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海南省專利權質押融資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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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專利權質押融資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充分發揮專利權的融資功能,保障專利權質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知發管字〔2015〕21 號)和中國銀監會等四部門《關於商業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3〕6 號),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100 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是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仍為有效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質押融資是指企業將其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出質,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一定金額的貸款,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貸款人是指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人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註冊的企業或者海南籍的專利權人。

第二章 質押條件和融資用途

第四條 以專利權出質獲得的信貸資金,應主要用於技術研發、項目產業化建設、運營、管理、技術改造和流動資金週轉等活動,不得用於違法違規的用途。

第五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融資的專利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必須有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二)專利權處於法定有效期限內,原則上,發明專利的剩餘有效期不少於 3 年、實用新型專利的剩餘有效期不少於 5 年,剩餘有效期不短於貸款期限,並按時繳納年費;

(三)權屬清晰,依法可轉讓並能夠辦理質押登記;

(四)專利權不得涉及國家安全與保密事項(包括國防專利);

(五)授予專利權的專利項目處於實質性的實施階段,並形成產業化經營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專利權的質押期限不得超過該專利權有效期限。在貸款有效期內,借款人有維護專利權有效的義務。

第六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融資的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是合法專利權人,若存在共同所有權人的,應提供其他共有權人同意質押的合法有效書面文件,且出質人為質押專利的全體權利人;

(二)企業財務和知識產權制度健全,原則上,年度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三)企業恪守信譽,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具有還本付息能力。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專利權質押融資:

(一)專利權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無效、已經終止或者距離權利終止日少於 3 年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或冒充專利的;

(三)專利權存在權屬糾紛或權屬不清的;

(四)已被國家專利行政機關強制許可的專利權;

(五)已被國家有權機關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

(六)專利權已質押登記的;

(七)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的;

(八)其他不具備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的情形。

第三章 融資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條

融資額度可把專利權價值評估結果作為主要的參考依據,由企業與金融機構協商按專利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發放,專利權價值評估可由相關企業、金融機構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

第九條 金融機構在辦理專利權質押融資業務時,應充分了解專利權質押融資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並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需求、償債能力、出質專利權評估價值、擔保、購買保險等情況合理設定專利權質押融資期限、金額、利率。貸款基準利率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執行。

第四章 融資補助和風險補償

第十條 專利權質押融資補助和風險補償,由海南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從海南省科技廳技術創新引導計劃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中支付。

第十一條 專利權質押融資補助是指對提供專利權質押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的補貼,包括存量補助和增量補助兩部分。存量補助標準為當年末專利權質押融資金額的 0.2%,增量補助標準為當年末較上年末專利權質押融資金額增量的 1%。每家金融機構補助上限為 300 萬元,當年未出現增量的不給予增量和存量補助。補助可用於獎勵辦理專利質押融資的營銷團隊,但其比例不應超過 50%。

第十二條 專利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是指借款人違約後,對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保險機構的補償,每家機構每年風險補償金額不得超過 500 萬元。

第十三條 對於未引入擔保機構擔保或保險機構承保的專利權質押融資業務,如出現借款人違約,金融機構可向海南省科技廳申請風險補償,補償標準為:100 萬元以內的貸款業務,按貸款違約金額的 15%給予補償,超過 100 萬元的貸款業務,按貸款違約金額的 10%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對於引入擔保機構擔保或保險機構承保的專利權質押融資業務,出現借款人違約,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按協議履行代償責任後,可向省科技廳申請風險補償,補償標準為:100萬元以內的貸款業務,按貸款違約金額的 15%給予補償,超過 100萬元的貸款業務,按貸款違約金額的 10%給予補償。

第五章 融資管理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在發放專利權質押貸款後,要監控借款人貸後資金運用情況,關注資金流向,如發現借款人轉移資金,變更信貸資金用途,應當及時責令其改正,並可視情形作出追回補助資金的決定;如發現借款人違法使用信貸資金,將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要做好貸後管理工作,委託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公告窗口,準確把握專利權市場流動行情,影響出質專利權的市場價值因素,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負責建立和完善“海南省專利權質押融資信息庫”,收集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信息,對其專利法律狀態、權屬和有效期限以及企業相關情況進行核實,為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提供信息參考。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和騙取財政資金。對有違規行為的申報企業、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保險機構等服務機構,省科技廳將收回補助或補償資金,並三年內不得申報補助或補償項目,且以失信名單向社會公開,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是專利質押融資的主管部門,要積極培育專利權流轉市場交易體系,規範專利權市場交易行為,為貸款人提供專利權管理政策諮詢和信息查新等服務,支持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做好實施工作。省財政廳負責補助、補償資金的預算安排。省金融辦、海南銀監局、海南保監局負責對開展專利質押的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條 人民銀行和其它監管部門要加強窗口指導,改進服務,規範辦理專利權質押融資業務,督促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專利權質押登記和質押融資檔案的管理工作,每宗專利權質押登記和質押融資卷宗應記載規範,材料完整齊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純專利技術質押融資,其它物品質押融資不在資助範圍內;同一筆貸款已從其它途徑獲得中央財政或省級財政補助後不再適用於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專利權質押融資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專利權融資功能,拓寬企業融資渠道,促進專利技術應用市場化,根據《海南省專利權質押融資暫行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質押融資申辦、補助申報、風險補償金申請適用於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符合申報(申請)補助資金和風險補償金的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保險機構,應於發生專利權質押融資或質押融資發生違約情況的次年 7 月 31 日前向省科技廳遞交申報(申請)材料。省科技廳收到申報(申請)材料後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初審,並聘請會計中介機構複審,作出複核結果,複核結果在省科技廳網站公示 7 個工作日。

