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出“下”的硬杠杠 以严管促担当

划出“下”的硬杠杠 以严管促担当

——县委组织部负责人就《涟水县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在《涟水县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开发布之际,县委组织部负责人就《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实施办法》?

答: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相关要求,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励全县干部不断锐意进取、担当作为,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政治环境的重要保障,对实现我县以高质量发展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您谈谈《实施办法》是怎样形成的?

答:县委高度重视“三项机制”的健全完善工作,文件起草前夕,县委分管领导亲自带队赴周边地区开展专项调研,吸收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成立专门起草组,在反复研究中央和省市委相关文件基础上,多次召开了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同志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分析会,反复征求了县四套班子领导和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县委相关领导专门召开会议对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7月25日,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

问:请您谈谈《实施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实施办法》共6章26条。第一章1~5条为总则,总述办法出台的意义、目的和组织调整的方式、依据等;第二至第三章6~17条,为开展组织调整的具体依据;第四章18~20条,规范调整程序;第五章21~23条,强化对被调整干部的管理;第六章24~26条为附则,强调责任落实和办法解释等。《实施办法》主要适用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重点解决能下问题。坚持事业为上,聚焦履职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就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规范,对因健康原因、配偶移居国(境)外、试用期不合格、问责追责及违纪违法等情形也一并作出规定。

总的来讲,《实施办法》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聚焦重点问题,突出针对性。围绕当前干部“下”的热点难点,聚焦党政领导干部,聚焦履职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就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规范;二是落实部署要求,突出导向性。认真贯彻新时代新思想新要求,围绕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省市县委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部署,从落实政治标准、完成年度工作、抓好八项重点任务、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等5个方面划出硬杠杠,形成推动干部履责担当的倒逼机制,树立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鲜明导向;三是立足工作基础,突出可行性。以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情况为重点,以年度综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明确具体情形标准,重在鞭策多数、问责少数,力求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有共识、能落地。

问:请您谈谈《实施办法》都划出了哪些“下”的硬杠子?

答:《实施办法》第7~11条、13~17条,主要依据10类认定结果,确定了35种“下”的具体情形。一是依据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列出7种“下”的情形,包括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理想信念动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观念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政治考核测评较差等,让政治表现不过关的干部“下”;二是依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列出4种“下”的情形,包括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核末位、省对县或市对县年度监测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末位、工作被上级“一票否决”等,让工作平庸、成绩平平的干部“下”;三是依据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监督认定结果,列出3种“下”的情形,包括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优秀率低于三分之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在巡视巡察、审计、日常考核考察、谈心谈话、班子建设调研等工作中问题较多等,让组织不认可、群众不满意的干部“下”;四是依据不担当不作为认定结果,列出9种“下”的情形,主要是在推进改革、抓重要工作重大项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推进脱贫攻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安全生产职责、综治与平安建设责任、信访工作责任不力以及其他不担当不作为、严重影响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让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下”;五是依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认定结果,列出7种“下”的情形,包括在政治建设、基层党建、选人用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巡视巡察整改工作以及其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履责不力、问题突出等,让在党的建设中失职失责的干部“下”;六是依据其他原因认定结果,列出了5种“下”的情形,包括身体健康原因、配偶已移居国(境)外、试用期不合格、问责追责、违纪违法以及其他经组织认定或个人申请等需要调整情形,让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下”。

问: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一般有哪些程序?

答:第18~20条明确县管干部调整的具体程序,各乡镇各单位在职能监管范围内或涉及本单位干部队伍中出现办法所列“下”的情形时,应及时将具体情形、认定结果、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结合各单位报告和平时掌握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提出调整建议报县委审批,按干部任免程序予以调整。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调整,必须“经组织认定”,这体现了对事业和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

问:请问《实施办法》如何体现对干部的严管厚爱?

答:《实施办法》既贯彻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又注重体现关心爱护干部的导向。第4条规范了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调整方式包括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调整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第12条明确了组织调整的影响期。第21~23条要求,坚持从严管理和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被调整的干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谈话,鼓励他们放下包袱;要有重点地做好履职检查,督促他们在岗尽责;要有选择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引导他们奋发有为。定期对被调整干部的实绩表现、作风表现等进行综合分析,干部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优异、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用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应该说,“下”只是一种方式手段,最终目的是要以“下”促“进”、以“下”促“干”,充分体现对领导干部的严管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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