊處理。當然,地方人民政府在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能力富餘時,從嚴格要求與危害防治角度出發,將寵物醫院產生的廢物參照醫療廢物管理模式,是非常有必要的。

5、農作物秸杆與廢棄農機:

屬於農業類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如果廢棄農機中有大量殘餘廢油,且不再用作其他農機的燃油時,那麼單獨收集的廢燃油與廢機油都屬於危險廢物HW08,廢物代碼為900-249-08。

(三)商業與辦公領域

1、廢棄的辦公電器、打印機、複印機:

屬於固體廢物,屬於電子類廢物(包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或者廢棄電子電器設備),但不屬於危險廢物。如果從電子類廢物中單獨分離出來的廢線路板、硒鼓、墨盒,則應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廢物類別主要有染料、塗料廢物HW12和其他廢物HW49。

2、廢燈管與廢電池(主要指含汞熒光燈管與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

屬於危險廢物,廢物類別分別為HW29或HW49。但根據《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2016版),這類廢物如果從商業或辦公環境進入到了居民日常生活,廢棄後納入豁免管理範圍。居民生活中常用的乾電池,如1號、5號、7號電池,一般屬於鋅錳電池,正規廠家生產的乾電池基本不含有鉛汞類物質,或者重金屬含量低於國家標準,在管理上納入豁免管理範圍。但鉛酸蓄電池,廢棄後屬於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49,廢物代碼為900-044-49。

3、廢棄的鋰電池:

屬於一般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根據《廢電池汙染防治技術政策》,鋰離子電池一般不含有毒有害成分,環境危害性較小。廢舊鋰電池的收集、貯存、處置參照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相關環境管理與汙染防治要求,防止汙染環境。

(四)日常生活與社會源

1、廢棄的電視機、電冰箱、空調、洗衣機、電腦:

俗稱“四機一腦”,屬於固體廢物,屬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屬於危險廢物。其他電子類廢物如廢棄的手機、IPAD、家用熱水器、微波爐、電話機、其他電子產品等,同樣不屬於危險廢物。但是,從廢棄“四機一腦”及其他電子廢物中分離出來的鉛玻璃、線路板、壓縮機、單獨收集的製冷劑、廢熒光粉、廢電機等,則屬於危險廢物,廢物類別分別有HW08、HW29、HW31、HW49。

2、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鈕釦電池、熒光燈管、廢藥品、廢溫度計、血壓計等:

屬於危險廢物(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納入有害垃圾管理)。但根據《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2016版),這類廢物因來源於居民日常生活,量小面大,管理成本高昂,在現階段納入豁免管理範圍。

3、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廢織物、衣物、手套、棉紗等:

屬於危險廢物。但根據《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2016版),這類廢物因同樣來源於居民日常生活,納入豁免管理範圍。但有一種情形需要特別說明,如果機械加工、車輛維修行業的企業,故意將含有廢礦物油的織物、手套、棉紗等危險廢物丟入生活垃圾中,則屬於將危險廢物混入到非危險廢物貯存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75條,可處以限期整改並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

4、生活汙水處理廠產生的汙泥:

屬於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根據環辦【2010】157號文件,該類廢物在轉移管理的過程中,“參照危險廢物管理,建立汙泥轉移聯單制度。”參照危險廢物管理的意思是說,該類汙泥不屬於危險廢物,但是要提高管理層級,尤其是要加強臺賬管理,防止運輸過程中拋灑滴漏與非法傾倒。然而工業企業汙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汙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標、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和其他危險特性,絕大部分應屬於危險廢物範疇(判定方法主要依據企業環評、行業規律、物料來源、專家認定、屬性鑑別等)。

5、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

屬於危險廢物(HW18)。但是在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 條要求後,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不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另一種情形是,如果經過預處理後,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汙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有關要求的,協同處置過程也納入豁免管理範疇。

6、報廢的汽車、電瓶車、新能源汽車:

屬於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但是汽車拆解、維修行業產生的以下廢物單獨收集後,則屬於危險廢物:廢電瓶、廢機油桶(壺、濾芯)、廢機油、廢線路板、廢棄的尾氣淨化催化劑(俗稱三元多效催化劑)、未引爆的安全氣囊、含油手套(織物、衣物等),廢物類別分別有HW08、HW15、HW49、HW50等。

7、醫療機構汙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汙泥:

大部分屬於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規定,“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醫療廢物屬於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中的“感染性廢物”中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洩物汙染的物品”,醫療機構汙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澱汙泥和化糞池汙泥等,應列入此類。

如果某醫療機構在環評時,對於廢水處理工藝經過專門設計,並且已對汙泥做出了屬性判定,如果管理部門認為該類汙泥應當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則應通過危險廢物鑑別程序進行最後判別。

