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婚丈夫起訴懷孕妻子 法院這樣處理

近日,萍鄉市湘東區法院處理了一件離婚糾紛,一名剛登記結婚十多天的新婚丈夫前來起訴其妻子離婚,法院審查後,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據悉,起訴人曾某與賈某於2018年5月擦出愛的火花成為男女朋友,墜入愛河的兩人火速在第二個月就前往民政局登記結婚成為了夫妻。結婚幾天後,因為賈某與婆家無法融洽相處,雙方關係緊張愈演愈烈導致小倆口都陷入了水火不容的“戰爭狀態”,氣憤的丈夫曾某便一紙訴狀將妻子賈某告上法庭要求離婚,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驚異於雙方的衝動,便打算先做雙方的庭前調解工作,約見賈某時,其卻稱前一天在醫院拍完B超,現已身懷六甲,是一名準媽媽了,另外,其表示不願意這麼不明不白地結束剛剛建立的婚姻關係,要與丈夫私下溝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院審查女方的懷孕報告屬實後根據法律規定作出了不予受理該案的裁定。

法官寄語:婚姻不是兒戲,年輕人在婚戀交友方面應保持慎重認真的態度,用一定的時間多方面考量雙方是否是適合相伴一生的人,一旦做出決定便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切莫一時衝動傷害彼此甚至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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