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區志》|農牧林水——生產關係變革

一、土地改革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隨之,開展土地改革運動。1951年12月,綏遠省人民政府制定並公佈《綏遠省土地改革實施辦法》和《綏遠省蒙旗土地改革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決定於1951年冬至1952年春,在全省範圍開展土地改革運動。土地改革運動於1951年11月開始,1952年4月初結束,歷時近半年,全面進行土地改革。1952年11月15日至1953年3月下旬,又進行土地改革複查工作,向分到土地的農民頒發《土地證》。

1951年11月,歸綏市(包括今回民區)在農村開展土地改革工作,選配各級幹部組成工作組分到農村參加土地改革,發動農民起來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將沒收和徵收的土地收歸國家所有,並交由農民協會統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農民耕種,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工作組進村後,召開農民代表大會,發動和組織農民召開訴苦會,培養積極分子,依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發的《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精神,劃階級、定成份,沒收地主的五大財產(土地、房屋、牲畜、農具、糧食),徵收小土地出租者和富農的聯合財產,給無地、少地的農民分配土地、財物。1952年4月,土地改革結束後,地主的人均土地由土地改革前的7.83畝降到1.43畝。貧僱農的人均土地從土改前的0.22~1.89畝上升到2.63~2.81畝,廣大貧苦農民分到土地和其他財產,翻身當家作主人,生產積極性普遍高漲,生活也得到改善。

1952年11月至1953年3月,在歸綏市(包括今回民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土地改革複查工作,宣傳政策、提高群眾階級覺悟,糾正錯劃、漏劃成份,解決土改期間遺留的問題,整頓各種群眾組織。通過土改複查工作,打擊地主階級的氣焰,樹立貧僱農的主人地位,健全農村各種組織,糾正錯劃的成份,為農民頒發《土地證》。

二、農業合作化

1952年,歸綏市(包括今回民區)在農村中開展互助合作運動。開始,是在互助互利的原則下,幾戶農民在農忙時自由組合的臨時互助組。之後,向季節性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發展。互相合作使農民得到實惠,那些缺少生產資金、生產資料和勞動力不足的農戶,通過這種形式解決不少問題。

互助合作開展過程中,呈現不平衡現象,有的組制度健全,並逐漸趨於鞏固,有的組卻流於形式,沒有真正貫徹互助互利原則。鑑於這種情況,從1953年1月起,農村先後實行“以換工為主,輔以工資,等價互利”的原則,互助合作組制定切合實際的生產計劃和簡便易行的評工、記分、清工、齊工等制度,促進互助組建立健全組織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1953年,歸綏市農村在發展和鞏固互助組的基礎上,開始有計劃地發展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初級社實行“以勞為主,兼顧土地”的分配原則,根據《全國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對農民私有的土地、農具、牲畜等生產資料的入社和經營管理問題作出規定。土地、農具、牲畜入股合作社,收益按入股的土地、農具、牲畜和勞動力進行分紅。

1955~1956年,中共中央發表一系列關於農業問題的決議、指示和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有關農業合作化方面的講話和論述。從1956年開始,農業合作社由初級轉向高級。高級農業合作社實行土地公有化,牲畜、農具作價歸公的集體所有制,生產資料入社不分紅。同時允許社員擁有一定的生產資料經營家庭經濟,社員之間是平等互相合作關係,社內實行按投入勞動分紅的“多勞多得、按勞分配”制度。組織形式為農業生產合作社下設生產隊,生產隊下設生產組,以隊分配糧食和現金。

三、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做出《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決議》後,全國掀起人民公社化運動的高潮,當時屬呼和浩特市郊區管轄的今回民區農村也和全國一樣,實現公社化。

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既是基層政權,又是集體經濟組織。公社的權力機關是公社社員代表大會,管理機關是公社管理委員會。今回民區農村實行人民公社化後,曾一度實行公社所有制,創辦公共食堂,口糧一律留在食堂,實行“吃飯不要錢,勞動不記分”的制度。

1962年,為貫徹中共中央《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條),公社開展整風整社工作。人民公社實行三級管理,即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生產大隊管理委員會和生產隊。在“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管理制度下,今回民區農村絕大部分社隊實行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制度,有個別隊實行以大隊為核心的單位制度。在整風整社的同時,取消食堂,確定以工計酬,定額計工的分配製度,體現多勞多得、不勞不得的原則。每年收益分配在現金上農民繳納的除稅金外,要提留3%~5%的公積金和公益金以及其它積累作為集體積累,口糧分配上實行基本口糧和按工分配口糧相結合的辦法,並給社員劃分自留地,作為集體經濟的補充。

1966年,“文化大革命”運動開始,家庭副業被當作資本主義尾巴批判,社員生活基本依靠生產隊(大隊),家庭收入一般很少,物資貧乏,有的生活必需品也憑票購買,社員的生活水平較低。1967年後,今回民區農村社隊先後推行“大寨記分法”,實行根據每個勞力的具體情況由生產隊集體評定工分的方法,一般男勞力每日一個工10分,女勞力8分,每天劃出勤,年底分紅。由於生產隊之間地理分佈、生產條件和經營管理差異,各隊收益分配不平衡,分紅好的生產隊一個工值幾角至1~2元不等,差的僅有幾分錢,除去口糧所剩無幾,有的農戶甚至不夠口糧錢成“倒分紅”。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改革開放初期,推行生產責任制之前。

四、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979年,當時屬呼和浩特市郊區管轄的攸攸板公社開始推行農業生產責任制。其形式主要有小段包工、分組作業、專業承包、聯產計酬和口糧田、責任田包乾到戶。是年秋冬季,攸攸板公社的吃糧靠國家、生產靠貸款、生活靠救濟的“三靠隊”率先實行口糧田下放到戶責任制。大多生產大隊建立包產作業組。

1980年,攸攸板公社根據自然條件、生產水平和幹部管理能力等因素實行不同的責任制形式。包產作業組、口糧田下放到戶、包產到戶3種形式在今回民區農村並存。

1981~1982年,採取包產到戶責任制的生產大隊和核算單位數量猛增。1982年,攸攸板公社堅持集體核算,糧田隊堅持集體核算的有毫賴溝、刀刀板、壩口子、西烏素圖、一間房大隊。

1983年,攸攸板人民公社除壩口子大隊採取聯產計酬責任制外,其餘全部實行大包乾到戶的生產責任制。

1984年,攸攸板鄉壩口子大隊採取多種形式的責任制。全大隊442戶,土地承包到戶的有45戶,承包到組的有一個組21戶,仍堅持集體核算的376戶,組織6個聯產計酬作業組,共1 245人。

1985年,除少數蔬菜生產專業村仍實行承包到組責任制外,回民區農村其餘村都實行包產到戶責任制。至1986年,全部實行包產到戶責任制。包產到戶,實行“交夠國家的、留下集體的、剩餘都是自己的”的分配製度,每個農戶按承包土地畝數交納農業稅,除向村集體交納如村幹部補貼、民辦教育經費等項攤派款外,留下全是自己的。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極大地調動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村中生產和流通活躍起來,農村經濟有新氣象。農民中除種地的外,剩餘勞動力開始務工經商。出現從事養殖業、種植業、工業、手工業、運輸業、房屋維修、農機維修、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和米麵加工業等多種專業戶、企業家。

1999年,回民區人民政府在原有土地承包基礎上,繼續完善二輪土地承包。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保持30年不變,合同簽訂率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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