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規定犯拐賣兒童罪者沒有其它刑罰,一律死刑,你覺得如何?

福布斯擂瘋


謝邀。

如果有一天拐賣兒童死刑的話,除非修改刑法的量刑條件,讓其他同類犯罪行為也是死刑,並且修改所有的刑法體系,否則,拐賣兒童死刑將會對文明起到極大的傷害作用。

第一,犯罪的成本意識不只是懲罰力度,還包括偵破力度

比如說拐賣兒童,那些人為什麼會犯罪拐賣兒童,除了利益燻心,還有一個原因是,他們認為自己的罪行不會被查處。

換個說法是,犯罪分子永遠不會因為懲罰的力度不去犯罪。毒品製作銷售是這樣,拐賣兒童也是這樣。只要一個犯罪行為有足夠的利益可循,那作案者幾乎不會介意懲罰的力度。

第二,死刑會阻礙拐賣兒童嗎?

不會,只要拐賣兒童的利益鏈在,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就會一直存在。

如果說要杜絕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需要完善的不只是對拐賣兒童罪犯的處置,還應該包括購買兒童的人的處置。

但當前,購買兒童的人,處罰其實很低。低到這個不行,再買一個。

第三,嚴重的社會問題,不能指望用單一舉措解決

拐賣兒童的問題要解決,涉及到很多方面。

曾經看過一個報道,關於孩子丟失後,報警後警方處理的效率,就低到令人驚悚。

我們相信這是個別現象,但對於有的問題,其實老百姓不能接受個別現象。

家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社會對違法行為集體打擊的力度和警惕性;對領養制度的充分宣導和鼓勵;對購買者的打擊和處罰;對拐賣罪犯的強制處理舉措,等等。

這些缺一不可。


新觀點評說天下


很多人以為有人販子的原因是因為懲處不夠嚴重,其實有人販子的原因,最根本的是因為其他兩點。

  • 第一,是因為有人買,有需求就有市場,只要價夠高,就總是會有人為了錢去以身涉險,這個和販毒一樣
  • 第二,是因為被抓的概率還不夠高,我們假設一率都判死刑,但是十個人販子被抓的有多少個呢?

很多人販子不是不怕坐牢,不怕死,是僥倖心理很重,總覺得自己不會被抓到,事實上我相信的確目前由於人販子太多,是很多人都沒被抓到。


所以以上兩點,才是遏止人販子最最基本的原因,尤其應該積極打擊買方市場,不要重年輕女,非要買個別人家男嬰,生不出來,也可以按照正規程序領養。

我國棄嬰每年其實很多,領養手續雖然複雜,但是至少以後你孩子上戶口等系列問題會沒有阻礙。

目前我國對於買嬰兒的這方,懲處並不嚴重

相關罪名是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但是該罪僅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如果婦女自願留下,還不追究刑事責任,孩子只要不虐待,救孩子的時候不阻礙可以從輕處罰。

也就是說對於買孩子的人來說其實犯罪成本並不高。


更何況不少地區,大家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使知道還有人買的,也不會有人為此去報警。

甚至一些村莊,還會集體配合阻礙執法。所以除了加大對人販子的打擊以外。其實買方也應該重處。

也許只有這樣,才能壓制一群人花重金去找人販子買別人的孩子。


廖彩琳律師


大家有一個誤區,認為拐賣兒童罪沒有死刑,實際這是錯誤的,該罪最高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只不過有其特定限制條件,法律也是根據情節輕重來作出刑罰的。但是如果對此罪一律定為死刑,我沒有意見,甚至可以說是舉雙手贊成!

拐賣兒童事件如此高發,為什麼?原因無非有二:一是因為有需求,二是因為有利可圖。我想只要對症下藥,完全可以減少甚至杜絕拐賣兒童案件的發生。

需求是什麼?當然是買家,那些沒有子女的家庭,或者重男輕女比較嚴重的一些地區,對兒童的需求量都非常大,而且不惜重金求得一男半女,在巨大利益誘惑之下,一些犯罪分子就鋌而走險,實施骯髒罪惡的拐賣兒童犯罪,獲取巨大的利益!

