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答題卡掉包」舉報不實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新見陽光


從前天開始,這起令國人震驚的“高考答題卡調包”事件已經出現了輿論反轉的苗頭,公眾的心態也由最初的狂熱逐步趨於理性。

如果最終證明四名涉事考生及其家長的舉報不實,那麼在動用瞭如此巨大的公共資源的基礎上想要用一句“誤會了”便輕鬆過關顯然是不可能的。

涉事的考生及其的家長的舉報分為兩個層面,第一是考生家長向紀委監察部門實名舉報;第二是考生自己向公安機關報案。

考生蘇某及另外一名考生的家長其身份屬於公職人員,作為體制內不的一份子對於誣告、陷害所需要承擔的後果他們自然心知肚明的。對於他們而言,懷揣著“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想法是正常的,他們能夠走到一起並且聯合舉報,這就說明了其中必定有人在中挑動、串聯,並且將事態不斷擴大,從這一點來看他們為了子女真是無所不用其極。

但是如果說只因“護犢情深”而去無中生有的想要撼動高考制度並且從中漁利估計借他們十個膽子也不敢。因此,我認為更大的可能是家長受到了考生的矇蔽,選了無條件的相信自己的子女,所以他們的實名舉報並非出於惡意,並不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此前,涉事的考生中除卻信陽的李某其餘三位都已就所謂的“調包”事件向公安機關報案,而各地的公安機關也均進行了受案初查。作為考生其對於自己的試卷真偽必定心知肚明,在明知沒有問題的情況下仍然惡意向公安機關報案,那麼其行為已經涉嫌謊報警情,這屬於一種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謊報警情的處罰輕重程度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影響範圍較小的,事後積極悔改並且主動採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第二、影響範圍較大的。

第三、引發社會恐慌的,

其中第三種情形由於其存在巨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多數情況下會被警方頂格處罰。

說這樁驚天的“調包”事件沒有引發社會的恐慌顯然是不可能的,事實上在事件曝出的第一時間,大多數的公眾對於現行高考制度的信任度不可避免的出現了大面積的下降,人們普遍出現了一種恐慌心理,恐慌自己或者自己的子女同樣遭受如此不公的待遇,這種後果不是區區一兩句的致歉之語或者狡辯之言就能順利過關的。

當然,在事件的最終結果出來前我們一切的觀點只能是一種推測!



通城丹妹


8月8日,基本結果已經出來,信陽考生已經承認考試試卷無誤,而商丘考生仍堅持認為試卷不是自己的,現已經在進行筆跡鑑定。


那麼,就會有很多網友會有疑問了,如果最終全部都確認無誤了,那舉報的學生和家長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其實,我根據查閱《刑法》等資料,據我個人經驗認為,舉報的學生和家長應該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17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於一般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裡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首先,誣告罪的認定一般是自然人,而河南省招生辦並不屬於這個範圍。

其次,他們的舉報行為並沒有構成惡意舉報。

可能會有的網友會想,如果這樣都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那如果每一位考生都懷疑自己的高考試卷怎麼辦呢?

但仔細分析就知道,他們的舉報並沒有存在惡意,只是懷疑而進行實名舉報。

反之,我們換一個方式思考,每個人都有舉報的權利,但不能因為舉報不實就對其進行法律制裁。因為舉報本身就含有懷疑的意思,只是希望通過舉報,來還原真相。

再者,並沒有給被舉報的“招生辦”嚴重抹黑

相信有人會想,如果舉報均不實,那麼招生辦不是蒙受了不白之冤嗎?但其實不然,仔細思考,如若舉報均不實,並沒有人再認為河南省招生辦不純,反而會更加的相信高考,更加的認可我們的高考權威。

那舉報的學生和家長就不會接受任何懲罰嗎?

我個人認為他們會接受社會輿論的聲討,被扣上不誠信的帽子。

而且根據8月8日的報道,知道其中舉報的學生蘇小妹是因為自己高考壓力太大,過於緊張,“故意”將考試考砸。


對於如此不誠信的行為可能會被記錄社會“黑名單”中,高校可能不會招收他們,甚至可能會取消他們的多少多少年的高考資格。

感謝各位的閱讀,你們對此有什麼看法呢?歡迎評論區留言哦,順便點個關注唄~


物理看花N


從目前逐步曝光的消息來看,舉報不實的可能性越來越大,絕大多數的人都傾向於是孩子撒了謊。但在事實尚未真正浮出水面之前,還不能完全確定。

如果說家長的舉報被證實是子虛無有的話,我認為不管孩子還是家長都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他們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作為公職人員的家長工作和前程會大受影響,而孩子可能因為此次事件在信譽上受損,在未來的考試、就業、入公職等方面受到限制。也就是說,法律上無法解決的,社會會給他們一個沉痛的教訓。

為什麼說不用負法律責任呢?因為這個問題還構不成誣告或者說是陷害,而且也並非惡意攻擊。

在此事件當中,家長本身也是被欺騙者,他們可能被孩子給坑了,他們聽信了孩子的話,一直在尋求一個公正的答覆,而之前也和省高招辦有過接觸,是在經過溝通交涉後對處理結果不滿後才採取的舉報行為,這個舉報是符合要求的,也是家長的權力,任何人都不能干涉,而紀檢部門對舉報情況,也有義務來調查澄清並向家長說明情況。

而且家長也是實名舉報,並對所舉報事實進行了事實陳述,主觀就是為了求證,而不是惡意攻擊和陷害。所以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元芳有看法


舉報不實分為兩種:

  • 第一種:惡意的虛假舉報
  • 第二種:無心的舉報不實

如果是第一種,明知自己的試卷沒有任何問題的情況下,仍然惡意實名舉報的,我認為應當予以懲處,畢竟客觀上如果考生真的是惡意舉報,那麼這個舉報無形中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時擾亂了社會秩序,這種行為應當考慮予以治安處罰。

但是如果是第二種,我認為不應當也不能對其進行懲處,因為每個考生都有權利對自己的高考成績提出異議,不排除考生因為考試的時候過度緊張導致前後股份懸殊巨大情況的發生,所以如果對考生合理的質疑都要進行懲處,那麼只會適得其反,讓民眾的猜疑更大!

