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長制的思考

我們作為第一河長制度的受益者,對全國河長制推行深感欣喜,水清了魚多了,人們享受了河長制的成果。

可以啃定的說已成功的取得了一個階段性的成效,但這幾年遺撼的是我們也遇到很多流於形式違規排放汙染河流的現象。但通過對比,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目前環境保護工作做得確實比較好,一些工業欠發達的環境做得也不錯。環境破壞相對嚴重的是一些正走在工業化道路上的發展中國家,但象我們國家的環境這麼大範圍深度惡化的國家,全世界還比較少見的。因此我就在想,那些環境保護做得好的國家究竟是如何做的?他們是否設置了專門的河長這類務來管理江河湖海?對河長制的設立,我有一些不成孰的想法,不一定正確,但言者無罪,只希望能拋磚引玉。 第一,設立河長制固然有利於明確各級主要領導的職責,更有針對性的治理各流域的環境,但中國的環境治理之所以一直成效不高,關鍵是職能部門責任不到位、尸位素餐所造成。國家的管理機構已經很具體了,有安監委,環保部(廳、局、所),林業部門,水利委員會,相關部門還有很多。但多年來他們究竟做了多少百姓認可的顯著工作?是不是竭盡全力的履行了部門的崗位職能?在一個公眾監督權缺位、權力運行缺少有力制約的國家,各級各部門的懶政怠政和消極腐敗層出不窮,這也正是造成環保不力以及其他各類問題的深層原因。

可以想見河道的治理及環境保護問題,由於積重難返的體制惰性以及公眾監督的缺位,必然不會隨著河長制的設立就能得到徹底解決。關於設立河長制的相關規定,仍然強調的是由上級部門來考核各級河長的工作,這種不把監督問責還給公眾而由上級說了算的權力機制,很難有效解決中國現存的各類矛盾突出問題。 第二,河長有效,但希望以後不要陸續設些什麼山長、嶺長、路長、溝長之類的東東,讓原來的職能部門管理弱化。因為我們國家存在的問題實在太多,如果每解決一個問題都要設立新的“長”和新的機構,這會沒完沒了的拓展財政負坦。總不可能為了解決東海和南海問題,再設立一個東海長、南海長吧?總不可能為了解決塔克拉瑪干沙漠的不斷擴張又設立一個塔克拉瑪干沙漠長吧? 所謂長最重要是解決權力運行向誰負責並受誰制約的問題;其次是理順機構和職能,大力精兵簡政並提高部門工作效率和負責意識的問題;其三是逐漸搞“小政府大社會”,把很多工作交由社會民間組織來完成,該政府做的政府必須做好,可以由社會組織和個人做的就交給社會組織和個人,這樣一來不但可以降低社會管理總體成本,而且還可以確保把各類問題解決得更好,強化人們的環境意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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