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在美國先後聘請了三位律師,律師所闡述的法律風險各不同,這是什麼原因?

微媒法務視野


我想,要回答這個問題,最起碼要對律師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有了解吧。外行人肯定是不明白就裡的,趁著這個案件機會,給大家介紹一下律師的工作方式和特點,也挺不錯的。

說白了,律師就是為客戶服務,當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這話行業競爭激烈,沒有壟斷可言,即便是大律師事務所也做不到一手遮天,和很多人認為的不一樣。生活中,有很多律師太愛顯擺,讓別人覺得自己特別有能耐,其實,誰也無法玩弄法律。

在美國,刑事辯護律師是最牛的律師,他們的收費通常很貴,但是,他們的法律功底特別好,刑事辯護的水平和技巧非常純熟,遇到有爭議的案子,這些律師的確有扭轉乾坤的實力,收費不菲也是理所當然的。瞭解美國法庭的人都知道,律師要說服的其實不是法官,而是陪審團,因此,出庭律師除了法律功力強之外,還要有辯論才能、表演才能,要讓自己的話打動陪審團裡面的、來自社會方方面面的人。華人律師在美國很難做到刑事辯護領域的佼佼者,大多在移民領域提供服務,客戶也多是華人。而這類法律服務是很難掙得大錢的。

法律是社會科學的一個專業,人脈和文化傳統,甚至宗教都有關係。法官跟你開玩笑,你都聽不懂其中的旋外之音,不明白裡面藏著的典故,是很難交到法官朋友,和白人資深大律師的。這些都阻礙了華人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的發展。

具體到周立波案,箇中細節外人不甚了了,但是,按照中國人的慣常思維,莫律師開高價,卻沒有付出等值的服務,是有可能的。但是,不管怎樣,如果真的是存在律師不盡責的情況,美國律師也是有紀律和職業操守規則的,周先生可以舉報或投訴。

至於後面兩位律師,他們其實僅僅是按部就班地履行了一個律師應盡的職責,努力為自己的客戶尋找罪輕或無罪的證據。必須強調一下,不僅美國,我國法律也規定律師在做刑事辯護時要為嫌疑人做罪輕或無罪的辯護。這跟個人道德無關,只和法律價值有關。煩請今後大家再看到有律師為被告、犯罪嫌疑人做辯護,不要罵人家律師,這僅僅是人家的工作,被告也有權利,也有權享有辯護的權利。未經合法審判,任何人不得被剝奪權利,是現代法治進步的基本表現,是近代以來無數人努力的結果。


穎想法律


普通的律師只會根據客戶給定的條件,考慮根據這些前提條件得出什麼結論。這就像是在做一道考試題目,讀題寫答案。

優秀的律師則會思考,這些條件真的是如此嗎,有沒有可能前提錯了,或者可以自己改變前提? 這類律師,並不機械地回答問題,而是試圖改變題目。

而無能的律師,則可能根本不審題,就憑直覺臆測結論。

周立波的三位律師就分別對應了這三個類型。第二位,丹尼爾律師,看到了“搜出違禁品”的前提 考慮如何儘可能做輕罪辯護。

第三位,斯蒂芬律師,則思考道:前提真的是如此嗎? 如果警方搜獲違禁品的程序不合法 上述前提不就不成立了嗎?因此,他依據第四修正案關於非法搜查的規定,認為有希望做無罪辯護,並最終取得成功。

而第一位律師,在打過幾個電話以後,就開出了高昂的諮詢費賬單,甩出一個“重罪”的結論。甚至在周立波已經脫罪後,依然不肯承認自己業務能力不足。

可以說 高下立判了。


王瑞恩


周立波的三任律師,一位成了仇人,後二位成了朋友。箇中緣由,周立波的陳述己經逐漸明朗。

周立波案告訴我們一個事實,律師這趟水並不是清澈無遐的,也存在藉機斂財,混水摸魚的不良之徒。其中華人律師莫虎就是典型人物。20萬美元的律師費,審件進入陪審團審理還要追加到50萬美元,3千多萬人民幣。莫虎把周立波當作搖錢樹,故意誇大案情,為了賺錢不擇手段,想把拖到陪審團審理程序,這不明擺著訛詐,有違職業律師的道德規範,是一個吃人不吐血的渣渣。

身處異國的周立波,別看他在國內混得風起水起,人家的地盤上卻只有無可奈何花落水。畢竟是大場面的人,當機立斷換了第二任律師。丹尼爾雖然收費公道,在認定事實方面,還是缺乏靈動性。一件無中生有的案子,應該有明顯的遐毗。主觀偏見警方的供詞,輕罪認罰。一旦周立波聽從丹尼爾的建議,認可警方的採信,他的信譽和人設徹底崩踏了,這一輩子別想翻身了。