如果先斬斷收買兒童的這隻黑手,切掉拐賣兒童的最後一環,因為無利可圖,犯罪分子也就不打兒童的主意了。那如何才能切斷這隻黑手呢,那就是買賣同罰,收買兒童的和拐賣兒童的,都是同樣的量刑起點,那就是死刑!一些收買兒童的人家,家境都還不錯,我想斷不至於連命都不要吧!

另一方面,加大懲處的力度,拐賣兒童,只要逮住就是死刑,也可以對犯罪分子形成震懾力,讓其考慮一下犯罪的成本,形成不敢拐、不能拐、不想拐的壓倒性態勢!

此外,我建議就像禁毒一樣,禁拐也要組建專門的隊伍,我相信多管齊下,一定可以遏制住拐賣兒童的不良態勢,讓所有孩子都能在父母身邊健康長大!


打虎拍蠅


【一】法條規定

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上述的"下列情形"在這裡不一一贅述,若想了解,可自行查閱,總之就是一些惡劣情形。

【二】刑法淵源及權力

我國刑法淵源只有兩個,一個是刑法典,一個是單行刑法,目前我國只有一個。而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權力只有刑法典具有。

【三】罪刑法定原則

基於刑法的謙抑性,該原則禁止不均衡、殘虐的刑罰。所謂殘虐,比如死刑,我國目前也在廢除死刑的道路上逐步前進,更何況把拐賣罪都定成死刑?所謂均衡,只指刑罰要與罪名,結果,情節等相適應,比如拐賣一個小孩,但把小孩賣給了富人家,與拐賣100個小孩去山村,性質是天差地別,再比如拐賣1個小孩和拐賣時候被抓,第二個都沒有成功,此時都判死刑未免不妥。

【四】刑罰目的角度

刑法徘徊於兩大機能,即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的平衡。如若不分情節,結果,一律死刑,則過度保護了法益,而過度侵犯了人權,與刑法的目的就背道而馳了。試想故意殺人罪都要看情節,不一定死刑。拐賣兒童侵犯的法益並不大於故意殺人罪,卻定超出故意殺人罪的刑罰也並不妥當。

【五】立法思維

立法機關在刑法的制定過程中吸取了國外立法的經驗,也結合了我國的具體國情。關於各項刑罰的設定也是經過法學家與全國人民的認可,要知道,我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是立法機關,要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反應人民的利益需求。所以,立法不是反應全部人的意志,而是大部分人的意志,不能僅憑一人對犯罪的痛恨草率的對法律予以修改。

【六】具體分析

能問出這樣的問題,可以看出題主對拐賣兒童的深惡痛絕,當然這也是廣大人民群眾對嚴懲拐賣者的共同心聲。然則法律本就是民意的體現,也經過嚴格的制定,不會因為個人的主觀態度有所改變。法律在保護法益的同時,不會忽略對人權的保護。這個世界是豐富多彩的,不是一成不變的,同樣的罪名有著不同的情節與結果,有著不同的社會影響,對於刑罰的設定不可能一棒子打死,而是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況且最重要一點,即使全判死刑,也無法杜絕拐賣行為。有利益的地方永遠不缺冒險者,就像明知故意殺人是死罪,這世上卻每天都有人被殺死一樣。

【七】情感宣洩

當然,我與題主一樣,對於拐賣犯,恨不得扒筋抽骨,千刀萬剮。因為這些混蛋,多少父母自責心碎,生不如死。因為這些混蛋,多少家庭失去了希望和幸福。因為這些混蛋,多少可愛的孩子受到了殘害?!

