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創建」聚衆鬥毆開車接應屬共犯,汨羅男子被提起公訴

汨羅時刻訊(記者 李亞 通訊員 謝永芳)周某某朋友被打,為哥們義氣周某某開車載人和鬥毆工具趕到現場,雖然沒有直接參與打架鬥毆,但也屬於共同犯罪。6月4日被汨羅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8月3日,汨羅市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提起公訴。

2016年5月22日,周某某接到朋友何某的電話,稱自己被打,為了哥們義氣,周某某開車載著何某糾集的十幾人來到案發現場。兩幫人一碰面便拼打在一起,坐在車上的周某某見事態不妙,便棄車逃回了家中。

何某等人相繼被捕,周某某外逃。兩年的流亡生活,居無定所,擔驚害怕,幡然醒悟後,周某某於今年5月3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深感後悔。

“我沒有參與打架,只是幫朋友開車拉人,以為沒有什麼事的。”案發當初周某某參與時,絲毫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觸犯了法律。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所謂積極參與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之外,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周某某因在此次聚眾鬥毆中駕駛車輛運輸人員以及鬥毆工具,起重要作用,屬於共同犯罪,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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