而且客觀的說,誰也不會沒事去做實名舉報,而且如果自己知道自己說的是假話的情況下,那麼事實終究要被拆穿,到時不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還有可能因為自己的不當舉報而被公眾熟知。所以我認為本案中的考生,應當不是惡意舉報,不排除事前事後的心態的變化,導致估分懸殊的可能性存在,所以不建議對此種行為進行懲處,除非確有證據證明考生是惡意舉報。


麋鹿說法


如果僅僅單從舉報這一情況來說,舉報不實不應該負相關法律責任的。最多也就是批評教育一下。但是,如果是有主觀故意的情況,就需要負相關刑事責任,這牽涉到誣陷、惡意誣告。如果從高考答題卡這件事來看,學生和家長舉報,這個是作為我國公民的一種權利,這個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但是,作為學生,在看到自己答題卡以後,依然不承認自己的筆跡。如果最後筆跡鑑定確實還是學生自己的話。最起碼,學生應該被記錄到誠信檔案裡面,會對她以後的升學、就業、出國等有一定的影響和限制。

因為作為答題卡的筆跡,自己一般都不會認錯的。比如信陽的考生李聞天(化名),再看到自己的答題卡以後,確認筆跡是自己的,然後寫一個說明就沒有什麼事了。但是像商丘的餘小淇(化名),再看到自己答題卡以後,堅持認為筆跡不是自己的。如果經過筆跡鑑定,確定筆跡就是她自己的話。這個學生就應該被記錄到誠信檔案裡面,但是也不會上升到刑事問題。

關於此事,您有什麼想要說的?歡迎留言評論說說您的看法。


保險島島主


這是孩子導演的一場鬧劇。1.嚴格的高考程序致使換卷幾率幾乎為零,2.會考測試不可能是優等生的成績,3.自主招生的論文代寫和發表在某寶網盛行,給錢就行,本事件主角的論文也存在作假嫌疑。綜上,始作俑者是孩子的虛榮心作祟,家長也被矇蔽其中。但孩子尚小,剛剛成年,認錯即可,希望能給她改正的機會,家長加強教育的同時需請專業人員為孩子疏導心理。作為家長要勇於承擔責任,為孩子做出榜樣,公開道歉,還高招辦清白,維護高考聲譽,接受由此產生的對家長的個人懲處。


153026932


這各問題是雙向的,一是招生辦如果做到查閱方便就不會有舉報,,現在的科技如此發達,發現問題及旱用電子檔對照,就什麼都了清楚了,況錄完後考卷也不是秘密。

二是家長方對自家小孩的瞭解,勾通有誤,自已為事而產生的誤解,這種事只能說讓各方的工作在細一點,都無有意攻擊對方,所以無須上到違法一說,但對小孩的成長將是一個打擊,希望政府能在這方面下點功夫,必競都是有兒女的,而孩子又是國家棟梁,他們的人生還很長,真的祝他《她》們幸福。


趙吉剛431


如果這次結果如果真是學生方的問題,責任是小,應該上升不到要承擔法律責任,最多就是批評教育,這也算是給未踏出校門的他們走入社會前一個深刻的教訓了;但責任背後,更是前途的問題,私覺得這次事件對他們之後的求學之路會有很大的影響。

1、即使從學生的估分成績來看,也不算是特別得優異。這種情況下,本來的選擇就小,再經過這次輿論的發酵,估計該上不少學校的黑名單了。

2、不管是學生,還是家長,都會被打上失信的標籤。在這個講究信用的時代,失信對一個的影響有多大,想必大家心理都有譜。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


保險助手服務


目前最終調查結果尚未出爐就已經在大談舉報不實該負什麼責任了,還上升到法律層面。自古以來民告官的代價之大可見一斑。這件事不論結果如何,至少說明當前高考查分制度是有缺陷的。每到高考期間,全國人民高度重視,越來越多的環節置於公眾監督之下。可是有些環節仍然是模糊的。比如,閱卷。閱卷的大部分是高校研究生,追求的是閱卷數量和經濟效益,幾秒鐘看一題就能保證分數公正?到查分階段,只有分數,看不到試卷;即使懷疑也只是官方代為查驗,而查驗的過程是怎樣的呢?查什麼呢?。這個過程不公開不透明又如何讓人信服呢?所以,本次事件的重點不是急不可待地去追究舉報者的責任,而是反思制度、完善制度讓考試的每個環節都公開透明。


Bulusun


很多人說孩子的平時成績是抄的,鄭州一中為什麼不發聲,蘇小妹的同班同學為什麼不發聲,非常奇怪,我的孩子當初西交少年班初複試均過線,卻被鄭州一中擇校時淘汰,現在平一中重點班,年級排名最好30+,最差200+,難道孩子在西交考試,現在平一中考試都是靠作弊,鄭州一中擇校時漏出原型了,西交少年班的考試可以隨便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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