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個人?看完這篇你就懂了

網絡虛擬財產被盜可追回?

微博號等可被列入被執行人財產?

8月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2017年度涉互聯網十大案例,內容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及執行等領域,及時回應社會廣泛關注的網約車、網絡盜竊、微信外掛程序支付、網絡代駕等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據悉,這是全國省級法院首次集中發佈同類型典型案例。

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個人?看完這篇你就懂了

據瞭解,目前廣東互聯網用戶數超8000萬,位居全國第一;3G/4G基站130多萬座,穩居全國第一;互聯網工業產業鏈聚集廣東,高端信息產業基礎雄厚,網商創業高度活躍,2017年新增互聯網企業超550家,其中產值超10億元企業50多家,潛在涉網絡司法需求體量龐大。同時,近年來廣東法院涉互聯網案件持續增強。

據不完全統計

2016、2017年,全省新收民事一審中涉網絡案件近2萬件,結案標的總額超7億元。其中,廣州兩級法院受理的互聯網案件數佔全省90%以上。從案件類型看,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網絡侵權糾紛、網絡金融糾紛等超50%,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增幅最大,達100%。

隨著電子商務、共享經濟等新業態的不斷髮展,新類型涉互聯網案件不斷增多,給社會治理模式和司法審判方式帶來挑戰。廣東高院審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涉互聯網案件存在侵權賠償數額計算難、電子物證數據恢復難等特點,法院需要不斷了解行業運作規律,才能更好地發揮司法裁判規範互聯網有序發展的作用。

此次發佈的涉互聯網十大案例,具有典型性、新穎性和普適性,為進一步釐清虛擬網絡主體之間法律關係、權利邊界、責任範圍提供了明確指引。

部分典型案例

“微信”屬於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在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全國首宗“微信”外掛案件中,張某等三被告人犯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該案為釐清涉“微信”等新型網絡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新的審判思路。此外,針對特定手機以非法手段竊取手機ID密碼、倒賣手機ID及解鎖信息等行為,有可能觸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微信”屬於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

“微信”屬於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張某、劉某旭的行為不僅為少數微商的惡意營銷提供了便利條件,更是嚴重破壞了微信這一社交軟件的平臺生態環境和嚴重干擾了網絡虛擬世界的正常秩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二人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應予懲處。

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號等可作為被執行人財產由法院強制執行

深圳市玩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廣州暢悅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悅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系列案,在執行階段,由於“暢悅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越秀法院依法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並進行四查,除查明並扣劃少量銀行存款外,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院依法實施搜查,未發現“暢悅公司”具體經營場所。同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執行法官瞭解到暢悅公司名下網站仍在運營,並有廣告收入。法官通過搜索引擎查出網站運營商,並依法作出執行裁定及協執文書郵寄運營商阿里雲公司。

2017年9月12日,運營商協助查封上述網站域名並限制登錄。

2017年9月18日,法官接到被執行人來電詢問如何履行義務,隨後將全款打入法院賬戶,該批案件全部執行完畢。

法院認為

在日益頻繁的互聯網糾紛中,執行往往具有難度大、範圍廣、財產難以掌握的特點,傳統執行手段難以取得成效,需要創新高效、快捷的執行手段。

同時,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號等虛擬載體的經濟價值高漲,應當列入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執行。在發現被執行人有上述網絡財產時,通過運營商協助法院查封,可直接影響被執行人的正常經營收益和商譽,從而達到有效震懾被執行人,迫使其履行法定義務的效果。

蘋果ID屬於何種公民信息?

黃某聰、魏某飛將從他人處非法獲取的大量蘋果手機用戶信息(機主姓名、蘋果ID、手機號碼等)發送給下家用於解鎖,並將解鎖成功與否的信息向上家反饋,以此賺取費用。公安人員從二人電腦共提取涉案信息1273條。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兩被告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從二人案發前的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看出,其二人明知被解鎖後的信息可能被他人通過遠程鎖機等手段向手機用戶索要解鎖費或對盜竊所得手機進行刷機銷贓。

蘋果ID及解鎖信息屬於足以影響他人財產安全的信息,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500條以上即構成犯罪。

二人長期大量倒賣上述信息給他人解鎖,超過定罪標準,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近年來,針對手機用戶的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高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5類,制定了不同的定罪標準。本案例將蘋果手機賬號、密碼等信息歸類為“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並據此定罪量刑,是司法解釋施行後我省法院最早適用新規定的案例之一,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示範意義。

網絡虛擬財產系公民私人所有

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個人?看完這篇你就懂了

2015年,楊某糾集陳某、李某,利用前述認識誤區,以準備購買遊戲賬戶、遊戲裝備為由尋找作案對象。賣家上鉤後,楊某等人便偷偷進入賣家其他的捆綁賬戶,迅速轉移或者拋售該賬號內的虛擬財產,將交易所得佔為己有。至案發時,楊某等人有分有合地實施盜竊24次,被盜虛擬財產合計人民幣14.3萬元。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涉案虛擬財產能被公民獨佔管理、轉移處置且具有價值屬性,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結合楊某等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犯意,依據《刑法》規定,應當認定為盜竊罪,並對楊某等人判處了相應的刑罰。

竊取網絡虛擬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一直沒有明文規範。本案系2017年《民法總則》將計算機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納入保護範圍後,第一例保護虛擬財產的大要案。本案認為網絡虛擬財產系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對於提升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力度,助力“互聯網+”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讀創/深圳商報記者 駐穗記者 姚嘉莉 通訊員 潘玲娜 文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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