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工作,需「堵」也需「疏」

8月1日,洛陽市吉利區法院執行局全體幹警再次開展了集中執行行動,並取得了滿意戰果。

上午11:00,吉利法院執行局全體幹警在法院一樓大廳集合完畢,並由執行局長對此次執行行動做了詳細安排。11:00準時出發並於一小時後帶回了一名“老賴”。經瞭解,被執行人李某某之所以不願意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因為在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審判員調解時由於申請人不小心動手打了被執行人李某某的臉,為此被執行人便有了怨氣在身,判決書生效後一直不願意履行義務。瞭解此情後,執行員認為有和解執行的可能,便加大思想工作力度,最終被執行人同意將全部執行款15萬餘元全部交到法院,該案件全部執行完畢。

執行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有時候需要“堵”即施加壓力,有時候需要“疏”,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讓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將自己的訴求擺到桌面上來,在不違背法律和道德前提之下可以“堵”與“疏”相結合,以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良好局面。

(陶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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