第四條 通過公示的項目,其補助、補償資金由省科技廳審定後撥付給金融機構。在同一筆貸款項目中,申報單位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財政補助的,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

第二章 質押融資申辦程序

第五條 凡符合專利權質押融資條件的企業,向金融機構提出質押融資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利權質押融資申請書;

(二)企業基本情況信息;

(三)擬出質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及複印件、最後一次繳納年費的收據;

(四)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金融機構如需對專利權作價值認定,可要求企業提供經金融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作出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報告。

第七條 金融機構如需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可要求企業向擔保機構、保險機構提出貸款擔保申請,經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審批同意,簽訂相關合同。

第八條 專利權質押合同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貸款人及代理人或聯繫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

(二)被擔保債權的金額、利率、資金用途、種類;

(三)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件數及每項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和授權日;

(五)質押擔保的範圍;

(六)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七)對質押期間進行專利權轉讓或實施許可的確定;

(八)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

(九)出現專利糾紛時借款人的責任;

(十)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十一)違約及索賠;爭議的解決方法;質押期間債務的清償方式;

(十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合同簽訂日期、簽名簽章。

第九條 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專利權質押融資合同後,雙方應在 15 日內持專利權質押融資合同、擔保或保險合同等資料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海口代辦處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十條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海口代辦處辦理質押登記合格後,由企業和金融機構共同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海口代辦處領取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登記通知書,完成放款。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委託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放貸企業進行貸後監管,掌握專利權的相關信息,每季度將企業相關信息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二條 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按相關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海口代辦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時,專利權借款人和貸款人應提交專利權質押變更協議。

第十三條 企業到期償還貸款,合同終止,企業和金融機構持有關材料到原登記機關解除質押並辦理登記註銷手續。

第三章 金融機構補助申報程序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申報專利權質押融資補助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海南省區域內註冊或經營的各商業銀行、本省區域性商業銀行、信用社,或海南省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信用擔保機構、保險機構;

(二)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了質押融資,專利權質押登記以及借貸手續完備且款項已實際到位;

(三)專利權質押融資放貸日起 1 年以內。

第十五條 辦理程序及申報材料要求:

登陸海南省科學技術廳官網(http://dost.hainan.gov.cn/),下載填報《海南省專利權質押融資服務項目申報書》,根據職責範圍向省科技廳提交驗證材料原件並留存複印件:

(一)申報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專利權質押備案登記文件、貸款合同;

(三)有關金融機構劃款憑證;

(四)與申報項目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經貸款金融機構確認的還本付息憑證等)。

第四章 風險補償金的申請程序

第十六條 企業若出現下列任一情況,金融機構即認定為企業違約:

(一)貸款期內欠息超 30 天,或累計欠息 3 次以上;

(二)貸款本金逾期 30 天以上;

(三)借款人出現關停或倒閉的情況;

(四)借款人主要經營者失聯;

(五)借款人經營情況出現重大不利情況;

(六)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企業違約情況。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認定企業違約後,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省科技廳、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並出具違約通知書。

第十八條 申請前已收回全額代償資金的,不符合金融監管要求的或者金融機構明顯失職的,有徇私舞弊行為造成代償的貸款項目不予以補貼。

第十九條 辦理程序及申請材料要求:金融機構、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申請風險補償金,需登陸海南省科學技術廳官網(http://dost.hainan.gov.cn/),下載《海南省專利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申請書》,報送以下材料原件並留存複印件:

(一)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專利權質押備案登記文件、評估報告、擔保或保險合同、貸款合同;

(三)金融機構出具的違約通知書;

(四)有關金融機構劃款憑證複印件(蓋公司財務章);

(五)其它必要的補充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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