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女方出了20%首付,男方30%首付,房貸兩人共同承擔應該加女方名字嗎?

Jetaime85017956


看到這個問題,我雖然是一個男人,但我都覺得替這個女人不值得,同時也騷得慌,怎麼會有這樣的一個男人呢?問出這樣的問題,真的令人震驚,居然還會有人有這樣的想法。

我們先不說別的,這個女的女方出了錢(多少可以另外再說)總要體現出來,對不對?更何況還出了20%,同時還有未來50%的一半,因為後面的房貸是共同承擔的,所以合起來她是有承擔45%的比例的。

而男方總共只是多了10%而已,居然這樣的話就會變成不寫女方名字,意味著男方百分百擁有產權,沒有這麼欺負人的是不是?如果我是這個女生,二話不說,這婚別結了,你愛找誰找誰去。

其實如果為了很嚴格的分別出婚前的財產,也不是沒有辦法,現在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時候,都會問你需要寫什麼樣的一個比例?如果是覺得雙方共同擁有,那就是各50%。

但是如果有不同的要求的話,可以寫20%-80%、30%-70%、45%-55%等這樣的,這都是可以男女雙方自己自由選擇的,這樣的話兩個人都能體現到房產本上,而且會有不同的貢獻呈現出來,這其實是一個理性合理的狀態。

只有極端自私的人,才會想著我比對方多出了,就不應該寫比我少那一方的名字,否則以後萬一離婚就會有損失,就虧本了。可是,我們雖然不做道德的評判,但是婚姻對於雙方來說都是一個共同付出,同時也是共同貢獻的一個組合,體現的應該是雙方的共同努力。

而且事實上,從婚姻法來說,“婚後的財產收入,歸共同所有”的規定來看,其實都是主張男女權利對等的。因為婚姻本身的組合就是一個很難清楚的界定,誰貢獻多誰付出少了一個過程,那女人還那麼含辛茹苦都生孩子呢,這值多少錢?你能怎麼補償她呢?

所以這個問題如果要簡單的回答就是,第一種,如果這個男的不想寫這個女的名字,就婚都別結了,趕緊遠離這樣的噁心男。第二種,如果為了絕對的清晰界定,可以按不同的貢獻,計算一個比例寫到產權本上,明確大家的付出,這也是無可厚非的,能夠保障雙方的利益。第三種,如果從婚姻長遠的發展的話,我還是覺得就寫共同所有,也就意味著各佔一半,這才是最有利於婚姻的穩定和諧的。


張天潘


對於這個問題,首席投資官評論員王小星認為:

千萬不能加!!

你作為男方,出了30%的首付,整整比女方多了10%的首付啊!

10%是什麼概念,現在房價漲成這樣!普通人一輩子都買不到!你多比人家出這麼多首付,要是加上女方名字就要對半分房產了,豈不是虧大了。

你去跟女方說,到底是圖你的房還是圖你的人!要是圖你的人,當然不會在乎在房本上的名字啊。而且你把她娶回家,還要照顧她,萬一生了小孩,還要承擔小孩的費用,你想想這壓力有多大!還跟你爭房本上的名字?

這姑娘要跟你因為這件事兒矯情,肯定是圖你的錢,趕緊分手!

啊?你是說分手了,找不著姑娘了?沒關係,世界上傻子多的是,你現在這位不就是嗎。


首席投資官


一看這個問題就是男方提的,這個問題提的真不要臉。現在我沒想到房子問題竟然成為困擾家庭的這麼大的問題,其實根源在於,總有人過於貪婪,總有人過於私信,總有人狗吃草有驢心思,其實很簡單的問題,最後弄的極為複雜。

比如這道題,這個房子,完全應該寫女方名字,男方的腦子有點短路似的,如果這個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購房,那麼女方要求加名是女方的問題,男方拒絕也是合情理的,現在是等於男女雙方合夥買房,女方也出錢了,不加名就暴露出男方的小人嘴臉了,所以說他不要臉一點都沒錯。

這個房子實際是男女雙方共有的,假設雙方離婚,那麼分房子的比例要考慮兩個因素,第一首付的比例三比二,第二還貸的比例視為一人一半,所以綜合分財產案這個比例來分配,假設房子值100萬,首付50萬,貸款50萬,雙方離婚男方,30萬+25萬=55萬,女方20萬+25萬=45萬,公平合理,如果房子有增值,按這個比例來分派即可。

現在男方考慮給不給女方加名,這是太自私王八蛋了,實際他改考慮的是跟女方三比二的財產關係還是一半一半的分配比例,名字加不加,就別做美夢了,必須加。

其實建議女方,再多出一點,一家一半,或者自己拿三,男方拿二,然後問男方,不給你加名行不行?看他怎麼回答!