你以為只有拐賣犯該嚴懲麼?沒有買,哪裡來的賣,頂多就是拐來挖器官或者拐來自己養。

既然有了買,那對於這些買家,是他們刺激了拐賣犯的拐賣慾望,我不管收買者出於什麼原因,什麼心態,對於他們難道就不該嚴懲不貸麼?在我看來,他們一樣該死。

【八】刑罰加重的建議

綜上所述,因為具體情況的不同,一律死刑畢竟不妥。但鑑於拐賣行為本身的惡劣性,適當加重刑罰,也會起到一定作用,給犯罪者帶來更多的威懾,所以還是可行的。

【九】犯罪原因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犯罪:

一句話,利益驅動,有買就有賣。但無論買賣,都是法律意識不足與經濟條件限制使然,當然不排除少部分心理變態。我認為要減少此類事件,涉及到法律的普及問題,當然根本是經濟的均衡問題,很明顯,有錢人幾乎不會這麼做,而這麼做的人多為生活所迫,民生問題的解決與貧富差距的控制才是重中之重,當然做到這些,只是能夠減少犯罪,並不能杜絕,但這算是一個貢獻了。還是那句話,有利益的地方便有人冒險,錢是永遠掙不夠的,只要心黑一點,再黑一點。。。

【十】希望

人在做,天在看。

希望那些被抓住的犯人受到嚴懲,認真悔過。

那些沒被抓住的,希望他們早日受到法律或者上蒼的制裁。

對於那些失去孩子的家人,希望你們可以順利找回自己的孩子,如若不能,也希望你們節哀順變,勇敢的生活下去。

可憐天下父母心,嚴懲不貸黑心人。



法學研究共享平臺


我們首先應該想一下抓住直接判死刑是否會讓這世界沒有拐賣,我想大家都知道,結果是不可能。就像販毒也有死刑,但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奮不顧身呢?因為高風險就有高收益!毒販子被追查嚴密時會把毒品衝到馬桶裡。如果拐賣兒童死刑,人販子被逼急了也會殺人毀屍以求自保的,畢竟殺小孩那麼容易操作,而且萬一成功了就逃脫罪責,失敗了也就不過一死。

而由此產生的後果是什麼呢?犯罪數量減少,但是,犯罪傷害程度增加,而這個程度可能更多的是死亡!不設置死刑會增加被拐賣孩子父母的一線希望,會有一天期待孩子還會回來。如果不這樣,那麼連那一絲希望都沒有了,有時候有那麼一絲的希望至少還有活下去等待的勇氣!

其實我是不贊成不管犯罪程度如何,抓住就直接判死刑的。死刑可以有,但是得看犯罪程度大小。有的人只拐賣了一個人,有的拐賣了十幾個,有的而且使小孩致殘。你不能一棍子打死,通通判死刑。

有時候他們會認為既然都是死刑,那我為什麼不多拐幾個,而且那些孩子傷殘了又如何?殺了再拐唄,或者當乞丐替自己賺錢。所以判刑程度不同,對他們行為及心理影響也不同。

對於提議應該直接判死刑的,且不論死刑本身是否合理,就說為了提高處罰讓人不敢犯罪這點,如果這樣真的有效,為什麼刑法的每一條不都判處死刑呢。量刑還是得要有依據的。

減少拐賣不應該簡簡單單的說一句增加死刑就可以解決的,這應該從買賣雙方渠道的根源去解決。所有的問題並不是僅僅依靠制定法律就可以解決的!要不然只能是治標不治本!

但我並不是說對於拐賣並不進行處罰,而是要看用什麼樣的處罰可以得到更好的結果。可以用重刑,但不一定適用極刑。

這個世界所有的犯罪並不是僅僅靠法律就可以完美解決,還是在於人們自己!

我感覺有些人對我寫的有些不理解,好,來幾句大白話,一起來分析一下:假如有這樣一種情況,拐賣被抓直接死刑,李大瞭解到這種情況,本來想幹一票的,結果怕死,害怕了,不幹了,這樣很好,減少犯罪率。但是,這世界真有鑽到錢眼裡,就是想搞錢,就是不怕死,別槓,這種人絕對有!這個人就是王二麻子!他拐賣了孫三家的趙四!結果被警察👮週五給發現了蛛絲馬跡,哎呀呀,這時候怎麼辦呢?王二麻子很急啊,被抓住就是死刑,雖然不怕死,但也不想隨便就死去吧!那怎麼辦?毀屍滅跡啊,說不定還能逃過去,就這樣王二麻子殘忍的殺害了趙四!可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王二麻子最終還是落網!而孫三等到的確是孩子趙四的屍體,孫三最終哭暈在廁所!

