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說明書」(乾貨收藏)

減刑假釋“說明書”

【產品簡介】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減刑假釋“說明書”(乾貨收藏)

【功能定位】

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適用範圍】

本說明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服刑人員。

【使用方法】

認罪悔罪踏實改造

【詳細說明】

那麼什麼情形被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和“重大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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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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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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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第(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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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了以上的條件,就可以減刑了嗎?

NO! NO! NO!

還要考慮到

罪犯入監服刑的時長

那入監服刑要滿多久才能減刑,或者減過刑的罪犯要多久才能再次減刑?

請看下錶:#減刑與間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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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間隔期符合條件時,罪犯的減刑幅度又該如何掌握呢?

這就需要結合我們開頭提到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的具體表現:“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

不同的情形下,罪犯將獲得不同幅度的減刑。請看下錶:#改造表現與減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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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要額外說明一下關於間隔期和減刑幅度還需要特別注意的細節問題:

#注意點#

(1)有期徒刑罪犯第一次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日”,是指罪犯實際送交刑罰執行機關之日。

(2)有期徒刑罪犯第二次減刑的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減刑間隔時間”,是指前一次減刑裁定送達之日起至本次減刑報請之日止的期間。

(3)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4)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次減刑的,一次減刑幅度不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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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上文中提到的

一般情況下的減刑

還有一部分

“特定罪犯”

在減刑中是需要

從!嚴!掌!握!

【從嚴掌握減刑的特定罪犯】

(1)職務犯罪罪犯

(2)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

(3)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

(4)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

(5)恐怖活動犯罪罪犯

(6)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

(7)累犯

(8)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

(9)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10)數罪併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11)數罪併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

(12)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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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以上從嚴掌握減刑的罪犯,減刑間隔期和減刑幅度又會有怎樣的變化?

請看下錶:#從嚴掌握與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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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

(1)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2)“財產性判項”是指判決罪犯承擔的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判項,以及追繳、責令退賠、罰金、沒收財產等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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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幅度縮減

▲如果罪犯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之外其他“從嚴掌握”情形的,每次減刑時,

減刑幅度縮減不超過一個

▲如果罪犯存在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在內的多個“從嚴掌握”情形的,每次減刑時,減刑幅度縮減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不服從監管、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同時又存在其他兩個以上從嚴情形的,減刑幅度縮減不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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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假釋的說明】

以上內容為罪犯減刑,那麼罪犯假釋又有哪些規定呢?

辦理假釋案件,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對一次減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後,決定假釋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

關於假釋的間隔期問題,可以參照減刑的標準。

此外,還有專屬於假釋的從嚴要求。

(1)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2)對於生效裁判中有財產性判項,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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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討論紀要》([20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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