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貸「潛規則」:提前還貸要先付三千違約金?

記者 姜濤

本以為提前還車貸是件好事,不料卻因此引來糾紛,這令市民宋相斌難以理解。

說到貸款買車,相信許多人對此並不陌生,但對於個別金融擔保機構暗藏的各種“套路”,不少通過貸款購車的消費者卻並不知情。

在汽車金融粗放發展的當下,車貸行業存在哪些利弊?魚龍混雜的擔保機構在業務上又暗藏哪些玄機?

日前,本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車貸“潛規則”:提前還貸要先付三千違約金?

》》市民投訴車貸提前還要付違約金

貸款買車,看似再平常不過的一種購置車輛的方式,卻讓一些消費者遇到了煩心事。

“之前,只聽說過逾期還款要付違約金,從沒聽說提前還款也要付違約金的。”

7月31日下午,家住淄川的宋相斌在向記者講述自己的經歷時顯得氣憤而又無奈,在他看來,選擇提前還車貸本應是件好事,讓他不解的是擔保公司要求提前還車貸需要交一部分違約金。

宋相斌告訴記者,3月中旬,他通過當地一家二手車行購置了一輛價值17萬多元的寶馬轎車,其中有按月分期方式還貸的10萬元貸款。

“擔保公司是二手車行幫忙找的,貸款的手續十分簡單,在簽訂了相關合同後便成功提車。”

宋相斌介紹說,7月下旬,他因其他投資在一家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對方提醒他需將車貸提前還清,不然會影響到此次貸款的申請。

為此,宋相斌開始著手籌備錢款,準備將剩餘的車貸一次性還清,可在諮詢了擔保公司後對方則表示,如果提前還款,餘款要收取5%的違約金。

“我簡單計算了一下,剩餘的車貸約有6萬多元,如果提前還清要交納違約金3000多元。”

宋相斌認為,提前還車貸要付違約金一事並不合理,也沒有法律依據。

8月1日上午,根據當事人宋先生提供的相關信息,記者找到了為其提供貸款擔保業務的這家機構。

對方一名孫姓負責人解釋稱,此前,在簽訂貸款合同時,違約金一項有相應的條款,如果貸款人需提前還貸,餘款將收取5%的違約金。

經過協調,上述孫姓負責人表示,關於提前還款所產生違約金的具體金額,他們將會與當事人宋先生通過進一步協商來解決。

》》記者調查違約金條款屬 車貸行業久存的潛規則

在汽車金融粗放發展的當下,車貸行業尚存在哪些利弊?魚龍混雜的擔保機構在業務上又暗藏哪些玄機?消費者在進行貸款時一般遇到哪些糾紛?8月1日至2日,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8月1日上午,在對位於張店區山泉路的多家二手車行的走訪中記者發現,目前,不少二手車行都推出了貸款買車的業務,與之關聯的金融擔保機構的貸款擔保業務也已不僅針對銷售新車的4S店。

一家二手車行的一名趙姓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與他們車行合作的共有2家汽車金融貸款公司,他們選擇合作伙伴的前提條件非常簡單,只要在行業內有著較好口碑且辦理車貸手續的時間迅速即可。

“近年來,對於淄博這類三線城市而言,二手車交易市場的主流車型正在發生變化,消費者所需求的車型已不再僅侷限於低檔車,相反,中高端二手車的交易越來越活躍。”

這名負責人介紹說,中高端二手車的熱銷使車貸業務繼續下沉,這也為二手車市場的發展提供了便利。

“對於二手車行來說,我們主要是保證所售車輛的車況和品質,關於貸款的相關事宜與我們無關。”上述負責人說。

那麼,貸款買車的消費者在被動選擇金融擔保機構時又將面臨哪些常見風險?

8月2日下午,在金融擔保機構從業多年的業內人士趙靜向記者透露,目前,車貸的來源主要有銀行貸款、融資租賃公司貸款和汽車金融公司貸款,而違約金的問題則主要存在於汽車金融公司貸款這一領域。

“相比而言,汽車金融公司車貸所需手續簡單,一般不需要質押物,只要貸款人信用較好,可以提供居住和收入證明就能成功貸到款。”

趙靜介紹說,設定違約金條款一直都是車貸行業的潛規則,許多消費者對此並不知情,通常情況下,車貸第一年的利息最高,為此,金融機構會想方設法阻止借款人提前還貸,從而儘可能多地收取利息。

“消費者如認真閱讀貸款合同就會發現,提前還款需支付違約金早已被擔保機構寫進合同中,一旦借款人在指定的時間內提前還清全部貸款或大部分本金,則需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數目通常是按照提前還款時的未結餘額的2%到5%計算,或規定若干個月份的利息。”趙靜說。

》》專家說法霸王條款致行業弊端凸顯

調查中記者發現,目前,消費者在貸款買車時所辦理的車貸業務多數為間客式車貸,簡單說就是購車人“先買車,後貸款”,由汽車經銷商或金融擔保機構向購車人提供全程擔保,並負責對購車人進行資信調查、幫助其向銀行申請貸款、代收繳車款本息。因受利益驅使,有金融擔保機構在購車客戶貸款時會設置各種各樣的“套路”,有的巧立名目收費,有的保證金難退還,有的提前還貸面臨高額違約金等。

8月3日上午,山東正大至誠律師事務所主任楊於偉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直以來,由於銀行在汽車金融業務擴張上大多采取與外部第三方合作的模式,這種模式的弊端越來越明顯,與之相關的訴訟糾紛也越來越多。

“以車貸提前還款需要交納違約金為例,從本質上講其實是金融擔保機構所制定的霸王條款,是一種行業壟斷行為。”

楊於偉介紹說,《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該法第七十一條也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除此以外,借款人選擇提前還貸並沒有損害到貸款機構的利益,貸款機構作為債權人並無權拒絕借款人提前償還債務,也無權向借款人收取提前還貸違約金。如果貸款機構認為提前還貸給銀行增加了費用負擔,貸款機構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提前還貸要強制收取違約金。

對此,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主任傅強律師也表示,多年來,銀行在汽車金融業務擴展方面藉助金融擔保機構的“觸角”,不僅能夠為銀行帶來大批量業務,而且也更有利於銀行對風控的把握。

“但由於很多擔保機構的業務並不規範,也導致了消費者的權益因此受到侵害。”傅強介紹說,因此,對於貸款買車的市民而言,最重要的依據依然是貸款合同,市民在簽訂合同前應理清合同中的相關條文,以此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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