而第二種情況,判重刑,判個十年二十年的!李大還是害怕,十年二十年的不短了!一輩子就這樣過去了。王二麻子還是不怕,還是幹了這一票,可是最後卻沒有殺害趙四!划不來啊,殺人最高死刑。結果王二麻子被判二十年,孫三等到了他的孩子趙四,抱著孩子高興的哭暈在廁所!

各位哥哥姐姐,叔叔阿姨。別槓,真的,理性思考一下。

可能有人要說不是你家孩子啊,要是你家孩子怎麼辦?就該判死刑!

很好,很有正義感,說得那麼鏗鏘有力!結果呢?是什麼?人家父母等到的只有自己孩子的屍體!你能負這個責任嗎?說得好聽,能不能想一下實際情況!我想那些孩子被拐賣的人絕對不同意抓住直接死刑!

一個是人販子和孩子一起死亡,一個是孩子活著回到自己身邊而人販子判處二十年有期徒刑。我想只要是個父母就會知道如何選擇!

記住,不要只圖自己一時痛快,想想後果,想想那些還在期盼孩子回來的父母的心情!

當然,如果各位有什麼不同意見也歡迎提出。不過希望能在友好的氣氛中交流!


流年無夢


之前已經回答過這個問題。如果拐賣兒童,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判死刑,至少會帶來三個後果:

1、由於犯罪成本大幅攀升,被拐兒童的價格也將暴漲,這使得其“利潤”更加誘人,從而吸引更多亡命之徒。

2、人販子的手段將更加兇殘,一旦罪行敗露,作為犯罪鐵證的被拐兒童極有可能被滅口。而且,為了不被抓到,他們一定會跟警方瘋狂死磕,就跟現在不少毒販的做法一樣。

3、解救被拐兒童將會變得異常艱難。因為孩子賣出去以後,如果被找到,意味著人販子就得死;找不到,人販子的罪行就無法被坐實,也就能繼續活下去。在孩子被找到以前,如果你是嫌疑人,你會不會老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認為靠死刑就能震懾人販子,讓他們不敢犯此罪的,不是愚蠢就是無知。

殺人償命,自古如此。殺人的現象被消滅了麼?

製毒、販毒超過一定數量就是死刑,震懾到那些毒品販子了麼?那些人誰不知道一旦被抓到就有可能掉腦袋?

那麼,這些人為什麼還要冒著如此大的風險去幹?原因很簡單:1、買方市場夠大;2、利益足夠誘人。這與拐賣兒童的情況,有什麼區別?都有巨大的買方市場,都是一本萬利。


罪行有輕重,刑罰就必須有分別。情感上,我們再恨不得將人販子千刀萬剮,到了法理上,也得理智行事。

因為,如果罪行無論輕重,所面臨的刑罰都一樣,那些犯有較輕罪行的人,一定會選擇去犯下更嚴重、更可怕的罪行去掩蓋自己之前犯下的輕罪。

這樣做的後果,就是整個社會秩序將直接崩潰。

有嚷嚷著判這個那個死刑以解心頭之恨的精力,不如去認真想想:為什麼拐賣兒童一直都會存在如此大的買方市場?世界上還沒有別的國家存在類似的情況,為什麼?

哪個城市沒有兒童福利院?哪個福利院裡沒有失去雙親的孤兒?為什麼那些需要孩子的家庭,不去通過正規渠道收養孩子,非要冒人財兩空甚至還要吃牢飯的風險,他們的腦袋都被門夾壞了?

有多少人真正知道,通過正規渠道收養孩子的最大障礙是什麼?

