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重大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8 年8月8 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傳票、《應訴通知書》[(2018)粵0511民初 1655 號]、《民事起訴狀》等送達資料,獲悉法院已受理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訴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一案。現將相關訴訟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本次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如下:

原告: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露露南方”)

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高新區科技中路21號

法定代表人:林維義,董事長

被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德露露”)

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區8號

法定代表人:魯永明,董事長

(二)訴訟原因

2015年公司籌劃再融資事項時,意外獲得兩份文件:一份是《備忘錄》,另一份是《補充備忘錄》(注:以下不另說明均簡稱 “備忘錄”),簽署方是:露露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已更名為霖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露露集團”)、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香港飛達企業公司,共四方。其中:《備忘錄》由公司時任董事長王寶林、總經理王秋敏與相關方代表等人在2001年12月27日簽署,《補充備忘錄》於2002年3月28日由時任董事長王寶林與相關方代表等人簽署。

上述備忘錄的簽署,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股東大會程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國有資產審批程序,等等。特別是時任公司董事長王寶林同時兼任露露集團、露露南方董事長職務,時任總經理王秋敏同時兼任露露集團、露露南方董事職務,均屬關聯人;香港飛達企業公司是露露南方的外方股東,兩公司是關聯企業。備忘錄的簽署違反了《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相關規定,其內容既具有不正當競爭性質的市場區域劃分的涉嫌違法行為又有壟斷經營項目的涉嫌違法行為,造成公司擁有的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使用權存在嚴重缺陷,阻礙公司今後的發展,嚴重損害了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承德露露始終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隨即,承德露露立即組織人員核實情況,並與對方協商未成,為保護承德露露及全體股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2015 年 6 月 23 日,承德露露就與霖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露露南方、香港飛達企業公司確認無形資產授權使用合同效力糾紛一案,向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無效並立即終止履行。當日收到了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案號(2015)雙橋民初字第 2311號)。後霖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露露南方、香港飛達企業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2015年8月10日經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2015)雙橋民初字第2311號]一審裁定和2015年 11月5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承立民終字第00210號]終審裁定,管轄權最終歸屬於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2月27日公司收到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此次訴訟於2017年10月17日開庭審理。由於訴訟過程承德露露缺失了部分證據等原因,於2017年12月4日提出撤訴請求,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述合同效力糾紛案出具了民事裁定書(2017)冀08民初17號,裁定結果:准許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撤訴。

承德露露為了維護自身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針對《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中所設定的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顯失公平的情況,以及露露南方實施的侵權行為,為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採取瞭如下應對措施:

1、承德露露於2017年8月21日與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北京沃爾瑪百貨有限公司建國路分店就侵害本公司專利權事項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於本案受理期間,被告露露南方於2017年10月23日針對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簡稱“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8年5月3日,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35711號、第35769號、第3567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裁定如下:駁回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承德露露於2018年7月4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於當日取得(2018)京73行初6673、6674、6675號行政案件受理通知書。 [詳見公司於2017年9月27日《重大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23)、2017年10月21日《重大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25)、2018年7月5日《重大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27) 在巨潮資訊網上披露的公告]。

2、2017年10月起,承德露露委託律師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向家樂福、大潤發、華聯超市等八十多家超市(電商)及其總部發送律師函,要求其立即下架露露南方生產的“露露”牌杏仁露侵權產品。多家超市對露露南方的相關產品進行了下架處理。

3、2018年1月8日,承德露露向河北省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唐山雅緻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承德露露商標專用權的利樂包裝杏仁露產品,該產品由露露南方生產。2018年1月18日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2018年5月11日河北省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遷安市管商廣處字[2018-01]7號),認定: “當事人經銷商品(露露南方公司生產利樂包裝杏仁露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責令停止銷售,並處罰款”。

4、承德露露在多家媒體上發表露露南方侵犯公司商標權、專利權的《鄭重聲明》:

(1)2018年2月1日,承德露露在《甘肅工商時報》發佈《鄭重聲明》;

(2)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14日甘肅電視臺公共頻道發佈《鄭重聲明》,聲明提示消費者和經銷商,露露南方生產的露露杏仁露屬侵權產品,要辨明真假露露產品,避免消費權益受損;

(3)2018年4月10日至4月15日,在《中國工商報》發佈《鄭重聲明》;(4)2018年4月23日,在《中國證券報》網站發佈《鄭重聲明》。

5、2018年2月8日,承德露露就露露南方及北京榮誠文華超市侵害承德露露商標權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審理期間,露露南方提出該案管轄權異議,2018年5月2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裁定“駁回被告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詳見公司於2018年2月13日《重大訴訟公告》(公告編號:2018-001)、2018年7月5日《重大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27) 在巨潮資訊網上披露的公告]。隨後,露露南方就管轄權異議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中。

通過上述措施的實施,承德露露向消費者和市場表明,承德露露為“正本清源”,堅決打擊侵權行為。據市場反饋,露露南方迫於壓力,已經放棄以前的包裝產品,不再使用我方申請的“露露”圖形商標,退守《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約定的“露露”文字商標,並完全更換了外觀包裝。

露露南方為達到使《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合法化、妄圖長期非法使用公司無形資產的目的,於2018年7月23日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約定全面履行2001年、2002年簽訂的《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中應承擔合同義務為由向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8年8月2日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三)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其與原告於2001年12月27日簽訂的《備忘錄》及2002年3月28日簽訂的《補充備忘錄》中應由被告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被告對其簽署《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並據此許可原告使用“露露”相關商標(包括但不限於第6477542號、第7518767號、第570573號、第570574號註冊商標)的事項,進行公告,並依法辦理相關商標使用許可的備案手續;

(2)被告停止一切阻礙和干擾原告依據《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而使用相關被許可商標(包括但不限於第6477542號、第7518767號、第570573號、第570574號註冊商標)的行為。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含原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人民幣。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判決或裁決情況

本案原告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日期是2018年7月23日,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16日組成該案合議庭,其中審判長李海濤,代理審判員鄭楚川、黃潔,2018年8月2日簽發傳票及應訴通知書,2018年9月18日開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說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及仲裁事項。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暫時無法判斷上述訴訟事項對承德露露本期和期後損益的影響。針對原告《民事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承德露露將聘請專業律師依法採取有效措施,努力維護承德露露及投資者權益。同時,承德露露將根據相關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傳票、《應訴通知書》【(2018)粵 0511民初 1655號】等送達資料

2、《備忘錄》(2001年12月27日)和《補充備忘錄》(2002年3月28日)

3、 河北省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遷安市管商廣處字[2018-01]7號)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8年8月9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