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合併 福建印發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公示期“合并 福建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日前,福建省發改委印發《福建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管理辦法》,旨在規範福建省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活動,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

辦法指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僅推薦一名中標候選人的,其中標候選人公示同時視為中標結果公示,公示期合併,不得少於十日。

辦法明確,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數據規範要求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發佈媒介應當自收到起12小時內發佈。採用電子郵件、電子介質、傳真、紙質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錄入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發佈媒介應當自核驗確認起1個工作日內發佈。核驗確認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原文如下

福建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活動,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0號)、《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活動中,發佈媒介的信息發佈活動由省發改委進行監督管理;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的信息發佈活動根據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由各級行業監督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範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六)採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規定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被確定為否決投標的投標人名稱及原因;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六)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七)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八)省級行業監督部門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

(三)中標人名稱及其中標金額。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僅推薦一名中標候選人的,其中標候選人公示同時視為中標結果公示,公示期合併,不得少於十日,公示內容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第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文件,以及我省相關要求編制,實現標準化、格式化。

第十條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發佈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於時限的規定,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信息發佈事宜,並遵守本辦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統一簡稱“發佈媒介”)發佈。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本辦法指定發佈媒介發佈外,國家和我省有相關規定的,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也應當按照規定同步在其他媒介公開,且必須確保內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變其內容,同時必須註明信息來源。

第十二條 擬發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採用數據電文形式,並由招標人進行電子簽名,向發佈媒介提供已進行電子簽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社團法人證書)、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文件的原件掃描件,或者已進行電子簽名的能夠證明項目真實性、合法性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招標人無法進行電子簽名的,可授權招標代理機構進行電子簽名並提供招標人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授權書。

招標人通過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行政監督平臺向各級行業監督部門進行招標備案時已提供上述材料的,發佈媒介不得再要求招標人重複提供,為招標人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錄入後同步交互至發佈媒介核驗發佈,也可以通過發佈媒介錄入並核驗發佈。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錄入後同步交互至發佈媒介發佈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發佈媒介應當確保交互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

第十五條 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數據規範要求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發佈媒介應當自收到起12小時內發佈。採用電子郵件、電子介質、傳真、紙質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錄入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發佈媒介應當自核驗確認起1個工作日內發佈。核驗確認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發佈媒介應當在收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互的符合發佈要求的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後,向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供電子版《招標公告信息確認函》或《招標公示信息確認函》。

第十六條 擬發佈的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佈媒介可以要求招標人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予以補充完善或改正:

(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沒有及時向發佈媒介推送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二)沒有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進行電子簽名的;

(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向發佈媒介推送的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完整的;

(四)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向發佈媒介推送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五)在兩個以上媒體發佈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六)載明的事項不符合規定或者不符合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內容規定的。

第十七條 發佈媒介應當彙總全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並與“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接,按規定同步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媒介應當與本省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發佈媒介應當將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歸集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規定通過“信用福建”網站向社會公開。

發佈媒介應當與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行政監督平臺對接,實現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材料的共享,確保全流程電子行政監督的順利開展。

第十八條 發佈媒介應當確保發佈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至少10年內可追溯,採取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的措施做好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佈工作,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免費提供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服務,並允許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免費、及時查閱前述招標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二)通過專門欄目發佈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並免費提供信息歸類和檢索服務,對新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標識,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查閱。

(三)設置專門欄目,配合行業監督部門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就其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並及時反饋。

(四)實時統計本媒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情況,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定期報送省發改委或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部門。

第十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予以澄清、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中標候選人公示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中標結果公示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二)在兩家以上媒介發佈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一致;

(三)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認真核查,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意見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舉報;認為發佈媒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向省發改委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發佈媒介發佈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發佈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

(四)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發佈媒介在發佈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改委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發改委依照《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0號)第十九條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違法收取費用;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佈或者拒不按規定交互信息;

(三)無正當理由延誤發佈時間;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發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生遺漏、錯誤。

其他媒介違規發佈或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發改委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發改委依照《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0號)第十九條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進行澄清、修改,或者暫停、終止招標活動,採取公告形式向社會公佈的,以及公開合同履約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佈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發佈媒介運行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配套的運行維護管理制度,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國家相關要求,定期監督監測,應當確定專人負責運行保障,定期維護和管理設備及其系統,制定災備管理方案,保障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發佈媒介從事危害國家利益及信息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對危害發布媒介系統安全正常運行的行為及當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福建省招標信息發佈管理辦法》(閩發改政策〔2006〕11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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