韓東言


當然不能加,加了豈不虧大了?為了不吃虧,建議你們趕快分手算了,你們的感情連房價的十分之一都不值,估計也走不了多遠。


徐德文


我想請問一下,這房子加不加女方的名字,你說了算嗎?

如果不加,你想吞人家那20%首付嗎?

如果加,你的30%,虧了,對吧?心裡生疼生疼的,對嗎?

賺那點錢不容易,生生把自己多付的10%變成了共同財產,這讓你很不舒服,所以,才會糾結,才會來問,我很體諒你。

敢情,你結這個婚,是一毛也不肯多拔的,當然,可能你那幾根稀稀拉拉的毛,也不抗拔。

就這樣還要結婚,還要娶媳婦生孩子,真難為你。

我告訴你,以後拔毛的日子,多了去了。中國的傳統就是,在婚姻中,男的要多拔毛、要勇於拔毛,要多多拔毛,這樣媳婦和丈母孃一家才會高興,日子才可能會和諧美好。

如果你為多付這10%的首付就心驚肉跳的,那以後心驚肉跳的日子,有的是。

我不想在未來的日子裡,不斷地看到你來這兒問:1.媳婦讓我打醬油卻不給我錢,我該買嗎?2.去丈母孃家帶禮物,應該誰掏錢?3.媳婦上某寶買的紙尿褲,卻讓我付款,我該付嗎?

所以,我建議,房子不加女方名,你把女方那20%的首付退給人家,或者,把你自己的30%抽出來,讓人家另尋生路吧!


潘衛霞律師


女方出了20%的首付,婚後兩人共同承擔房貸。你覺得加女方的名字不公平,因為你多出了10%的首付。

從交易的角度看,你不該加女方的名字。否則房子變成兩人共同財產了,到時離婚是要平分的。平分的話,你顯然吃虧了。但換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買房時出了20%首付,女方出了30%的首付,不寫你的名字,你同意嗎?你當然不同意啊,精於算計的你,這時候就虧了20%的首付。離婚的時候,房子你是沒有份的,你只能得到已還貸款部分的一半錢。

就現在社會的普遍情況來看,男方婚後因為有了妻子做後盾,事業會越來越好,錢會越賺越多。到時你的收入可能是妻子的十倍百倍。都是你辛苦賺的錢,都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那豈不是更不公平,更吃虧?

不僅如此,家裡很多花費都是花在女人身上的,若你無不良嗜好:不煙不酒不賭不piao,可能你花錢還比女方少。車子買回來,可能對方開得多,而保養保險都是你在承擔……女人還要生孩子、坐月子、帶孩子,顧家就肯定會影響職場發展,屆時可能升職加薪遙遙無期,甚至連工作沒有了。完全沒有收入,那她將吃你的住你的花你的。講究男女平等,秉承公平公正原則的你,怎麼能忍受這些呢?

唯一的解決之道,免費告訴你——不要結婚!從源頭上杜絕女人佔你便宜的一切機會。孩子最好也別養了,你辛辛苦苦撫養他長大,供他吃住供他讀書,花費無數。這些付出最後很大概率是血本無歸的。孩子混得好,就有自己的生活了,混得不好就一直纏著你不放。是不是很可怕?

所以,切記不要結婚不要生孩子。切記切記!


安南子


必須加女方的名字,不管從感情還是法律方面都應該加女方的名字。

現實生活中遇到最多的就是,女方不但要高額彩禮,而且還要房產證加女方的名字。這種情況小編是堅決反對的,因為女方沒有任何的付出。

可是,該問題中女主人首付百分之二十,這種情況必須加她的名字。因為她已經做了貢獻,而且和男方出資相當。這種情況已經不是男方同不同意加名字了,而是共同所有的房產。

看到這個問題,小編覺得很震驚,這本來是不需要質疑的問題。如果女方遇到問題中的男主人公,那麼我建議女方趕緊離開。因為這種本該不需要思考的問題,他卻把這個當成一個比較糾結的問題。說明他根本不是愛你的,你自己出資買的房子難道就不能加名字嗎?

你們這種婚前共同出資買房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上兩個人的名字是合理的。跟婚前財產完全挨不上邊,因此,女方必須要求加名字,再合理不過了。

關注社會生活媒體,謝謝!