不從問題的根源入手,解決買方市場的問題,不要說死刑,就是凌遲再世,也阻止不了有人拐賣孩子。


冀彥偉GG


這段時間要求嚴懲人販子的呼聲很高。深思熟慮之後,也來談談個人的一點觀點。

就拐賣婦女兒童這件事,其實離我並不算遠。我身邊的人之中,就有在南京車站差點被拐走的,這一說已經是幾十年前。年輕媽媽帶著五六歲的孩子走親戚,臨上車之前,媽媽去了趟廁所,就讓孩子站在廁所洗手的地方等一下。這時候,有一箇中年婦女過來抱住他,就往廁所外走。好在看廁所的大娘對這個孩子很有印象,因為孩子小時候體弱多病,農村人就給剃了個長壽頭,後面留了個百歲辮子。媽媽抱他進女廁所的時候,向看廁所的大娘買過幾張如廁紙,孩子乖巧地叫過奶奶,所以大娘印象非常深。一見不是孩子媽媽抱著孩子,大娘就質問,並跑出來攔住那個中年婦女不讓走。門口一嚷嚷,孩子媽媽褲子都沒有提好就趕緊跑出來了,中年婦女一看有人攔住她,就一個勁地誇孩子可愛,只是想抱抱,放下孩子就跑了。當時孩子媽媽後怕得都給看廁所大娘跪下了,如果不是好心人攔住,一旦被人販子帶上車,天南海北到哪裡找去。

這個男孩不是別人,是我姐夫。

人販子這種惡劣行當,古來有之。起初,是勞力的缺乏,後來因為中國人風俗陋習“無後為大”,無論是婦女還是孩子,買的起初目的都是延續香火。

建立新中國後,法律對於販賣人口的定罪量刑有過多次修改,時至今日,對待販賣人口只要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依然少有適用死刑的。其考量,其一是“延續香火,無後為大”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在全國,特別是落後的農村地區買賣孩子婦女現象是不公開的秘密,這和起初農村人法律意識淡薄有很大關係。再一個就是預防重刑之下出現傷害拐賣對象,特別是嬰幼兒在運輸途中,人販子一旦註定重刑,會作出毀屍滅跡不可挽回的罪行。還有就是買方的態度。“寧可玉碎不求瓦全”心態,對今後的解救造成不可估計的後果。

個人覺得,這些顧慮已經無法適應當今社會的需要。此法律需要進行修改,對販賣人口的行為應該上升到重刑、死刑的懲罰。

現在一個孩子對於一個家庭的意義,發生了變化。以前孩子多,生活條件差,夭折的,丟了,對於一個家庭來說是痛苦,但好在孩子眾多,對於養育孩子的年輕父母心靈上稍有安慰。如今,獨生子女佔了多數,一個孩子意味著整個家庭的希望,特別是後來提倡晚婚晚育,孩子所謂得來不易,一旦被人拐賣,夫妻雙方又錯過了生育年齡段,其危害可想而知。

從法律角度來說,現在中國文盲率很低了,加之現在廣播電視網絡的普及,對於人口販賣的法律宣傳可謂“無孔不入”,不能再次以“法盲”“無意傷害”的標籤提供減輕懲罰的要素。

在拐賣婦女的問題上,很多人販子已經超出了原來的“生兒育女、延續香火”的封建思想,完全是一種趨利害人心理,更有極端的人販子將拐來的婦女兒童,傷害致殘,沿街乞討,逼良為娼,供其揮霍。

個人認為,應該對人口販子予以重刑,最高適用死刑的範圍需要放寬,加大對累犯、造成被拐對象身心傷害的人販子嚴懲力度。

對買方市場,如果是累犯、中間人之類,特別對婦女直接傷害的,也應當加重加寬懲罰力度,絕不能再以罰款了事。傷害婦女問題上,直接適用強姦罪最高懲罰罪行論處。家庭成員知瞞不報,也當追究刑事責任。以此震懾買方市場。

販賣人口,應該重於販賣毒品。

孩子是整個家庭的全部,是未來,是希望。

嚴懲人口買賣,勢在必行!





來自水泊不是梁山


倘若如此規定,的確很簡單,也很解氣,但有失公平!



拐賣兒童中有各種不同的情況。

1、對於那種拐賣兒童,然後故意弄殘的行為,應該一律處以死刑,哪怕千刀萬剮都不解恨!

