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素在《西方哲學史》中如何定義哲學的?

羅素在《西方哲學史》中如何定義哲學的?

羅素在《西方哲學史》一書的緒論中是這樣定義哲學的:

羅素在《西方哲學史》中如何定義哲學的?

這本書的中譯本由何兆武和李約瑟(英國漢學家)翻譯的。這段話是這樣翻譯的:“哲學,就我對這個詞的理解來說,乃是某種介乎神學與科學之間的東西。它和神學一樣,包含著人類對於那些迄今仍為確切的知識所不能肯定的事物的思考;但是它又像科學一樣是訴之於人類的理性而不是訴之於權威的,不管是傳統的權威還是啟示的權威。一切確切的知識——我是這樣主張的——都屬於科學;一切涉及超乎確切知識之外的教條都屬於神學。但是介乎神學與科學之間還有一片受到雙方攻擊的無人之域;這片無人之域就是哲學。”

羅素在《西方哲學史》中如何定義哲學的?

羅素這裡主要是為了定義什麼是哲學。

他強調“一切涉及超乎確切知識之外的教條都屬於神學。”翻譯者把其中的“Dogma”一詞翻譯成“教條”。這個英文單詞的意思和漢語的“教條”一詞的內涵並不完全一致,相差很大。英文確切的意思是:《牛津詞典》是這樣解釋的:Dogma, n. principle, tenet, doctrinal system, esp. as laid down by authority of Church; arrogant declaration of opinion.

很明顯,羅素在這裡並不是精確定義神學,而只是描述。他用Dogma 一詞表示宗教上的那些觀念來定義神學,幾乎有點同義反復的味道。你如果把這句話按照漢語的意思去理解,那和羅素想表達的意思已相去很遠了。若據此再去討論宗教的教義是不是“教條”,那就和羅素的這段話完全不搭界了。

羅素關於科學、哲學和宗教三分來劃定知識,有道理,但其依據有學者認為是有偏見的。他把科學定義為確切的知識,訴諸於理性獲得的,而把宗教定義為超乎確切、又要訴諸權威的教條。

羅素在《西方哲學史》中如何定義哲學的?

也許更清楚點來說明一下,羅素這樣表述三者定義:

  • 科學:訴諸理性、可以確切得到的知識;

  • 宗教:訴諸權威、不可以確切得到的知識;

  • 哲學:在理性與權威之間,在確切與不確切之間的知識。

一切人類的知識都可歸結為:科學、宗教和哲學,但不是依據理性與權威、確切與否的劃分。自從波普爾科學哲學把科學定義為可證偽的理論之後,我們不能將科學看成確切的、可證實的理論。

科學,關注人的肉體需要;哲學,關注人的心理需要;而宗教,關注人的神聖價值需要。從價值觀的角度來看,科學是價值中性的知識,宗教是價值體系,而哲學介於科學和宗教之間,有價值判斷也有客觀論述,或者是企圖把任何價值判斷的命題客觀化,理性化。

羅素說科學知識(這是最廣泛意義上講的)是確實的知識,那是和神學相對照而言的。神學上的教義都是道德訓誡,屬於價值判斷。價值判斷是不能作“是真還是假”的敘述的。而羅素終生追求的是從堅實可靠‘不容置疑的前提出發,靠邏輯建成人類知識的大廈。羅素的這個目標,最後無法完成。這不是羅素的失敗,而恰好是羅素的成功之處。他在《人類的知識》的最後一段說:“即認為人類的全部知識都是不確定的、不準確的和片面性的。對於這個學說我們還沒有發現任何一種限制。”

波普爾的證偽學說,僅僅是強調,科學的知識只是在不斷修正的假說而言。他只是把羅素最後得到的結論,用某種具體的操作過程的定義來描述罷了。太多的人對波普爾的理論存在著嚴重的誤解。其實,用愛因斯坦的一段形象化的語言來表達羅素和波普爾的理論的內涵倒是很準確:我們不斷對自然拷問:是這樣的嗎?是那樣嗎?自然在多數時候,保持沉默。偶然回答:也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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