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鑑定意見書中,檢察法醫發現了什麼?

武檢書聲

第110期

辦案故事

从鉴定意见书中,检察法医发现了什么?

製作 楊 瑛

聽辦案故事

从鉴定意见书中,检察法医发现了什么?

主持人:親愛的朋友們,今天要講的是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通過構建技術性證據審查協作模式,發現了一起案件鑑定不合法,導致鑑定意見被排除,有效維護司法公正的辦案故事。

故事發生在今年的3月22日的這一天,在青山區鋼花街附近,犯罪嫌疑人朱偉酒後和被害人王建發生了糾紛,朱偉將王建打傷,造成王建左眼損傷。4月16日,鑑定機構出具了法醫鑑定書,評定王建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5月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將朱偉移送至青山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提請批准逮捕。辦案檢察官收案後立即將醫學證據材料移送至案件管理部,由王永明法醫對此案做技術性證據審查。

王永明:在具體審查工作中,我主要分兩個步驟,首先是程序性的審查,其次是實體性審查。程序性審查,主要是審查送審鑑定書的鑑定資質、委託程序、形式要件等等。審查完這些之後,我都沒有發現問題。那麼接下來就進入了實體性審查,我注意到王建當天眼部外傷由多份證據證實,其損傷基礎無誤。現在經醫院治療後,由於眼瞼遺留有疤痕存在,最終導致了被害人左眼閉合不全、眼瞼外翻的症狀。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規定,眼瞼閉合不全或者眼瞼外翻都可評定為輕傷二級。

主持人:從鑑定書的表面情況來看,通過被害人的傷情和鑑定條款的引用等各方面的審查,可以確定這份鑑定意見書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王法醫確從這份表面上看去沒有問題的鑑定意見書中發現了隱藏極為專業性的一個錯誤。

王永明:我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王建眼部外傷,導致左眼閉合不全、眼瞼外翻的症狀是屬於法醫學概念上的組織器官功能障礙和容貌毀損。根據鑑定標準總則規定,組織器官功能障礙和容貌毀損,應待治療終結後,至少要90天后才能進行鑑定。

主持人:那麼被害人王建是在今年3月22日受傷的,送審鑑定意見書出具的時間卻是4月16日,這個中間相隔了25天,根據鑑定標準規定至少要有90天的時間,那麼王建的鑑定時間還差65天,從這一發現來看,當時王建輕傷二級的鑑定意見就不能採信。

王永明:是的,用法醫學專業術語來講,就是鑑定時機選擇錯誤。

主持人:人們都知道,在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中,法醫學鑑定意見書是核心證據材料之一,審查不採納原鑑定意見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特別是在這起案件當中,被害人王建輕傷二級的鑑定意見,對案件的定性起著關鍵性的作用。接下來王法醫就審查這起案件中發現的問題又是如何處理的呢?

王永明:這個案件的焦點就在於被害人王建眼部損傷後鑑定時機的選擇上。我又查找了相關資料,將案件再次重新審查了一遍,發現我的判斷沒有問題,眼部疤痕導致左眼閉合不全,眼瞼外翻的確要等傷情穩定後才能進行損傷程度的評定。我確認自己審查意見無誤後,根據疑難技術案件複核機制要求,向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技術信息處做了專門彙報,市院法醫肯定了我的審查意見。我便立即向我院偵查監督部承辦檢察官反饋了我的審查意見,檢察官據此出具了不批准逮捕決定書。

瑛姐,我的故事到這裡就講完了。

主持人:好,謝謝王法醫,謝謝你給大家講述你們的法醫檢案故事。

永明,就你審查的這起案件來講,你認為原鑑定的錯誤究竟錯在了哪個細節上?對於這個問題,你再給大家細說一下,讓我們的聽眾朋友們也能真正瞭解和掌握這樣的一個法律知識點。

王永明:其實這起案件鑑定錯誤的主要原因就是原鑑定人員機械地套用了鑑定標準的條款,他並沒有進一步的思考被害人當時的傷情是否癒合和穩定,是否可以進行傷情評定,就做出了輕傷二級的鑑定。

主持人:永明,你剛才在故事裡講到了一個專業的術語,叫鑑定時機,那麼這個鑑定時機的選擇又是如何規定的?你也給大家說說這事。

王永明:《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總則中對鑑定時機有明確的規定。簡單的來說,就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鑑定,以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應待傷情穩定後鑑定。就拿這個案子來說吧,被害人王建被打傷後,首先出現的是眼瞼創口,這個損傷就是原發性損傷。經醫院治療後,眼瞼創口癒合,因為遺留有疤痕的存在,導致王建出現左眼閉合不全,眼瞼外翻的症狀,這個症狀就是因為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然後鑑定人員就應該判斷此案的主要鑑定依據是原發性損傷還是併發症,從而選擇恰當的鑑定時機進行鑑定。

主持人:好謝謝永明,謝謝你。接下來有請武漢市檢察業務專家葉鐳來點評我們這期的辦案故事,說說故事裡的法律點。你好葉鐳,歡迎你再次來到《武檢書聲》。

葉鐳:瑛姐好!《武檢書聲》的聽眾朋友們大家好!

主持人:葉鐳,你看,就這起故意傷害案件來講,是不是確定犯罪嫌疑人朱偉是否批准逮捕的關鍵證據就是被害人王建的這份鑑定意見書呢?

葉鐳:是的。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並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犯罪嫌疑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被害人王建的這份鑑定意見書是否客觀真實,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朱偉是否構罪的關鍵證據。

主持人:葉鐳,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如果被害人王建經過90天之後他的傷情穩定了,再次鑑定結果達到了輕傷二級,那這起案件又將如何來處理?

葉鐳:根據我國刑訴法的規定,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捕的案件,偵查機關如查清犯罪事實,查清傷情達到輕傷及以上的,可以重新提請批准逮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主持人:葉鐳,你看青山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這起審查批捕案件中,他們的側重點是什麼?王法醫的審查意見給批捕工作又帶來了什麼?

葉鐳:青山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案件時,充分運用復勘複驗等多種方式全面審查核實證據,依法作出是否批逮捕的決定。對於專業性證據,是要由王法醫對此案做技術性證據審查。這份鑑定意見在本案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證據環節之一。對於鑑定意見,必須要求客觀真實。在王法醫審查這起案件的過程中,他發現了被害人王建的傷情應當在治療終結後,至少要90天的時間才能進行鑑定。而鑑定人違反了鑑定標準總則規定,僅在受傷後25天進行鑑定,鑑定過程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鑑定意見必須作為非法鑑定意見予以排除。王法醫在履職過程中發揮了一個專業法醫的技術監督作用。

主持人:好,謝謝葉鐳的點評,謝謝你。

點評人

从鉴定意见书中,检察法医发现了什么?

葉鐳

華中科技大學法律碩士,中共黨員。現任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部檢察官。全市十佳民行檢察辦案能手”、“全市十佳偵查監督辦案能手”、“湖北省優秀青年衛士”。

主講人

从鉴定意见书中,检察法医发现了什么?

王永明

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技術科副科長,法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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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期

辦案故事

總策劃 孫光駿

監 審 陳重喜

副監審 花耀蘭

左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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