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正是夏季最熱的中伏時段,全國都被烈日覆蓋,天兒熱大家都愛喝喝冰鎮飲料解暑,不過29號這天,住在長沙的小袁卻被冰鎮可樂帶來了致命一擊。
小袁從家中冰箱裡拿出一瓶可樂,結果不小心,塑料可樂瓶滑落在地上。就在他撿起來打開瓶蓋的瞬間,可樂瓶突然發生爆炸,將他的左手虎口處炸開一條接近7釐米長的口子。
更為悲催的是,由於小袁的傷口較深、創面太大,將來可能出現瘢痕以及攣縮,影響受傷手指美觀和關節靈活度。
從手術情況常規判斷來看,加內固定手術後期就必然需要取出內固定,前前後後的直接醫藥費最低也是兩萬元,這還不包括給受害者生活帶來的不便,以及留下的後遺症。
遭遇這個奇葩的可樂炸彈,小袁是自認倒黴還是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呢?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是否可行呢?
翻閱侵權法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我們發現,通過法律維權未嘗不可。至少也可以讓產品生產者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那麼對於冰鎮可樂的爆炸是否屬於產品缺陷呢?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下發的,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80條,對產品缺陷進行了明確。
【產品缺陷的界定及類型】產品缺陷是指由於製造、設計中的原因或者警示說明不充分、未盡召回警示義務而導致產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警示說明充分的標準,是產品存在合理性危險,但按照產品的警示說明使用,該危險就不會發生。
顯然,根據常識判斷即明白,我們拿到一瓶可樂,首先看到的不是“百事”就是“可口”,對於冰鎮可樂的爆炸危險根本無法得知,更別提警示了!
雖然《產品質量法》41條對產品責任規定了三個免責事由: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但是對於冰鎮可樂的爆炸風險並非什麼科學疑難問題,高中物理老師即明白這個道理,至於另外兩條免責事由,更是邊兒也沾不上。
所以,依據侵權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這次新聞事件中冰鎮可樂的生產者,產品缺陷責任實在是躲不掉。
受害人小袁,依據產品缺陷責任起訴維權,要求對方承擔一定比例責任,可以說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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