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出「下」的硬槓槓 以嚴管促擔當

劃出“下”的硬槓槓 以嚴管促擔當

——縣委組織部負責人就《漣水縣推進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在《漣水縣推進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公開發布之際,縣委組織部負責人就《實施辦法》出臺的背景、意義和主要內容等方面,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為什麼要出臺這個《實施辦法》?

答:制定出臺《實施辦法》,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中央和省市委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相關要求,健全乾部能上能下機制的重要舉措,也是激勵全縣幹部不斷銳意進取、擔當作為,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政治環境的重要保障,對實現我縣以高質量發展決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您談談《實施辦法》是怎樣形成的?

答:縣委高度重視“三項機制”的健全完善工作,文件起草前夕,縣委分管領導親自帶隊赴周邊地區開展專項調研,吸收借鑑先進地區的經驗做法;成立專門起草組,在反覆研究中央和省市委相關文件基礎上,多次召開了由有關職能部門和基層同志參加的座談會、研討會、分析會,反覆徵求了縣四套班子領導和各鄉鎮、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意見建議;縣委相關領導專門召開會議對文件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充分討論,並提出了修改意見。7月25日,縣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實施辦法》。

問:請您談談《實施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和特點?

答:《實施辦法》共6章26條。第一章1~5條為總則,總述辦法出臺的意義、目的和組織調整的方式、依據等;第二至第三章6~17條,為開展組織調整的具體依據;第四章18~20條,規範調整程序;第五章21~23條,強化對被調整幹部的管理;第六章24~26條為附則,強調責任落實和辦法解釋等。《實施辦法》主要適用對象是黨政領導幹部,重點解決能下問題。堅持事業為上,聚焦履職不力、不擔當不作為等突出問題,就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作出規範,對因健康原因、配偶移居國(境)外、試用期不合格、問責追責及違紀違法等情形也一併作出規定。

總的來講,《實施辦法》有三個方面的特點:一是聚焦重點問題,突出針對性。圍繞當前幹部“下”的熱點難點,聚焦黨政領導幹部,聚焦履職不力、不擔當不作為等突出問題,就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作出規範;二是落實部署要求,突出導向性。認真貫徹新時代新思想新要求,圍繞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和省市縣委關於推進高質量發展的部署,從落實政治標準、完成年度工作、抓好八項重點任務、履行管黨治黨責任等5個方面劃出硬槓槓,形成推動幹部履責擔當的倒逼機制,樹立優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鮮明導向;三是立足工作基礎,突出可行性。以落實縣委、縣政府重要決策部署情況為重點,以年度綜合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結果為基礎,明確具體情形標準,重在鞭策多數、問責少數,力求於法周延、於事簡便,有共識、能落地。

問:請您談談《實施辦法》都劃出了哪些“下”的硬槓子?

答:《實施辦法》第7~11條、13~17條,主要依據10類認定結果,確定了35種“下”的具體情形。一是依據政治表現認定結果,列出7種“下”的情形,包括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理想信念動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堅決不全面不到位、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觀念淡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政治考核測評較差等,讓政治表現不過關的幹部“下”;二是依據年度綜合考核結果,列出4種“下”的情形,包括連續兩年年度綜合考核末位、省對縣或市對縣年度監測考核連續兩年排名末位、工作被上級“一票否決”等,讓工作平庸、成績平平的幹部“下”;三是依據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監督認定結果,列出3種“下”的情形,包括年度考核測評中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或優秀率低於三分之二、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或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在巡視巡察、審計、日常考核考察、談心談話、班子建設調研等工作中問題較多等,讓組織不認可、群眾不滿意的幹部“下”;四是依據不擔當不作為認定結果,列出9種“下”的情形,主要是在推進改革、抓重要工作重大項目、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推進脫貧攻堅,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安全生產職責、綜治與平安建設責任、信訪工作責任不力以及其他不擔當不作為、嚴重影響工作,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讓不作為、慢作為的幹部“下”;五是依據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認定結果,列出7種“下”的情形,包括在政治建設、基層黨建、選人用人、意識形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巡視巡察整改工作以及其他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方面履責不力、問題突出等,讓在黨的建設中失職失責的幹部“下”;六是依據其他原因認定結果,列出了5種“下”的情形,包括身體健康原因、配偶已移居國(境)外、試用期不合格、問責追責、違紀違法以及其他經組織認定或個人申請等需要調整情形,讓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下”。

問:實施黨政領導幹部“能下”,一般有哪些程序?

答:第18~20條明確縣管幹部調整的具體程序,各鄉鎮各單位在職能監管範圍內或涉及本單位幹部隊伍中出現辦法所列“下”的情形時,應及時將具體情形、認定結果、相關意見建議等,形成書面報告提交縣委組織部;縣委組織部結合各單位報告和平時掌握情況,進行綜合研判,提出調整建議報縣委審批,按幹部任免程序予以調整。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調整,必須“經組織認定”,這體現了對事業和幹部高度負責的精神。

問:請問《實施辦法》如何體現對幹部的嚴管厚愛?

答:《實施辦法》既貫徹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又注重體現關心愛護幹部的導向。第4條規範了黨政領導幹部的組織調整,調整方式包括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等。組織調整按幹部管理權限進行。第12條明確了組織調整的影響期。第21~23條要求,堅持從嚴管理和關心愛護相結合,對被調整的幹部,要有針對性地開展談心談話,鼓勵他們放下包袱;要有重點地做好履職檢查,督促他們在崗盡責;要有選擇性地開展教育培訓,引導他們奮發有為。定期對被調整幹部的實績表現、作風表現等進行綜合分析,幹部調整影響期滿後,德才表現優異、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用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程序選拔任用。應該說,“下”只是一種方式手段,最終目的是要以“下”促“進”、以“下”促“幹”,充分體現對領導幹部的嚴管厚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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