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凤凰县2018年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出炉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及《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凤凰县情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调整凤凰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于7月中旬发布了如下通知内容。

速看!凤凰县2018年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出炉

1、土地补偿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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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 1、水田:Ⅰ区74880元/亩、Ⅱ区62400元/亩;
  • 2、其它农用地及建设用地:Ⅰ区62400元/亩、Ⅱ区52000元/亩;
  • 3、林地:Ⅰ区49920元/亩、Ⅱ区41600元/亩;
  • 4、未利用地:Ⅰ区37440元/亩、Ⅱ区31200元/亩。

2、拆迁安置

(一)凤凰县城总体规划及廖家桥镇总体规划范围内房屋拆迁采取两种安置形式:货币安置、宅基地安置。

1、货币安置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按

市场同地类同权同价进行评估补偿,但必须按最低标准减扣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选择货币安置的,一律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宅基地安置

(1)房屋价格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价格”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注:房屋重置价计算公式:房屋重置成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1-已使用年数÷耐用年限)。

(2)依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征地单位按照城镇规划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报批用地、统一实施重建用地的基础开发并达到“三通一平”标准后,在政府指定重建安置区内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00㎡的宅基地安置。原宅基地面积小于80㎡的,给予80㎡的宅基地安置,

不足部分由被拆迁户按宅基地征收价格(295元/㎡)予以补差;原宅基地面积大于80㎡小于100㎡的,按实际面积进行宅基地安置;原宅基地面积大于100㎡的,给予100㎡的宅基地安置,超出部分由征收人按宅基地征收价格(295元/㎡)予以补偿。

(3)安置房屋的修建,由征收人根据规划要求统一设计,由被征收人自行修建。

(4)在安置地未交付被拆迁户之前,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拆迁户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在过渡安置期间,按每户每月1200元 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拆迁户12个月的租金补偿

3、拆迁补偿及奖励规定

(1)被拆迁户搬家费按2000元/次计算。

(2)征收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等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提前搬迁奖励。根据被拆迁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分段时间和档次在各项目房屋折迁补偿方案中明确。

(4)支持拆迁工作奖励。在房屋折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拆迁人,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5)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上浮奖励。根据房屋主体评估价总额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6)特殊困难及最低住房保障政策。搬迁困难补助:在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拆迁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况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村(社区)委会、县房屋拆迁、民政等部门审查核实,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县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45㎡的被拆迁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45㎡给予补偿。

(二)凤凰县城总体规划及廖家桥镇总体规划范围外的房屋拆迁,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在本村调剂安排宅基地,房屋价格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价格”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 通水补助按照每户1200元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电补助按照每户1000元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
  • 通路补助按照每户10000元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
  • 新宅基地平整补助按照1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3、奖励办法

(一)征地奖励政策

在规定期限内腾地并交付使用的,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水田2120元/亩的标准给予生产扶持金补助。

(二)坟墓搬迁奖励政策

  •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坟墓搬迁协议并完成迁移的,按1万元/冢予以奖励;
  • 将坟墓迁入公墓山后,按
    2万元/冢予以奖励。

凤凰县征地拆迁工作适用本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凤凰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凤政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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