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城陽上馬街道舊村改造方案出爐,安置政策公布!取消評估、以舊房換新房……

重磅!城阳上马街道旧村改造方案出炉,安置政策公布!取消评估、以旧房换新房……

重磅!

青島城陽區上馬街道

舊村改造工作啟動了!

此次改造取消評估,

全部採取舊房置換新房的安置方式,

並取消了優惠購買價。

具體內容來了

看仔細哦!

上馬街道舊村改造按照區委區政府《關於加快西部城區舊村改造步伐打造產城融合發展示範區的實施意見》,始終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套政策管到底”的工作原則,指導符合規劃社區的舊村改造工作,堅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讓群眾滿意。

關於安置補助政策

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啦!

為加快城陽西部城區舊村改造,拓展城市發展空間,促進新舊動能轉換,打造產城融合發展示範區,結合城區實際,城陽區制定《關於加快西部城區舊村改造步伐打造產城融合發展示範區的實施意見》↓↓↓

重磅!城阳上马街道旧村改造方案出炉,安置政策公布!取消评估、以旧房换新房……

依據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相關舊村改造政策規定,上馬街道按照區委區政府“規劃統籌、土地統籌、資金統籌、建設統籌”的原則,結合社區實際,上馬街道制定了《上馬街道舊村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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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補助政策要點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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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舊村改造的安置方式有什麼優惠政策?

【解答】

●本次舊村改造按照區委區政府《關於加快西部城區舊村改造步伐打造產城融合發展示範區的實施意見》,這是我們西部城區自己的優惠政策。

●本次舊村改造取消了評估,採取以舊房置換新房的安置方式,取消了優惠購買價,讓居民得到實惠。

【二問】安置區的房屋產權是什麼情況?

【解答】安置區用地採取國有劃撥的方式,安置房為大產權,建設標準與商品房同品同質。可辦理《不動產權證》,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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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安置房小區的配套情況怎麼樣?多久能夠搬回新家?

【解答】

●按照商品房的標準配套建設,天然氣、供熱、供電、供水、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設施由搬遷人統一配建,不再向被搬遷人收取配套建設費。周邊配建相應規模幼兒園、小學、中學。為居民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安置區2018年10月底開工建設,2021年8月完成全部安置房建設任務,實現搬遷居民回遷。

【四問】改造後社區集體經濟和居民生活有什麼保障措施?

【解答】

  1. 各改造社區配建安置房建築面積10%的商業設施作為社區集體固定資產,增加集體經濟收入,配建商業設施不得對外出售。

  2. 以改造社區為單位,在各改造社區原配建商業設施的基礎上,另行配建應安置房建築面積的6%的商業設施,由社區統一管理,收益主要用於居民生活,平衡失地居民生活成本的增加,配建的商業設施不得對外出售。

  3. 以改造社區為單位,按照社區土地面積每畝5萬元標準給予社區一次性養老補助,該養老補助金由街道統一監管,形成居民養老基金,具體運作方式由街道組織各社區統一議定,其收益用於社區居民養老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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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改造方案

請往下劃!

附:

上馬街道舊村改造方案

為加快街道城市化和鄉村振興戰略進程,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打造產城融合發展示範區,保障被搬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據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相關舊村改造政策規定,按照區委區政府“規劃統籌、土地統籌、資金統籌、建設統籌”的原則,結合社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搬遷範圍

本社區範圍內需搬遷的合法住宅房屋及其附屬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等。

第二條 搬遷人與被搬遷人

搬遷人為社區居民委員會。

被搬遷人為舊村改造搬遷範圍內合法住宅房屋及其附屬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社區成立舊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在社區“兩委”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搬遷工作。

第三條 簽約、騰房和回遷安置期限

簽訂搬遷安置補助協議、騰房和回遷安置的期限,根據搬遷工作進度以通知的形式通知。

第二章 安置房屋認定

第四條 住宅房屋認定

1、《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用地範圍內的住宅房屋視為一處。

2、沒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但有街道及以上部門批准的宅基地手續或建房手續的住宅房屋,每批准一處視為一處。

