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佔全部企業總數的90%以上
而小微企業是中小企業的主要組成部分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則是促進科技創新的重要載體之一
二者都對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如何讓它們更好的為我國社會經濟
發揮重要作用呢?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兩個文件,分別明確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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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減半按20%稅率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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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著有更多的小微企業從2018年開始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稅率為10%。”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教授李旭紅說。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
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
的小型微利企業
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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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結轉年限延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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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考慮到科技企業的生命週期特點,鼓勵其可持續性加大投入研發,即使前期由於研發支出的擴大發生了虧損,由於結轉虧損的期限長達10年,該項成本未來依然有可能稅前扣除。”李旭紅說。
自2018年1月1日起
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
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
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
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
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高小新瞭解到,根據新政策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生虧損的次年開始連續10年,即使獲得了利潤也不需全額徵稅,僅需就扣減虧損後所產生的正的所得額部分繳稅,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有利於其可持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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