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說
建議評為“全國模範物業公司”,面對日益頻發的狗咬人事件,此公司算是“用心”了!大讚👍👍👍
養狗需要規矩,更需要守規矩。很多城市不是沒有《養狗條例》,而是有了《條例》置若罔聞。武漢早在2005年出臺了養犬條例,之後其他大中城市陸續出臺了各自的養犬條例,訂立早的城市之後有進行了修訂。條例中規定可謂面面俱到,有很強的指導性。但是,真正執行的如何呢?我想從各地發生的狗咬人事件、養狗糾紛事件可以看出,執行的並不好。
為什麼執行的不好?《條例》訂了,但執行時只是確定了由公安機關負責,民警人數少、管轄事務多,人違法犯罪都忙不過來,哪有功夫管狗。因而現有的政策是,有違反《條例》的行為,有人報警就管,沒人報警就不管。因而大量的違規養狗行為存在,各種事端出現。這是被動作為,而不是主動管理。
這次,小區物業的規定,將”被動管理“變成“主動作為”,這才是真正的“以人為本”,將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這種“心繫群眾”的舉措必然會的得到群眾的支持,因而我們看到網上是一邊倒的喝彩聲。
為了更好的管好寵物,【文軒閣】認為還可以如下做。
1、物業人手也有限,完全可以調動居民參與,對於散養的狗,主動送到物業,並給予獎勵。
2、對於散養的狗,被捕獲後,要求狗主人再二次購買,取得一定的費用,用於獎勵捕獲行為,這樣才能長期維持下去,同時對狗主人起到懲罰的作用。
3、對於散養寵物捕獲後7天無人認領,相關部門有權處置。
4、加強宣傳,物業公司和派出所密切配合。
“無規矩不成方圓”,有規矩還必須有強制,並落實長效機制,否則規矩同樣可能變成一紙空文或一陣風。養狗管理並不複雜,關鍵是決心和行動。大家說呢?
我是頭條【文軒閣】致力公平,習慣直言,歡迎關注!
文軒閣
哈嘍,我是動物說,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近日在江蘇蘇州一個小區,物業提醒業主拴狗繩:不繫繩都定性為野狗,抓住了直接送派出所。這個做法可是讓無數網友紛紛稱讚!網友稱這種物業才是真正負責任的物業,值得交物業費的物業!這是為什麼呢?
首先,我要寫在前面的是,隨著生活條件越來越好,養寵物的也越來越多。但是這個社會矛盾就是養寵物的人群增加但是在素質方面卻沒有提升上來。很多養寵物者享受權利的時候沒有盡到養寵物的義務,以及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或者是意識淡薄,無所謂的態度。導致養寵物的圈環境遭到破壞,口碑特別差,以至於遭到普通群眾針鋒相對。
第一,在法理上。如果在小區裡發生了狗狗咬人事件,物業肯定是要負責任的,所以物業出此下策已經是無奈之舉。
第二,在素質上。現在養寵物的人太多了,精神生活上來了,素質沒有上來。部分養寵物的人,從來都不為別人考慮問題,只考慮自己。當你在享受養寵物這個權益時你就得履行一些義務。不管你的狗狗乖不乖,健不健康,聽不聽話,那只是針對你自己而言,說的難聽點,畜生就是畜生。出去遛狗時系狗繩這就是義務!給狗狗注射疫苗,定期驅蟲檢查,保持狗狗安靜,遛狗的時候與老弱婦孺保持距離,以及遛狗時寵物拉便便了及時清理,這都是義務。然而部分養寵物的人都沒有這個意識。就算意思到了也總是有僥倖的心裡,有些不捨得花錢打疫苗檢查,有些覺得自己狗狗沒一點問題,如果真發生咬人事件,或者撲人嚇壞老弱婦孺,賠個幾萬塊教育一次下次就不會僥倖了。其實就是素質沒有跟上來。以至於遭到群眾針鋒相對!