社會生活媒體


你也沒說你是男的還是女的啊。如果你是女的,我勸你這婚緩一下,別結了。如果你是男的,我先鄙視你一下,這婚也別結了,和房子過吧。

我特別不理解都談婚論嫁了,然後還打著自己的小算盤,我特別鄙視這樣的男人。如果我是男的,就算女方一分錢不出,我既然買這個房子是婚房,我就會寫上她的名字,這就是我們的共同才財產。都要開始共同生活了,兩顆在一起的心還這麼算計,有什麼意思呢?這是你選的要陪你一輩子的女人呢,是你孩子的媽呢,你這麼防著她?你害怕以後離婚她分你房子?按揭的房子,你以為不寫她的名字離婚時你就不用分她了?照我說,一切還沒有結婚就想著離婚後事的婚,都不應該結。為什麼?因為你感覺不對啊!因為很有可能她不是對的人啊!如果是對的人,一輩子都給你了,你卻連加個名字都下不了決心,她虧不虧?她虧的不是房本名字,她虧的是她在你心中的份量!更何況,人家還出了20%!這都什麼事?就是說人家倒貼嫁你,你還掂量一下,看看劃不划算唄?我都鄙視你鄙視到泥土裡去了!

婚姻對女人意味著什麼?那是意味著重新投胎!既然你選擇讓我投到你這了,還沒投你就算計著,而不是想著怎麼好好迎著我,讓我有個好歸宿,這真是太冤了。這女人以後為你生兒育女,她值不值加個名字,值不值你給她點安全感?有人也會說,萬一離婚……。你結這個婚幹嘛?

如果你是女的,如果我是你,我是不會結這個婚的!我要嫁的這個人他沒把我當他的人,我要加這個名字幹嘛?加不加名字,是他心裡有沒有我的反應。

我覺得嫁對人很關鍵。嫁的那個人不一定說非要有個房,房本上寫著一人一半房子,不是這樣的。要嫁的那個人,是說他對我很上心,沒結婚前他就跟我說,現在還只能是按揭房,沒關係,你放心,以後我們一切都會有的。我需要的不是說房本上有個名字,我需要的是以後一切都是"我們"!"我們"是一起的,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而你卻在結婚前趕緊抓緊時間撇清哪些東西是你一個人的,與我無關,我要與這樣的人在一起一輩子嗎?想想我都想哭。

所以,這是房子問題嗎?這是人對不對的問題!嫁對人了,娶對人了,什麼都會有的,怕什麼?嫁錯人了,娶錯人了,往後讓你哭的又何止這半套房子!


墨衣情感


一起還貸,首付女方也給了,應該寫名字的,不過現在女方應該考慮下是不是該嫁給你了。 算計太清了這種男人千萬不要留,以後還會吵架的。你找個富婆包了你就可以了,有錢花有人睡,到時富婆高興了給你全款買個別墅,不要說百分之三十首付。 加不加名我覺得沒有太實際的意義,如果不離婚不存在問題,離婚的話按出資比例分割,但雙方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且女方也出資了,如果女方要求加上名字於情於理都應該給加上才對! 一個有價的東西。非得有人吃虧才行嗎?100萬的房子。首付50萬。男方30%。女方20%。離婚分配的時候按出資30%+共同25%=55%。這不就完了嗎?首付款也是同理女方不出那就按按期還款部分的50%分配不就完了嗎?婚後所有收入都是共同財產,不存在誰還的問題


笑搞


答:當然要加人家女方的名字了!如果女方首付款出資為30萬,男方首付款出資為20萬,那麼,房產證上必須按照大股東名字為序,女方應該名字寫在男方的前面才對。目前為止,在我國關於房屋產權歸屬問題引發許多經濟糾紛案例。父子明算帳,夫妻帳算清。我看,這些方法比較好,最起碼,為以後的糾紛寫明財產提示,以防不測。

我有一個朋友,20年前結婚時,男方出資20萬買了一套產權住房,當然,房產證上赫然寫著男方的名字,房子買到手不久,女方又出資20萬裝修,一個富麗堂皇的“家”就此誕生。誰知20年後,雙方離婚,男方以自己持有產權證為名提起訴訟,最後,法院將房子判給了男方,而女方在法庭上申明自己曾經花了20萬裝修,希望法庭調查並公證判決,豈知,法院以證據不足,最後,還是將房子判給了男方。

以上教訓給女士們敲響了警鐘,如果男女雙方婚前,一個買房,一個裝修,同計40萬,婚前,應該在房屋產權證上補上女方的名字才是,由於此女一時糊塗,加上年頭久遠而找不到相關證據。另外,據女方說,結婚時她就壓根沒想到離婚,所以,裝修時,所有的裝飾材料費等有關發票全都扔了,結果,法庭上拿不出證據來,只好自認倒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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