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滿滿!一圖讀懂「捕訴合一」

以案件類別劃分、實行捕訴合一。這條從不久前召開的大檢察官研討班上傳出的消息,瞬間刷爆朋友圈,熱度直線上升。何為捕訴合一?小編今天為您奉上精心準備的一圖讀懂捕訴合一。趕緊來看看吧!

乾貨滿滿!一圖讀懂“捕訴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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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近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出臺《上海市檢察機關捕訴合一辦案規程(試行)》,有何關注點?具體內容有哪些?一起來看看吧!

關注點一

填補真空期,發揮審前主導作用

以往,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分屬兩個不同部門,案件在審查逮捕結束後,到移送審查起訴前,容易形成訴訟監督的“真空期”。而實行捕訴合一後,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由同一承辦人負責,可以增強跟蹤監督和引導偵查的實效性。

《規程》要求,承辦人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存疑不捕決定後,檢察官要定期跟蹤偵查機關對繼續偵查或補充偵查意見的落實情況,必要時參與偵查機關對重大、關鍵證據的收集、複核等工作,出現新情況、新問題的,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情簡單且自願認罪認罰的案件,在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或者相對不批准逮捕決定的同時,可以建議偵查機關在指定期限內移送審查起訴。

關注點二

簡案快辦:審查起訴不超10日

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分屬於不同承辦人時,對於處在兩個訴訟階段的同一案件,都需要經歷閱卷、提審、製作審查報告等步驟,而捕訴合一後,可以有效避免工作上的重合,提升辦案效率。

《規程》規定,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情簡單的認罪認罰案件,移送證據材料與審查逮捕時沒有實質性變化,且偵查機關已經根據檢察機關建議進行相關補充偵查的,要簡化審查,快速辦理,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10日。

關注點三

監督流程更優化

實行捕訴合一後,承辦人對同一案件能夠實現從立案、偵查到審判活動的全程監督。為了進一步理順與訴訟監督部門在線索移送、銜接配合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合力增強監督的統一性、有效性和權威性。《規程》強調,承辦人發現立案、偵查活動和審判活動中的違法線索的,要隨案開展監督;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移送刑事訴訟監督部門監督。對於辦案中發現的各類監督線索、已辦理的訴訟監督案件,以及相應的證據材料,承辦人要在原案辦結後及時移送刑事訴訟監督部門,由刑事訴訟監督部門定期梳理、分析,依法提出對同類問題的監督意見。

關注點四

加強案件評查,嚴把質量關

承辦人既擁有批捕權,又擁有公訴權,因此,既要加大內部監督工作力度,防止檢察權濫用,又要充分尊重檢察官辦案權威,防止過度制約影響案件辦理。

《規程》明確,業務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捕訴合一辦案的新要求,依照《上海市檢察機關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工作。

案件評查制度強調對所有檢察官案件評查的全覆蓋,特別是實行捕訴合一後,增加了重點評查案件範圍,優化評查方式和重點。以“發現問題、指導辦案”為導向,突出重點問題開展重點監控,重點針對“偵訴不一”的案件,明確根據是否正確認定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準確認定罪名和適用法律等不同情形,作為評定瑕疵案件、不合格案件或優質案件的具體標準。確立“全流程評價與分階段評定”的評查原則,對案件形成整體質量評查工作機制。

與此同時,《規程》還明確了案件質量評查的三種除外事由,如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者司法政策發生變化的,或證據發生重大變化的,導致改變原審查逮捕決定、捕後不訴、訴後撤回,或者訴判不一影響定罪或者量刑檔次的,不應認定為不合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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