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知識:離婚時住房公積金能否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據三亞日報報道,近日,市民趙女士諮詢稱,由於她的丈夫是個“花心大蘿蔔”,因此其婚姻關係已走到了盡頭。讓她鬱悶的是,雙方準備辦理離婚手續時,丈夫除了有一個國企的正式工作外,身上再也沒有其他財物。趙女士問,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把丈夫的住房公積金當成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遇人不淑:花心丈夫渣到讓她心灰意冷

說起自己那不幸的婚姻,今年48歲的趙女士有太多的吐槽。據她介紹,她與丈夫賈先生是老鄉,雙方父母家距離不到2000米。她20歲剛參加工作時,由於長相甜美,加上亭亭玉立與落落大方,不少俊男帥哥想追求她,但均未入其眼。而賈先生那時參加工作不久,在一家國企當一名小職員。或許是從小就認識的原因,她每次回老家見到賈先生時,總是有禮貌地與對方打招呼。然而,讓她沒有想到的是,相貌一般的賈先生也來追求她。

“當年他追我的一個姐妹遭拒後,就厚著臉皮轉過來追求我。剛開始,我是拒絕他的,後來經不住他的死纏爛打和甜言蜜語,便慢慢地落入了他的情網之中……”趙女士說,因為賈先生當時有穩定的工作,再加上雙方父母有意掇合,於是她便接受了賈先生,與他一起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結婚那兩年,丈夫對她還不錯,她對未來也充滿了憧憬。不料,人生無常,世事難料……

“我生完孩子後,發現他不像以前那樣對我噓寒問暖了,總是很冷淡,原來花心的本性又顯露出來……”趙女士說,她發現丈夫在外頭有人後,為了捍衛她的家庭與婚姻,便約上幾個姐妹去打“小三”。不想,她剛打走了“小三”,賈先生轉頭又找了個“小四”……為了能讓丈夫回心轉意,她甚至到處求神問卜。無奈,丈夫風流慣了,就是不肯回頭,從而讓她心灰意冷。

就這樣,雙方鬧了幾十年,也沒有一個結果。如今,孩子已經大學畢業,並且參加工作了。為此,她便想到了離婚。可是,丈夫這些年來到處“花”,除了有一個穩定的工作外,身上再也沒有什麼財物了。無奈之下,她撥通了三亞日報的熱線……

律師說法: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針對此事,三亞日報記者採訪了海南天鼓律師事務所的王國標律師。“賈先生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因為我國《婚姻法解釋(二)》中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趙女士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將賈先生的住房公積金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王國標如是說。

王國標表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此外,《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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