不信邪,這就是周立波一貫的個性。才有了第三任律師斯蒂芬。按周立波說法,律師費也是5萬元,二任、三任律師費是莫虎的一半。斯蒂芬是一位正直、務實、聰明的律師,他熟諳美國的法律,警察的捜查合法性;贓物上的指紋,當排除周立波‘’鐵證如山‘’的證據,基本判定周立波是被陷害的,才做出無罪辯護。

想必斯蒂芬知道周立波在國內的影響力,5萬元的律師費對他並不多,但成功的案例會帶給他源源不斷的資源,周立波也會給他帶來更多的的客戶。

我們記住了醜陋的莫虎,他是中國人的敗類,落井下石,貪婪無厭,笑裡藏刀,枉披一張‘’仁慈‘’的臉,周立波一鬧騰,全世界都知道了,莫虎也要改行當掮客了。

我們記住了斯蒂芬,他挽救了周立波,挽救了海派清口創始人。倘若真有一天,周立波能重返《壹周立波秀》的舞臺,周立波會把斯蒂芬編成段子,一個令人尊敬、令人佩服、令人崇拜的大律師。


秋平171152879


不同的角度分析一下莫虎和周立波間的糾紛

周立波在美國的案件撤訴得以回國後,對其辯護的前第一任律師莫虎在為其工作期間的行為進行了炮轟和互撕。廣大吃瓜群眾也對這個周口中的“華人之恥!利慾薰心、無惡不作的訴輥”義憤填膺,並進行了一面倒的譴責。



本著也是一名吃瓜群眾的立場,借最近風暴稍緩的縫隙試著以不同的角度分析一下莫虎和周立波間的糾紛



莫虎作為周在美國一位十幾年的朋友和唯一認識的律師,在周出事後第一時間就去找他應是情理之中。

關於收費是否合理:周在華人圈算是名人,作為華人律師的莫虎要高價也屬正常。而後面幾位都是地道美國白人律師,可能知道周在華人圈的影響,不過對他們來說對周可能不太熟悉,要價較低也沒問題。

莫虎的要價是前期庭訊期間20萬,上大陪審團50萬,是否像周說的那樣是在宰他?20萬,50萬,還是美元!對咱們國內的普通人來說聽起來就是天價!但仔細分析一下:這20、50萬是包乾價,莫虎作為紐約華人界知名律師最注重的是啥?應該是口碑和名氣,打贏官司獲得名氣,收費合理為人謙虛收穫口碑。周的確是送上門來的一頭肥羊,莫虎不會放過的,不過要是宰的太狠肯定也有損自身名聲。就法理上來說,只要其收費不違法律法規和職業規範,當事人也同意簽約就沒任何問題,最多也就屬於道德層面的問題。至於周的指責,我建議不要打無味的口水戰,既然莫虎已經起訴,就應該積極準備證據進行反訴!以紮實的證據吿到他,讓他身敗名裂不能再害人!

為何後面3位洋律師的收費看起來比莫虎要少很多,加起來還沒有莫虎一個讓收的多,按理來說洋人的工資高在對嘛,怎麼一個人才收5萬?

我是認為一是前面說的周在華人圈內外的影響不同的一個原因,還有可能這5萬是基本費用,其餘的要按實際情況按次、按時間收費的。好像是五六百到一千元每小時不等,助理按60%收費。周的案件綿延近11個月,這樣算下來也是不會少的,當然周也沒有公佈花費數據,但據網上推測可能有數百萬之巨。如果這種推測合理的話,莫虎的20萬包乾價也不算太貴了。

莫虎對案件的辯護:莫虎應該是根據具體證據鏈情況認為案件最好以認輕罪與控方和解為上,最多是罰款和義務勞動幾天。無罪辯護風險很大,成功了當然好,失敗了有可能要面臨三四十年監禁,畢竟上了大陪審團不確定因素就太多了。另外,達成控辯和解也可以不用上陪審團也會為周省下50萬律師費。周可能是為保自身形象的角度出發堅決要求無罪辯護,就這一點實在是佩服周的抗壓能力和拼死一博的決心!周命中該有貴人福助,最後一任律師劍出偏鋒,棋高一招搞定控方以程序瑕疵撤訴處理,但也是驚出了一身冷汗。當然作為控方的檢察官是個經驗不足的小姑娘,也在客觀上幫了波波一把。不過這裡也暴露了莫虎作為一個大律師在本案的辯護策略上不應有的缺陷:對利用尋找程序上的瑕疵信心不足,對作為對手的檢控方瞭解不夠。