第三,在責任上。現在很多城市小區出現很多流浪貓狗,這些流浪貓狗是怎麼來的?大部分都是養寵物者一時興起,養了後又覺得不喜歡或者搬家換城市了就任意丟棄,或者是不給寵物絕育生的太多不想養而丟棄。再則對寵物太放任以至於寵物出走,成為了流浪貓狗的主要來源。這都是沒有責任心。流浪貓狗最嚴肅的問題就是有攜帶狂犬病的可能性。這種病死亡率極高,可以說是人人自危。流浪貓狗的存在導致群眾對養寵物者一片聲討。這就是因為部分沒有盡到責任的寵主造成的。還有一點就是,部分有同情心的人,看到流浪貓狗總是喜歡去投食,造成流浪貓狗一直聚集在小區附近。又不願意抱回家自己養又要去投食,這都是假同情心。如果這些餵食的流浪貓狗帶有狂犬病發生咬人事件,餵食的人就是第一責任人。
所以,作為一個養寵物者,必須要盡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在自己快樂的同時得考慮到小區裡其他人的感受。營造一個好的寵物圈子環境。如果人人都能遵守,小區裡再也見不到流浪貓狗,然後遛狗的寵主都井井有條,恐怕再也不會發生物業這麼“暴脾氣”的事了。所以針對小區遛狗不繫繩的狗,在講道理沒用的情況下,直接報警抓派出所處理,這個方法值得肯定!
本人喜歡動物,也養有寵物,並不反對養寵物,但是要盡到自己的義務。喜歡的朋友關注一下謝謝!
動物說
“乾的漂亮啊”,為這小區的物業點贊!
物業表示做這決定是因為:小區有流浪狗,小孩出去會害怕。也很不安全。業主也都很支持物業做法,因為不栓狗鏈就是對其他人不負責。很難得看到這麼負責任的物業,做法也很漂亮!
最近狗傷人的事件頻繁發生,還有因為狗,狗主人把人打成腦震湯的!之所以發生此類事件,直接原因就是,很多養狗人士出門遛狗沒栓狗繩,沒看好自己的狗狗。所以物業保安的做法是對小區業主出行安全負責,也是警示那些養狗的,既然養就要看好,別讓狗到處亂竄!
我支持江蘇物業這做法在全國各小區推廣!同意的親們點贊轉發起來,我看看有多少!
邕城小龍
這個問題我是這樣認為的,我支持這個物業做法你狗主人早上出來溜狗不栓繩當作野狗送派出所處理,這個事情物業動了真格我們都向這種物業有這麼膽量什麼樣的事情小事大事都能迎刃解決,你看看你主人早上出來溜狗不栓繩早上有是高峰上班的人,小孩上小學的人,上幼兒園的人,老人鍛鍊和買菜的人,不管怎樣車水馬龍,人來人往你主人早上出來溜狗不栓繩萬一咬老人和小孩怎辦?咬了輕你狗主人陪一點打針費不了了之倒黴還是老人和小孩,咬了重構成輕傷你錢不肯陪多人家把你靠上法院還牽連物業沒把小區管理好,看看你們這些養狗人私心多重只管自己幸福,所以說;一句話這個物業公司有膽量,有魄力,大家來讚美一下。
戲迷阿德1
以前我在一個帖子裡發過一條在小區裡餵養流浪狗,是對他人的不負責任的做法。結果竄出一群愛狗人士對我進行圍攻撕咬。我們小區新建好之後,一開始並沒有流浪狗,有天竄進來三條,物業準備驅趕,結果被一群閒的沒事做的大媽小媳婦兒們攔住,這三條就在小區裡安了家,不到三年就發展到20多條,那群大媽小媳婦們沒得幹,就拿剩菜剩飯餵養流浪狗,流浪狗的糞便弄的小區到處都是,有的業主看不下去,向物業提出意見。結果,這群愛狗人士就在業主群裡大罵什麼喪盡天良了,沒有良心了,沒有愛心了。去年夏天有位70多歲的老太太晚上出來遛彎兒,在車庫附近被四五條流浪狗圍攻撕咬,咬的傷口不算,還摔了一跤,造成股骨頭碎裂。老太太家人直接告到法院,最後物業賠了18萬。那群愛狗人士好像全部集體消失一樣。過了幾天,物業召集人手直接把小區裡流浪狗全部捕捉清除,最後在物業群裡發了一條信息,誰要在小區餵養流浪狗,先給物業交18萬塊錢押金。
