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程序前置的思考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为确保如期实现预期目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方面加大了执行力度,另一方面也对制约执行质效的因素进行了调研。经调研,笔者认为,现行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制度是影响和制约执行质效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提高执行质效,节约司法资源,强化审执衔接,笔者建议取消在执行程序中发放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的做法,转而在裁判文书中责令债务人报告财产和风险告知。

一、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三书”送达率低,浪费司法资源,执行效率低。按照现行执行程序的要求,在启动执行程序之后,承办人需要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从实践来看,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占90%,直接送达占5%,电子送达占5%,邮寄送达成功投递的案件不到40%。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执行效率也很低。2.程序繁冗,降低文书权威,贻误最佳执行时机。现有裁判文书中对被告履行义务的期限均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后仍需送达执行通知书,这就意味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不具有告知效力,还需要进一步借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来告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损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权威性。且送达“三书”需要将近10天的时间,程序时间冗长,不仅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不利于快速执行,且在被执行人收到“三书”后极易转移财产,导致贻误执行时机。

2、财产报告率低,处罚措施适用难,整体效果不良。从笔者调研情况来看,80%的被执行人拒绝主动向法院报告财产,也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只有5%主动报告财产,15%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而且,实践中对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处罚措施不利,财产报告制度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二、建议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程序前置

1、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中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的相关规定。结合执行实践,笔者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的相关规定,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的程序设置前移至审判阶段,融合在裁判文书中。具体而言,建议取消现行在执行程序中发放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的做法,转而将该两项程序前移至审判阶段,在裁判文书的主文后注明被告履行义务的期限以及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情形。至于操作步骤,又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在裁判文书主文后注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替代现行执行通知书的功用;第二步,责令被告在无法履行义务时主动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以便法院核实;第三步,告知被告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报告财产(指履行不能)的风险和后果,即在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将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扣划、拍卖、变卖财产,被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例如,本院认为,……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能履行的,应同期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如未履行前述义务的,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配套内容:建立财产报告平台。笔者建议的财产报告制度有别于现行的财产报告令制度,实际上是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无履行能力的制度。初步设想是建立一个财产报告平台,在被告无法履行义务时,由其在该平台上提供证明其无力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的证据,执行法官再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

三、执行通知、财产报告制度前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程序前置到审判阶段,对被告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均无实质影响,而且有利于实现审执无缝衔接,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执行质效。但前述建议只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其他法律赋予强制执行的文书不适用。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程序前置到审判阶段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强制力的要求。从法理上讲,一份生效的法院法律文书确定了被执行人承担一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就应自觉地在指定期间内全面履行,这是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强制力和确定力的要求。只要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该文书就具备强制力、确定力,而不需要等到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再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当然,为了确保其知情权,可在文书中进行必要的风险告知并明确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2、是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益的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是实现执行效益的内在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告知被告不履行义务的风险、责令其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实现审执衔接,只要其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履行不能,法院即可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

3、是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的要求。司法公正不仅仅在于裁判的公正,还在于公正的裁判得到公正的实现。对于申请人而言,裁判结果再公正,如果得不到实现,公正将大打折扣。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如果无法履行法律义务,则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证明自己无力履行义务,从而避免被采取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也是符合公平宗旨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