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遇車禍不算工傷?人社部門回應:應該算!

提前上班遇車禍不算工傷?人社部門回應:應該算!

近日,家住江蘇南通如東縣的王某提前上班遭遇車禍。然而,所在公司卻認為其違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承認其為工傷。有網友表示,公司的說法不過是為了推卸責任,相關部門應還王某一個公道。

提前上班遇車禍 公司稱不算工傷

王某是如東縣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從事公司辦公區保潔工作,他的工作時間為早上6點至11點。為了做好本職工作,他每天5點鐘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對此都能證實。

6月14日4∶40,他騎電動車去上班,途中被一輛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駛摩托車撞倒,左腿受傷,經醫院診斷為骨折。縣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在這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傷愈後,他向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王某提供的材料和情況敘述,縣人社局當場決定受理此案。次日就派人赴其公司和交警部門調查取證,7月27日便做出王某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的決定,並下發《工傷認定決定書》。

7月30日上午,公司接到決定書,負責人閱後旋即給縣人社局醫保科科長徐峰打電話,聲稱王某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提前上班,不應認定為工傷,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此事一出,引發網友熱議。網友“黑白茉莉”認為,只要提前上班不是為了途中有別的私事就應該公司負責。更多的網友表示,這樣對待盡職盡責的員工,公司的做法令人心寒。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究竟如何認定?

工傷賠償一直是勞動關係中勞資雙方發生糾紛的重點領域,勞動者在正常的本職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損害的屬於工傷無疑,但是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的糾紛。

在處理王某案件時,如東縣人社局工作人員專門強調,職工提前上班,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與其職務有內在聯繫,屬於履行職務的行為。提前上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一般應認定為工傷。

目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一般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專家表示,在日常行政執法實踐中,但凡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由此所產生的“事故”,通常都被認定為工傷。

浙江省社會學會會長楊建華表示,如今在鑑定工傷的過程中,職能部門更多考量職工的行為是否與自身工作相關、是否合乎僱傭企業的利益,而不去機械地比照其是否符合公司的規章制度或管理規定等等。

“通常情況下,能不能認定工傷不在於僱傭合同或企業制度中是否存在專門的約定條款,只要職工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且受傷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就可以認定為工傷繼而享受工傷待遇。”浙江凱旺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湘南說。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工傷認定的條件和標準是法定的,不能任意擴大。即使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也需要提供能夠證明自己在事故中並不負主要責任的證明材料,才能確定是否屬於工傷。

為勞動者合法權益“鬆綁”

王某的遭遇,在當地縣人社局的介入後有了圓滿的結局:王某所在公司負責人表態讓其享受工傷待遇。此事雖小,但足以引發各方深思。

對於勞動者而言,工傷認定是實現權利救濟的重要渠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一旦被認定為工傷,職工可以享受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治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生活護理費等工傷保險待遇。該規定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兜底保護。

在楊建華看來,雖然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庇護,但在現實中,勞動者仍處於弱勢,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不惜對相關規定進行打折,或進行曲解,甚至是行政複議後仍不認賬,讓不少勞動者權益難以保障。

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高翔認為,用人單位是員工權益的第一保障方,一定要擔負起相應的社會責任,遇事總想著如何推諉、逃避,如果人心散了,公司的衰敗也就近在眼前。保護員工合法利益,實際就是保護公司的長遠利益。

同時,高翔表示,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障機制,也應及時撐起一把庇護弱勢群體的保護傘,特別是一旦出現工傷糾紛,司法機關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做出公正裁決,竭力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 唐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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