2、對於那些拐賣正常兒童,買到其他地方的,導致家庭悲劇的,應該處以無期徒刑和死刑。



3、而對於有些父母嫌棄虐待或有意賣掉的孩子,對於此類人販子,我們覺得可以適當減輕處罰。

4、同時,對於拐賣數量也應該區別對待,總不能賣一個和賣20個一樣的都槍斃吧。

之所以有如此呼聲,的確是拐賣兒童屢禁不止,讓有孩子的家庭沒有安全感。也因為人販子喪盡天良,應該嚴懲!



但是,任何的法律不能都圖簡單了事,在“以人為本”的今天,那種一殺了事的做法,肯定不可能實行。大家說呢?


文軒閣


刑罰的種類這都是表面問題,關鍵還是根本。

拐賣兒童犯罪的出現,根本上還是因為有買方市場需求。如果沒有人買,何來拐賣呢??

拐賣一方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獲取非法利益。至於買家的目的,可能就比較多樣。但是報道出來的絕大部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案例,都是家庭沒有生育孩子,特別是沒有生育男孩子。這樣的家庭為什麼要買別人的孩子呢??這裡就涉及一箇中國特有的話題——養老。過去大多數人,尤其是農村人的養老模式都是養兒防老。養老產生養兒防老心理的原因,是我們國家的養老問題基本上大多數都是自己解決,就是下一代贍養老人,除此之外沒有其他途徑。這就需要孩子,有能力的自己生,沒生育能力的可能要違法收買,買方市場出現,導致賣方犯罪行為出現。

如果我們的養老體系像北歐英美國家那樣健全完善的話,老有所養,那麼我想養兒防老的意識會淡化很多。這樣的話,收買兒童的需求會小很多,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自然而然就會少很多。現在農村養老體系比以前好一些,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也沒有以前那麼猖獗了就是明顯的進步。

當然人性本惡,不排除一些買賣人體器官或者致殘兒童偽裝成乞丐進行乞討的犯罪分子,這樣的犯罪分子如何處罰都不為過。

刑罰不是解決問題的最終方案也不是最好方案,任何問題都要透過現象看本質。題主的問題,根本上來講,涉及到社會學,以及國家治理等等深層次的問題了,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或者刑罰處罰就能完全解決的了的。


刑名小生


我不支持死刑。

我想好多人都沒有搞清楚,死刑從來就沒有震懾住任何為非作歹的人。

拐賣兒童這件事,最高可以判處死刑,但是這都是治標不治本的下策,從古至今,只有在現代才有廢除死刑的說法,那為非作歹的人,是比從前的人多了呢,還是少了呢?其實有沒有死刑,都沒有真正的震懾住任何人,該犯死罪的還是在犯,不該犯死罪的還在好好過日子。

我認為最根本的解決辦法是,把所有產業都納入法律的管理之下,甚至包括販毒。二戰結束後的西德,美國大兵違規和德國人做起了買賣,美國軍方知道後,直接光明正大的開門做生意,為啥?因為他們知道,他們禁止這件事的法令發出去,其實就是個屁,你禁得了嗎?與其天天玩貓爪老鼠的遊戲,不如直接加入他們,把一切都合法,然後更好的去管理。

拐賣兒童這件事,我不支持死刑,一個母親的眼淚滴到另外一個母親的眼裡,這樣,公平和正義就實現了嗎?拐賣兒童的人不是不知道被抓住的嚴重性,和酒駕一樣,僥倖心理讓他們為了豐厚的利益去一次次鋌而走險,法律敢打包票每個拐賣兒童案都會告破?我不懷疑法律的嚴肅和公正,但是法律從來都不是萬能的。如果國家有相關的機構可以合法的轉讓兒童的撫養權,對於沒有撫養能力的或者孤兒以及棄嬰,都有正規的渠道去讓別人領養或者在監管下交易,說白了就是合法買賣兒童,一切都走正規程序,那需要領養的家庭還會冒著風險去人販子手裡買?沒有了需求,哪裡來的市場?人販子沒市場,他何必冒風險去拐賣?不為錢財,就為拐賣為樂趣的人販子,我目前沒聽說過。

所以我覺得,死刑可以在兒童撫養權合法轉讓的基礎上使用效果會最好,但絕對不是現在在現有法律基礎上使用,因為效果真不怎麼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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