3、除上述兩種情況外的住宅房屋,持有其它建房依據,在街道的監督下經社區民主決策程序討論認證的住宅房屋視為一處。

4、對於沒有合法批建手續,或者經社區民主決策程序討論不予認證的住宅房屋,不予安置補助。

5、屬拆舊建新的房屋,新房已建但舊房的房地權屬證件未交回或舊房未拆除的,舊房不予安置補助。

6、經認定為違章建築及逾期臨時建築的,不予安置補助。

7、以宅基地名義批建、繳納費用所建的非住宅房屋,不適用本方案,按非住宅房屋搬遷辦法。

8、其它特殊情形,由社區按民主決策程序討論認證。

第三章 安置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 安置方式及安置面積認定

1、對被搬遷的合法住宅房屋採取以舊房置換新房的安置方式,全部採用高層樓房安置。

2、宅基地上的平房北正房:以合法標準宅基地(正房四間,下同)為基準,每處應安置面積為180平方米。正房間數多於或少於上述標準的,應安置面積按相應比例折算。

3、二層及以上認證房屋,對正房一層和二層分別按合法住宅平房安置標準計算應安置面積;正房第三層按照認證實有建築面積作為應安置面積。

4、在批建的合法住宅平房上私自建成的二層及以上房屋,只予按照住宅平房作為安置依據。

第六條 安置樓戶型選擇

1、被搬遷人在安置面積範圍內根據搬遷人提供的實際戶型選擇安置樓房。

2、被搬遷人選擇房屋補償,可結合安置房屋戶型,由被搬遷人結合應安置面積自行選擇上靠或下靠,上靠或下靠總面積不超過 10 平方米。上靠或下靠在應安置面積 3 平方米(含)以內部分按區政府發佈的成本價結算差價,在應安置面積 3 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搬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差價。

第七條 安置樓相關配套

1、安置區位於育英路以南,和融路兩側 。

2、安置方式為房屋安置,安置樓房為高層。

3、安置戶型為:67.5平方米、90平方米、112.5平方米和135平方米,具體戶型及面積以規劃部門最終審批為準。

4、天然氣、供熱、供電、供水、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設施由搬遷人統一配建,不再向被搬遷人收取配套建設費。

第四章 補助和獎勵

第八條 搬家費及臨時過渡費

1、搬家費:按照每處合法房屋2000元標準支付搬家費;

2、臨時過渡費:被搬遷人自行租房過渡,按照合法房屋每間375元/月標準給予被搬遷人臨時過渡費。臨時過渡期限暫定36個月,若交房提前或延期的按實際過渡時長計發,發放期限從被搬遷人騰空房屋並交出被搬遷房屋鑰匙之日起,至正式通知分配安置樓房之日後3個月止(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發),對選擇兩套及以上房屋的臨時過渡費截止時間以首套房為準。被搬遷人在規定時間內簽約並騰房的,先領取24個月過渡費,後續過渡費按季度發放。超過規定時間簽約騰房的,可以領取多長時間的過渡費要根據簽約騰房的實際時間而定。

已到樓房交付期限沒有騰房交出鑰匙的房屋,不存在臨時過渡的情況,不予發放臨時過渡費。

第九條 搬遷補助

對合法住宅房屋和廂房採取丈量的方式,以每處合法住宅北正房間數和廂房的體量進行補助。

1、正房部分:①簷高在3米(含)以上的,每間補助3.8萬元(含房屋殘值,每間1000元);②簷高在2.8米(含)至3米的,每間補助3.7萬元(含房屋殘值,每間1000元);③簷高在2.8米以下的,每間補助3.6萬元(含房屋殘值,每間1000元)。

2、廂房部分:廂房需滿足磚木、磚混結構牢固的永久性建築,有門、窗且門窗面積應不高於牆體面積的三分之一,頂部是木瓦或水泥空心板或澆築。

①簷高2.6米(含)以上或房屋淨高2.5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補助400元;②簷高2.6米以下、2.1米(含)以上的或房屋淨高2.5米以下、2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補助300元。

