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新法實施了,看看有哪些變動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新法實施了,看看有哪些變動

資料圖1.明確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

新法規定,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這一規定意味著,合作社可以作為平等市場主體參與經濟活動,將擁有與公司同等的市場主體資格、法律地位,使得合作社參與市場經濟的行為活動有法可依。比如,新法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正是市場中一般企業市場特徵的體現。2.出資形式更加多元化新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除了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也就是說,只要符合章程規定、全體成員認可、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出資形式都可以。這點明確了成員可以用土地經營權等財產作價出資,體現了出資的多樣性,土地經營權的作價出資,有利於農民充分利用土地的用益物權,把資產變成資本,提高農戶投資的積極性。3.合作社更規範新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者嚴重危害其他成員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成員的除名,應當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新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這兩條規定對合作社的規範運行意義重大。對於不履行合作社章程規定、損害合作社整體利益的個別農戶,以及少數人控制合作社、導致小農戶的經濟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現象,能夠依法對相關成員予以除名,以保護合作社成員的正當權利,增強合作社的凝聚力。對於合作社發展中出現的“空殼”合作社現象,通過吊銷其營業執照加以糾正,維護合作社在市場中的整體商譽。

4.增加了聯合社新法增加了一章“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規定“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願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這一章對合作社聯合社的設立登記、組織結構、承擔責任、表決方式、分配方式等事項做了具體規定,有利於規範聯合社的組織行為,為其依法行使權利、開展各項經濟活動提供法律依據,有利於通過聯合社提高其帶動小農戶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5.擴展了合作社經營範圍新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業務,一是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二是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三是農村民間工藝及製品、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四是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新法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的限制,擴大了法律的調整範圍。適應了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並行發展、專業化基礎上向綜合化方向發展的趨勢,以及農民對各類合作社提供服務日益多元的需求。除了傳統的農資購買、農產品產加儲運銷,合作社還可從事休閒農業、鄉村旅遊、信息和技術服務等。農業的產業化經營、一二三產融合發展中,合作社將發揮其應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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