特殊危險廢物的判別

1、副產物與危險廢物的關係:

具有產品質量標準的物質具有產品屬性,產品不屬於廢物的範疇,因此不屬於固體廢物,更不屬於危險廢物了。副產物屬於生產企業有意生產的物質,具有產品屬性,具有質量標準,具有商品屬性,因此不具備廢物屬性。

副產品未在企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明確列出、未在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範列出、副產品質量標準未在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原則上都應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範疇,其屬性應根據《固體廢物鑑別標準-通則》進行判別,或者對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按照《危險廢物鑑別標準》進行鑑定。

如果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較早,與現有國家管理要求或者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內容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最新的管理要求進行。管理上存在異議的,按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予以鑑定。

副產品與廢物的區別,煤氣淨化與焦炭行業產生的煤焦油便具有明顯特徵(詳見第二章6)。

2、用作原用途的物質(如邊腳料、盛裝容器):

不屬於固體廢物,也不屬於危險廢物,而是屬於生產原料。根據2006年版的《固體廢物鑑別導則》規定,固體廢物不包含任何用於原始用途的物質和物品。在新版的《固體廢物鑑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確提出,直接返回生產現場的、不經過修復即可用作原用途的物質,不屬於固體廢物,當然也就不屬於危險廢物。因此,用於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險廢物的包裝物、容器,同理不屬於危險廢物。

3、幹法處理噴漆行業產生的石灰漿:

需要做屬性鑑別,汽車噴漆行業產生的石灰渣,經過鑑定,大部分不屬於危險廢物。

4、經過預處理後的危險廢物:

屬於危險廢物。但有另一種情況需要區別對待。如果經過預處理後進入到危險廢物焚燒爐或者填埋場的,則屬於危險廢物;如果處理企業通過物料添加、成分調配,直接用作下一階段、下游企業的生產原料(且滿足原料使用標準),則預處理產物就變成了處理企業有意生產的產品了,則不屬於危險廢物。

5、廢棄後的水性油漆:

屬於危險廢物。有些企業因為環評不到位,未能明確界定屬性而隨意處置的,一旦被查到檢測出有重金屬超標,或是二甲苯、乙烯等有害物質超標,造成汙染事故的,產生單位則要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6、廢家電拆解行業產生的電容器、貼腳與插件:

廢線路板(包括附著在線路板上的電容器、貼腳與插件)屬於危險廢物。那麼從線路板上分離出來的拆解產物—電容器屬於危險廢物嗎?答案是否定的。如果電容器含有國家禁止的多氯聯苯類物質,則屬於危險廢物HW13;根據《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汙染環境的規定》(1991年),含多氯聯苯介質的設備不能生產,也不能進口,而且主要集中在電力行業的變壓器電容上。可以說,現有電容器含多氯苯類物質非常有限。線路板屬於危險廢物,是因為線路板的基板上附帶有其他重金屬,如鎳、銅、鉻、鋅、錫等,容易被浸取出來。

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線路板上往往含有未分離的電容器,是因為線路板本身重金屬的危險特性,才將未分離的電容器一併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危險廢物的混合原則),單獨分離的電容器其實並未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因此不宜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歡迎不同意見者討論)。

建議

(一)劃定分級管理目錄。

鼓勵危險廢物的商品屬性正效應,如果對於可以回收利用、資源再生的危險廢物在經營許可與環境安全監管時,按照監管層級,納入市級環保部門重點監管範疇;對於商品屬性為負的,只能進行焚燒、填埋處置的危險廢物,納入省級環保部門監管重點。

(二)及時出臺《名錄》釋義。

為方便監管,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特別是存在異議的,國家應及時發佈權威解讀,列舉出該類危險廢物的具體名稱、產生情形,並及時發佈其危險特性,如對於前面所列舉的煤焦油、電容器之類。

(三)動態調整豁免情形。

建議儘快修訂並出臺《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尤其是要將社會源危險廢物的收集問題,納入豁免管理渠道,並列舉收集豁免的危險廢物具體名稱,如蓄電池、熒光燈、廢機油、機油格(壺)等,同時對運輸環節、利用或處置環節應當豁免的危險廢物舉例說明,以便監管。

(四)加強培訓及時宣貫。

在危險廢物領域,絕大多數涉危企業與管理部門其實非常願意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但往往因為專業知識匱乏、政策宣傳貫徹不及時而顯得被動與盲目。危險廢物的宣傳教育在報刊電視、微信微博、移動平臺等主流媒體未能引起足夠重視,鮮見報道。如果危險廢物的管理與宣傳能夠像廢水、大氣一樣得到政府與媒體的廣泛關注,危險廢物的正確識別能被監管部門、司法部門廣泛理解,那麼危險廢物領域監管效能就一定能夠得到大幅提升,許多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就一定能夠得到及時處罰與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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