3、自簽約基準日5日內(含)簽訂搬遷安置補助協議的,按正房每間再額外獎勵500元。

第十條 費用支付

1、搬遷補助費支付標準和要求

第一階段:在啟動舊村改造簽約基準日起5日內(含)簽訂搬遷安置補助協議,並自簽訂搬遷安置補助協議10日內將房屋騰空、將房屋鑰匙交由社區統一拆除的,按照第九條第1、2、3款搬遷補助費標準執行;在啟動舊村改造簽約基準日起5日至10日內(含)簽訂搬遷安置補助協議,並自簽訂搬遷安置補助協議10日內將房屋騰空、將房屋鑰匙交由社區統一拆除的,按照第九條第1、2款搬遷補助費標準執行。

第二階段:在啟動舊村改造簽約基準日起10日後20日內(含)簽訂搬遷安置補助協議,並自簽訂搬遷安置補助協議10日內將房屋騰空、將房屋鑰匙交由社區統一拆除的,正房每檔標準下調2000元。

第三階段:在啟動舊村改造簽約基準日起20日後簽訂搬遷安置補助協議,並自簽訂搬遷安置補助協議10日內將房屋騰空、將房屋鑰匙交由社區統一拆除的,正房每檔在第二階段的基礎上再按每天每間下調50元。

2、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搬遷安置補助協議5個工作日內支付搬家費、2年的臨時過渡費和房屋搬遷補助費中獎勵部分;騰空房屋交出鑰匙10個工作日內支付剩餘房屋搬遷補助費。

第十一條 物業費獎勵

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搬遷安置補助協議並騰屋交出房屋鑰匙的,給予安置房屋面積一次性物業費減免獎勵。在第一階段簽約騰房的,按“前三年免收、後三年減半”獎勵;在第二階段簽約騰房的,按“前一年免收、後一年減半”獎勵。未在規定的第一、二階段簽約騰房的,不予獎勵。物業獎勵的對象僅限於符合拆遷安置且自住的本社區居民,出租、出售;超應安置面積部分;非本社區居民;非自住的,不享受物業獎勵。具體規定由社區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章 後續事宜

第十二條 安置樓房分配採取抓鬮方式,抓鬮順序為按籤協議的先後順序,待安置樓房建成後,由社區組織統一抓鬮分房。具體分配方案,由社區按民主決策程序進行研究確定。

第十三條 安置樓房的建築面積以搬遷人委託的有測繪資質單位實測並經不動產登記中心確認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十四條 安置房屋面積差額部分,於最後一處安置樓房交付前按照第六條第2款結算差價。完全結算後,方可交付樓房鑰匙。

第十五條 安置樓房建成後,由搬遷人進行公告或按被搬遷人所留聯繫方式通知被搬遷人辦理安置手續,若被搬遷人所留聯繫方式發生改變,應及時通知搬遷人。否則產生的後果由被搬遷人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安置區用地採取國有劃撥的方式,安置房驗收交付後可辦理《不動產權證》。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簽訂搬遷安置補助協議同時,被搬遷人應將被搬遷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宅基地使用證》等有效證件、審批手續等原件一併交給搬遷人,並配合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相關收回文書。

第十八條 簽訂搬遷協議並騰出的房屋,由社區統一組織實施拆除。被搬遷人不得擅自拆除,若因擅自拆除發生意外事件與責任均與社區無關,並按每間1000元標準扣除房屋殘值。

第十九條 被搬遷房屋存在糾紛的,由被搬遷人自行解決。在搬遷限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依法辦理安置補助的提存手續,房屋先行予以拆除,待糾紛解決後再行安置補助。

第二十條 為加快舊村改造進程,經區委區政府同意,通過政府採購方式引進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參與社區舊村改造,協助社區與被拆遷戶簽訂安置補助協議、檔案整理、協助後期審計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方案經社區戶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補充方案,本方案由下馬哥莊社區舊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內容來源:城陽上馬、青島之北、青島大眾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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