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傳統中的中國《鄉土中國 1 》

歷史傳統中的中國《鄉土中國 1 》

喜歡就關注我呀

歷史傳統中的中國《鄉土中國 1 》

費孝通

鄉土社會依靠的是“禮治”,所謂“禮”,其實就是社會公認的合適的行為規範,行為規範的目的是配合人們的行為以完成一定的社會任務,而他的最終目的是滿足社會中各個成員的不同生活需求,“禮”並不依靠國家權力機構來推行和維持,他依靠的是當地長期以來形成的傳統。

“禮”並不是靠外在的強制力在群體中推行的,而是通過不斷地教化,在每個人心中培養期敬畏之情,從而形成自覺而自然的行為流露。

鄉土社會中的“禮”是一個悠久而有效的傳統,它在下一代代人的傳承中證明了本身的正當性和有效性,因此能夠繼續傳承下來以維持社會的秩序。

在快速變遷的社會中,傳統很難保存,因為傳統的有效力量只在相對固定的情境中發揮作用,現代社會是快速變化的,使得傳統很難應付不算冒出的新問題,所以現代社會並不推崇長輩的經驗,而需要社會全體成員的重新協商,尋找解決問題的新途徑。

鄉土社會主要依靠的是“禮治”,但禮治並不是現代的依禮治國,也不是個人式的獨斷專行,禮治是每個人主動服從傳統,這套傳統潛移默化地規範了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守規矩”是鄉土社會的潛在規則,而這套規則就是每個人從小在這個環境中接受的做人行事的基本原則。

禮治在理想狀態下是每個人有高度的自覺和自律,每個人都自行遵守規矩,而不需要外在的強制力或監督,現代社會中的法律並不是一種固定的規則,因為現代社會是瞬息萬變的。

禮治制度下,違反禮治的被認為那些不守規矩的人,而才舉著都是地方有名的鄉紳,裁決的標準也仍然是傳統的那些“規矩”,鄉土社會的裁決方式不是現代法律制度下的“民主”,而帶有“權威”的性質,裁決者憑著自己的資歷和聲望對不守規矩的人進行一番教訓,雙方時常就“和解”了。

鄉土社會不是依靠法律來運作的,因而不需要律師,但鄉土社會的“禮治”已經開始瓦解,它不再能夠適應現在社會的需要,現在“法治”觀念開始在此推行,“法治”和“禮治”的結合也許是一條較好的路徑。

傳統上,權利的兩極可以分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統治者掌握了政治的權利,而被統治者則被權利所管轄,現代社會的權力結構與傳統有別,不是“從上而下”式的統治模式,而是公民之間的契約寫作,每個人都是統治者,每個人也都是被統治者,傳統社會和現代法制社會在權利上的最大不同是利益的主體。

鄉土社會是中國政治權力結構的基層,權利在這裡既不是純粹的通過暴力來維持,也不完全是現代民主的,因未經全體民主協商合作。

在差異格局中,老人被置於有限的地位,這既是傳統禮俗所規定的,也是鄉土社會的經驗所造成的,長老統治介於專制統治與民主統治之間,他比民主統治要“專制”,但又比專制統治要“民主”。

整個鄉土社會對長老是敬重的,對長老的裁決也基本不會有太大意見,因為長老形式的權利只是教化性的。

我們說一個社會的“穩定”,一般是指他的結構,穩定不是精緻,一個社會不可能是靜止的,也就是說,就整體而言,這個社會的機構沒有發生大的改變。

血緣所決定的社會地位是個人不能選擇的,他不需要一個人的自由意志去考量抉擇,他是先天的,與血緣有別的是另一種結合方式,即“地緣”,“地緣”是空間地域上的結合。

鄉土社會不重商業,因為它建立在血緣關係基礎上談錢是傷感情的事情,鄉土社會維繫感情的主要方式是互贈禮物,地緣是從商業行為中發展出來的社會關係,學血緣是鄉土社會的基礎,而地緣確實契約社會的基礎。

鄉土社會是一個基本隨從人性本能慾望的社會,“慾望-緊張-行為-滿足”成了人類行為的基本過程,鄉土社會的慾望是經過文化的陶冶之後的行為指導,而它的結果符合人類生存的邏輯。

在現代社會里,只是是一種權,因為現代社會中的人們需要按照他們各自需要去做計劃,這種行為是自覺的,而在鄉土社會,人們生活是憑藉經驗,是不需要做計劃的,只要按傳統塑造的慾望行事就可以了,因為經過長期的歷史淘汰和選擇,自然已經替他們安排了一個合乎自然發展,也合乎他們生活的方案。

每週為大家讀一本書,喜歡的可以關注我,一起讀書,一起成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