走馬觀花85369645
早該這樣做啦,為該物業的行為點贊,所有小區物業都要以此為榜樣。
近日,江蘇蘇州某小區物業在小區出示了一個關於養狗的公告牌,公告提示:小區內所有不繫繩的狗都會被定性為野狗,抓住後會直接送往派出所,至於死活聽天由命,不承擔任何責任,此舉一出,瞬間獲得廣大網友的點贊,看來大家都和我一樣,早就想有人能規範一下養狗了。
狗確實很忠誠,可以幫我們看家護院,也可以訓狗玩樂,還可以協助警察辦案,儘管如此,也該看好自己家的狗,如果亂咬人就不好了,不然被定性為野狗,那就危險了。
物業的做法在我看來是對大家負責的表現,因為現在野狗咬人的事情時有發生,嚴重的甚至致人死亡,但卻沒有人承擔責任,所以才這樣做,我覺得這樣做非常好,這是良心物業,真正的為大家著想了,必須支持。
現在社會進步了,大家都有錢了,開始享受起生活來了,小區養狗的不少,而且不繫繩的經常看到,這也讓許多孩子害怕被狗咬,野狗是很恐怖的,被咬的後果也很嚴重,這個季節大家有穿的少,咬到了不好,這樣的做法目前還很少見,但是真心的希望所有的物業都能效仿一下,別不當回事。
丶凡塵6
我養狗,我支持。養狗開始,就一直拴著。不是為了什麼偉大的文明,是怕丟,怕被碰瓷,怕嚇著小孩或者什麼的被打死,我不能允許它們受傷害。有人會說什麼狗奴的,但就是你小時候床上的毛絨玩具一樣,或者你的玩具一樣,不許別人弄壞,因為那是我的,就這個意思。
我給狗打的很好的疫苗,防止各種疾病包括狂犬病。但最害怕的,就是別人家不拴的狗直接衝過來咬我家的狗。我家狗躲我後面,追著咬,最後把我弄倒。很煩這樣的人,養狗不拴,光靠說對不起過日子?
如果人人都給狗拴繩,把屎撿掉。我覺得,小區裡會和諧很多。就算最近噴狗的人很多,但我們小區依舊有人表揚我家的狗啊!乖啊,萌啊的,為什麼呢?因為一直拴著,狗習慣了,跟在人旁邊很聽話啊!
如果有人說不想拴狗很可憐,那我問你,你自由嗎?人都不能完全自由不在乎別人的感受,狗怎麼能這樣呢?
廚娘夏拉
養狗是個人的事,但不能讓別人受到傷害。一定看管好自己家的狗,很多小孩都能對別人造成影響,何況狗呢?主人在帶狗出來遛彎時必須要有狗繩拴著,以免造成不良後果。總有些人護犢子,小孩給別人造成傷害就說那還是個孩子,大人不能與小孩一般見識,聽到這樣的話就知道這樣的家長就是混蛋。難道你家的狗狗比你孩子還重要,所以,對於物業的這種辦法,業主大部分應該是贊成的。當然,有些混蛋不講理的人就不一定贊成了,什麼時候受到傷害,他們就明白物業的用心良苦了。
風瀟雨飄
大力支持!養狗的人素質低,他們光顧自己娛樂,沒有想到別人的感受,特別是小孩,害怕見狗,況且如果狗身上協帶狂犬病毒的話更可怕。所以堅反對小區養狗,堅決反對把狗帶到公園等公共場所?
老三界學生
我覺得這樣做是最好的,凡是不拴養,沒有人管帶的狗,一律當無主狗處理。一旦經查出某家人養的狗隨意亂放,都應給予處罰處理。特別是針對那些沒有打防疫的狗,如果傷害到了別人,狗主人應當負責被傷害者的全部醫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