周與莫虎的決裂問題:週迴國後與莫虎徹底決裂,僅僅是因為莫虎的收費不合理造成的嗎?雖然20萬50萬的確不少,但對周來說真也不算什麼,尤其出這麼大的事。但是,心結是有的,根據周採訪中說的他認為莫是多年好友,應該不收費的,出獄之後聽胡潔說要收律師費就不太高興了。不過周解除莫虎為自己辯護應該主要也是兩人對應訴策略的不同造成的,當時的矛盾還不至於拿到檯面影響訴訟。周撤訴回國開始聲討莫虎,可能一、是本來就對老友收費傷了感情,又對莫的應訴策略不滿。二、可能是需要應對回國後的質疑,樹立受害者形象的需要。

莫虎對周起訴的影響:莫虎作為老牌專業律師所做的一切不管合不合情法應該一定是很嚴謹的。況且作為前律師掌握的證據、資料應該也是很完整的,又是為自身生存所以一定會全力以赴,加之周又在當地有房產和申請綠卡也不怕費了好大勁只得名不得利。所以反訴成功的難度很大。對莫的起訴周應該不會置之不理,但不會親自應訴,找個代理律師就行。不過如果周沒有充分的證據走到最後敗訴的風險很大,所以,最好的結果是私底下和解。可是,這是個名譽權案件,莫虎退縮的空間也不大,當然錢要使到位還是有可能的。還是那句話:只有當退潮後才知道誰在裸泳。咱們當個忠實觀眾就可以了。

以上只是一家之言,因所瞭解的情況不足、水平有限認識難免會出現偏差。希望大家指正,共同探討。


老爺車車


聽說現在流行十問,我也來問問周立波先生

第1問:槍支不是你的,也不可能是你的因為你沒有持槍證。那我問你毒品跟吸毒工具是不是你的?

第2問:保釋出來的時候你說槍毒品不是你的,在唐爽沒出來的時候你們律師就發佈消息說還有另外當事人,目的是不是讓唐爽做替罪羊?

第3問:槍毒事件本來已經過去了,你回來就把這件事翻起來的目的是什麼?是不是想洗清“毒品”嫌疑?

第4問:你們夫妻到底有沒有想讓唐爽做假證而遭到唐爽拒絕?現在你們夫妻都矛頭對著唐爽說他受了你們多少恩惠,但是你們為啥隻字不提唐爽好多年無報酬為你們寫稿,為你們作翻譯呢?

第5問:你說的哪個“某某”到底是誰?為啥不敢說他真名?每天煞費苦心攻擊“唐”攻擊“某某”是否為了轉移大家注意力?

第6問:你說三個人合夥陷害你,那我問你他們為啥要害你?你能說說原因嗎?你不能自圓其說就只能說明你是故弄玄虛了!

第7問:他們說你在美國有好幾套房產價值不菲,請問你那麼多錢你是用什麼方法移到美國去的?

第8問:你說當時夜裡開車路很窄,假如開車遊行的話會掉海里去的,但是唐爽採訪時去的現場路很寬起碼有三車道,你為啥要撒謊?王局在採訪胡潔的時候提到“毒品”的時候胡潔為何迴避了這個話題?

第9問:你是不是正在申請移民?你有沒有偷稅漏稅?

第10問:你到底有沒有吸毒?假如你說沒吸毒,請問你是否願意去“頭髮檢測”,聽說吸毒者頭髮檢測有效期可以幾年,這才是大家最關心的。


雀聖57597740


美國前總統卡特曾說過:美國擁有全世界最多的律師,但是我們並沒有擁有更多的正義。

美國是一個商業社會,沒有什麼是免費的。律師是自由職業者,就是靠客戶吃飯的。在美國,律師協會實行自治。只要收費沒有出格,沒有違反執業行為規範的行為,沒人能夠干預。

從這個意義上說,律師和醫生一樣,乾的都是良心活。良心壞沒壞,出沒出力,外人看不清。

當然,律師辯護思路也受法律水平的影響。同樣一個案子,不同的律師可能有不同的思路。

具體到周立波的案子,事後看,良心有差別,水平有差異。但是急病亂投醫,在外國,老鄉找老鄉,也是可以理解的。

由於魯迅先生說的劣根性,老鄉找老鄉,最後淚汪汪,也不難想象。

再說,面對這一雙小玩鬧大款,難免讓人想入非非,宰他一刀,哈哈!



