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的思考

我们作为第一河长制度的受益者,对全国河长制推行深感欣喜,水清了鱼多了,人们享受了河长制的成果。

可以啃定的说已成功的取得了一个阶段性的成效,但这几年遗撼的是我们也遇到很多流于形式违规排放污染河流的现象。但通过对比,可以很清楚的看到,目前环境保护工作做得确实比较好,一些工业欠发达的环境做得也不错。环境破坏相对严重的是一些正走在工业化道路上的发展中国家,但象我们国家的环境这么大范围深度恶化的国家,全世界还比较少见的。因此我就在想,那些环境保护做得好的国家究竟是如何做的?他们是否设置了专门的河长这类务来管理江河湖海?对河长制的设立,我有一些不成孰的想法,不一定正确,但言者无罪,只希望能抛砖引玉。 第一,设立河长制固然有利于明确各级主要领导的职责,更有针对性的治理各流域的环境,但中国的环境治理之所以一直成效不高,关键是职能部门责任不到位、尸位素餐所造成。国家的管理机构已经很具体了,有安监委,环保部(厅、局、所),林业部门,水利委员会,相关部门还有很多。但多年来他们究竟做了多少百姓认可的显著工作?是不是竭尽全力的履行了部门的岗位职能?在一个公众监督权缺位、权力运行缺少有力制约的国家,各级各部门的懒政怠政和消极腐败层出不穷,这也正是造成环保不力以及其他各类问题的深层原因。

可以想见河道的治理及环境保护问题,由于积重难返的体制惰性以及公众监督的缺位,必然不会随着河长制的设立就能得到彻底解决。关于设立河长制的相关规定,仍然强调的是由上级部门来考核各级河长的工作,这种不把监督问责还给公众而由上级说了算的权力机制,很难有效解决中国现存的各类矛盾突出问题。 第二,河长有效,但希望以后不要陆续设些什么山长、岭长、路长、沟长之类的东东,让原来的职能部门管理弱化。因为我们国家存在的问题实在太多,如果每解决一个问题都要设立新的“长”和新的机构,这会没完没了的拓展财政负坦。总不可能为了解决东海和南海问题,再设立一个东海长、南海长吧?总不可能为了解决塔克拉玛干沙漠的不断扩张又设立一个塔克拉玛干沙漠长吧? 所谓长最重要是解决权力运行向谁负责并受谁制约的问题;其次是理顺机构和职能,大力精兵简政并提高部门工作效率和负责意识的问题;其三是逐渐搞“小政府大社会”,把很多工作交由社会民间组织来完成,该政府做的政府必须做好,可以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做的就交给社会组织和个人,这样一来不但可以降低社会管理总体成本,而且还可以确保把各类问题解决得更好,强化人们的环境意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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