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請先靜一靜,大英這個做法成功挽救家庭

离婚请先静一静,大英这个做法成功挽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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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可以短暫絢爛如煙花綻放,

婚姻卻需要二人細水長流地在柴米油鹽間共同經營。”

……

大英縣人民法院在家事改革審判過程中創新推出“離婚冷靜期”制度

what?

離婚冷靜期?

這又是什麼?

离婚请先静一静,大英这个做法成功挽救家庭

離婚冷靜期

是指離婚糾紛案件中給當事人一個反省、改過、冷靜思考、理性表達是否做出離婚決定的期間。冷靜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冷靜期不計入審限。

“離婚冷靜期”的出現,

對婚姻究竟是挽救,

還是傷害?

案例一

离婚请先静一静,大英这个做法成功挽救家庭

原告劉某(男)訴被告巫某(女)離婚糾紛一案,雙方結婚二十餘年,生育兩個子女,起訴原因是由於原告劉某在三個月前開始有夜不歸宿的現象,而被告巫某顧忌未成年子女的成長不願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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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和巫某的兩個子女得知父母在法院鬧離婚,負面情緒非常激烈,揚言如果父母離婚他們就選擇自殺,雙方親屬也向法官反映雙方結婚多年夫妻關係和睦,僅近幾個月才發生矛盾,並未達到離婚的程度。

鑑於此,承辦法官首先進行了庭前調解,通過對雙方當事人的詢問了解到,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程度,原告有明顯賭氣離婚的情緒,具備和好可能基礎,且子女正處於青春叛逆期,過於倉促處置該離婚案件,會對家庭成員造成無法彌補的情感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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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承辦法官從維護家庭完整和子女健康成長方面對原告做了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並徵得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同意,決定設置一個月“離婚冷靜期”,要求雙方在冷靜期內做到主動進行感情溝通,法院並委派家事調解員協助調解和引導。

一個月後,夫妻雙方關係有了明顯好轉,同時在孩子和親朋好友的規勸下,最後原告放棄了離婚請求。

案例二

宋某某(女)與張某某(男)離婚糾紛一案,宋某某因丈夫愛喝酒,酒後時有失態,一怒之下來到回馬法庭起訴離婚。

承辦法官瞭解情況後,考慮到兩人的感情現狀,以及無根本性矛盾,遂建議二人先“冷靜一下”,不斷地向雙方勸說和解釋,並向雙方發出了“離婚冷靜期”通知書,設立了一個月的冷靜期間,要求雙方在該期限內保持冷靜和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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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通知書幾天後,原告宋某某就來到回馬法庭提出了撤訴申請,並表明當時起訴離婚只是一時衝動,幸好有法院“離婚冷靜期”制度才保住了現在的家庭。

據悉,大英縣人民法院自實施家事審判改革以來,10例適用離婚冷靜期的案件均以調解或撤訴結案。

新規解讀:並非所有離婚案都有“冷靜期”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發現,有些起訴離婚只是源於衝動、賭氣或者雙方父母的過多幹預。這時,如果直接進入程序,往往會“生米做成熟飯”,將危機婚姻拉上離婚“快車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也作出要求,要在診斷婚姻狀況的基礎上,注意區分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積極化解婚姻危機,正確處理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係。但也並非所有的離婚案件都適用“冷靜期”,如果證據顯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或存在嚴重家暴等行為,法院會盡快讓案件進入審判程序。

那麼,離婚案件設立“冷靜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根據《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裡的“調解”,就是“離婚冷靜期”的法律依據。“冷靜期”的設置,也是在此前一些調解方式基礎上的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

經當事人申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可以適用“離婚冷靜期“調解離婚糾紛案件:

1、一方有和好的願望和具體措施的;

2、一方願意給對方一定時間考驗的;

3、婚姻未達到死亡程度的;

4、一方或雙方存在衝動、賭氣離婚情形的。

離婚冷靜期

對改善婚姻關係、保護子女、促進家庭和諧

都還是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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