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物業新規: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物業費不超60%

威海物業新規:房屋空置半年以上物業費不超60%

7月30日起,威海施行《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明確長期空置和基礎設施未達標房屋的物業費收取標準,對空置6個月以上房屋,前期物業費按不超過應交物業費60%的比例收取。

根據《辦法》,我市明確長期空置房屋收費標準,對空置6個月及以上的市區普通住宅,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提前提交書面告知;對空置結束後仍未開通水、電業務,或連續6個月用電量小於3千瓦時、用水量小於1立方米的房屋,業主應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以上材料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其前期物業費按不超過應交物業費的60%收取。

普通住宅竣工綜合驗收後,因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設施設備、道路通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費應按不超過總物業費80%的比例收取。同時,物業費暫實行分等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公司根據物業服務項目等級對應的收費標準進行收取。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49條規定,如小區內利用物業共用設施進行經營、車位場地使用費等的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可以折抵物業公共服務費;建立物業服務收費信用體系,將惡意拖欠物業費等行為納入個人誠信記錄;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收費,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有權拒絕交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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