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辭職信後公司不放人?資深勞動法顧問給你3個建議

這個時代,很多人都會為工作而感到焦慮,總是在工作中感到擔憂,可又沒有勇氣辭職換一個工作,即便他們能夠大膽的提出辭職,毫無顧慮,但還是會面臨大大小小的問題。

其中最經常遇到的問題就是提出辭職但公司以招不到人等各種理由不批,然而公司這樣的做法正確嗎?

面對公司各式各樣理由不批辭職信的情況,許多小夥伴不知該如何是好,難道員工辭職後用人單位不批員工就不能走?

那麼,勞動法對員工辭職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遞交辭職信後公司不放人?資深勞動法顧問給你3個建議

一、先來看看勞動法對辭職的規定

勞動者想辭職的,需要提前30天(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在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處於「試用期」內,那麼只需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期限屆滿或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就可以離開。

在試用期內提出離職的,可以口頭通知,也可以書面通知,而在非試用期內提出離職,則必須是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但法貓貓還是建議統統都選擇書面形式通知單位比較好,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如果說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法定權利,那麼辭職的提前預告就是員工的法定義務。

二、辭職是「通知」而不是「申請」

很多公司的HR在面對員工辭職的時候,都會產生一個誤區,認為員工是在向他們申請辭職。但事實是,員工辭職,屬於通知用人單位,而非向用人單位申請離職,通知和申請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含義。

有的公司在收到員工的辭職信後,以招不到合適人員接替其崗位為由,拒絕員工離職;

也有用人單位不願意放某些員工走,所以在收到她們的辭職信後,都會以各種理由拖著不簽字,讓員工走不成;

更有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日快到的時候,改口說從沒收到離職信。

如果這時員工強行離職的話,那麼用人單位便會以扣發工資等理由變相威脅它們。可以說許多小夥伴們在辭職的時候都擔心面臨這樣的問題。但法貓貓想說的是,小夥伴們完全不用擔心這方面的問題。

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的話,只要我們手頭有充足的證據,那我們完全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主張自己的權益,接下來,法貓貓將提醒各位辭職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遞交辭職信後公司不放人?資深勞動法顧問給你3個建議

三、辭職時的注意事項

辭職通知書一定要送達公司,並保留相應的證據。

如果職工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職工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我們是非常不利的。

如果公司不簽收,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並在EMS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即使公司拒籤EMS,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已經履行通知義務。

在離職前按照用人單位要求進行離職前的工作交接、返還公司所有的財物等,以免被公司倒打一耙說侵佔公司財產不退還。

辭職後單位不發工資?

要求支付工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因此,只要小夥伴們付出了實際勞動,那麼在離職時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你離職當月的工資法律的規定是在辦結工作交接時一次性支付,但實際中隔月支付的情況也是普遍存在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以往發放工資的慣例,在下個月或者某個合理的時間點一次性結清工資。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剋扣或者是拖欠工資的話,您可以堅決的捍衛自身的權益,也可以尋求我們法貓貓的幫助噢!

注意:如果你沒有提前申請辭職,沒有完成交接工作的行為,只有真正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時候,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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