手機看北京


周立波與莫虎,現在是隔空互懟,相互指責攻,具體原因我們吃瓜群眾不知道,但從周立波的經歷來看,作為華人律師的莫虎,肯定有其不地道的地方。

實事求是的講,如果我們處在周立波的位置,發生事件之後聘請律師,首選肯定是華人律師,一是從內心感覺是同胞,身份上沒有距離感,二是沒有語言障礙,可以放心的交流。雖然說周立波在國內大小還是個明星,但到了國外也就是一普通小老百姓,縱使他有再大的本事也施展不開,所以就把全部的希望寄託在莫虎身上,而且對其也是百分百的放心。

而莫虎,應該是華人的老油子了,他也深諳周立波的想法,也知道他的無助,所以莫虎說什麼就是什麼,要多少錢給多少錢。但是在經過不斷的折騰當中,周立波慢慢發現了莫虎的真面目,而對其能力也有了懷疑,所以才與其解除合同。

周立波又請了第二位和第三位律師,而且和他們都成了朋友,而這兩個美國律師也確實出了力,幫助周立波成功脫罪。

所以說,在這件事上,我感覺周立波的可信性要高於莫虎,莫虎的一些做法確實很不仗義。


元芳有看法


周就是跳樑小醜,非法持槍藏毒,自己不承認又總想洗白,就想栽贓陷害唐爽,想讓唐做偽證,可唐沒有做偽證,周雖僥倖免於牢獄之災但自感窩火,於是露出無賴本性,惡狗亂咬人,說這也不是那也不是,其實你打虎好還是講某某好,人們都可以理解,可你這個吃軟飯的小白臉不顧事實還罵唐怎麼怎麼,你捫心自問唐那點對不起你?你要他做偽證幫你而沒做,你想過沒有做偽證是重罪,你想要落井下石對吧?然後就是你那胡總策劃所謂的資助:送了一套二手西裝和一塊二手手錶,拿來炒作說什麼忘恩負義了,恩將仇報了,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你就是一個無恥小人,本來作為朋友禮尚往來請吃個飯送點東西實屬正常,你想想他沒幫你嗎?幫你翻譯啥或寫點文稿什麼的,總之也有幫過你呀!這件事情梳理一下大家都很明白,唐爽只是在一個錯誤的時間坐了錯誤的車而已,他是無辜的,他沒有什麼不對,而且美國法庭早有結果,你周瘋子回國後盲顧事實瞎講亂講欺騙不明真相的人,別人實在看不下去了才出來澄清一下事實而已,可你這個瘋子狗急跳牆胡噴亂噴,其實廣大人民都很清楚你的料水,在網上亂講攪渾水欺騙不明真相的人而已!事實勝於雄辯!


辛苦了41897857


莫虎就一詐騙犯,說的嚴重騙的多,中國人到美國犯事的人也都是有錢人,,都怕國人知道,就算知道莫虎坑,也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周立波是莫虎的大魚,想狠狠敲一把,沒曾想周立波太聰明瞭,雖沒學過法律,到邏輯思維能力強,覺察出不對換律師。莫虎你一篇篇報道的周立波的最壞後果,破空了。狐狸尾巴藏不住了,這回讓周立波揭個底朝天,大騙子你的剋星周立波,為哪些受騙的人出了口惡氣。也是為民除害!!!


手機用戶52581280790


我經歷過,感覺周立波說的是真的,我支持周立波。 2013年我有一個因合夥引發的民間借貨糾紛,起訴到青海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當時聘請了德令哈市大孚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程永凱。程私下收了我33800元的高額代理費後,在我要求下只寫了一個白條,收錢後什麼都不操心,不分析案情,閉著眼睛寫了個訴前保全和起訴狀。結果它保全的是與本案根本不存在債權債務借貸糾紛的第三方法人的財產,起訴狀中也把不存在債權債務合同糾紛的第三方法人列為被告,直接被法院駁回。該律師把民間借貸糾紛與合夥協議糾紛混為一談,把借貸糾紛按合夥糾紛處理,造成保全失效,給當事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把保全書和起訴狀都寫錯,還到法院改來改去,追加訴求,拖延時間一年多,還推卸責任說是法院把案卷換掉了。 這個律師不收錢不辦事,收了錢後,不分析案情, 不動腦子,胡亂寫個訴狀交到法院,然後按法院通知把程序走完就完成任務了。把借款糾紛按合夥糾紛處理,出現問題後假裝不知,不聞不問,簡直是草菅案命。後來司法局調查時,還當著組織的面。面對鐵的證據和事實,編造謊言,欺騙組織。已淪落為毫無職業道德的不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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