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全資子公司對外投資並簽訂《合作協議書》的 補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福建三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於2018年5月18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5月26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關於全資子公司對外投資並簽訂〈合作協議書〉的公告》及《補充公告》(公告編號:2018-18,2018-19,2018-20,2018-21,2018-22,2018-23)。根據監管要求,現對上述公告進行補充如下:

2018年5月17日,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資子公司福建三木置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木置業”或“丙方”)以自有資金1666.5萬元對福清金森緣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森緣”或“項目公司”)進行增資,增資後,三木置業持有項目公司33.33%股權,公司將金森緣納入財務報表合併範圍。

2018年5月17日,三木置業與福清金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福清金輝”或“甲方”)、福州市乾茂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乾茂投資”或“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該協議就土地出讓金支付事宜做了如下約定:(1)本協議簽署前,甲方已繳納土地出讓金¥311,500,000元整,乙方、丙方分別按照持股比例支付應承擔的土地出讓金及資金佔用費(資金佔用費按照年化10%計算,自甲方繳納保證金之日起計算至2017年11月8日止)。乙方、丙方已分別於2017年11月8日按照持股比例將甲方先行墊付的土地出讓金及利息支付給甲方,其中丙方第一期土地出讓金金額為¥103,822,950元,墊資利息¥127,841.10元,總計¥103,950,791.10元。(2)第二期土地出讓金繳納期限為目標地塊成交之日起六個月內,甲方、乙方、丙方分別按照持股比例繳納剩餘的50%價款,即¥311,500,000元,其中丙方繳納土地出讓金¥103,822,950元。若目標地塊提前具備交付條件,項目公司可提前向甲、乙、丙三方分別發出第二期土地出讓金的支付通知,甲、乙、丙三方收到支付通知後,應按照通知時間將各自應承擔的土地出讓金支付至項目公司指定賬戶。

2017年11月8日,三木置業按照《合作框架協議》約定支付了項目意向金103,950,791.10元到福清金輝。2018年6月28日,三木置業按照《正式合作協議》約定支付了第二筆款項110,538,945.00元到項目公司(正式合作協議約定的103,822,950.00元和按股權比例承擔的契稅等稅費6,715,995.00元)。該款項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規範運作指引》第7.4.1條規定的財務資助事項。雖然金森緣為公司並表子公司,但是持股比例為33.33%低於50%,不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規範運作指引》第7.4.1條規定的可以豁免的事項。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規範運作指引》第7.4.3條和7.4.4條規定,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後對外披露,因公司疏忽,該款項未能及時履行審議程序並對外披露,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規範運作指引》第7.4.3條和7.4.4條規定。

公司董事會十分重視上述問題,對財務資助事項進行了排查和整改,吸取教訓,杜絕該類問題再次發生。在今後工作中,公司將嚴格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規範運作指引》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確保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利益。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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