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90後男子網購假幣使用獲利被判刑


三名90後男子網購假幣使用獲利被判刑

為謀取利益,三名90後男子利用網絡購買假幣,然後購物使用換取真幣,三人單獨或結夥購買假幣面額四十餘萬元,淮北市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黃某、尚某、李某涉嫌購買假幣罪提起公訴,2018年6月8日,濉溪縣人民法院以黃某犯購買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尚某犯購買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李某犯購買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6年8月份至2017年4月底,黃某、尚某、李某單獨或結夥,通過網絡聯繫從孫某(另案處理)處多次購買假幣,再用假幣購買低價格商品,通過找零換取真幣的方法,在全國多地使用假幣非法謀利。2016年8月至11月底,黃某單獨從孫某處購買假幣九次,面額共計155000元,尚某單獨從孫某處購買假幣四次,面額共計12600元,李某單獨從孫某處購買假幣二次,面額共計22000元。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3月底,黃某夥同尚某等人共同購買假幣十次,面額共計184460元。2017年4月份,黃某夥同尚某、李某共同購買假幣四次,面額共計81200元。

2017年7月13日,黃某、尚某、李某被抓獲歸案,當場扣押疑似系假幣的人民幣等物品,經鑑定,扣押錢幣中假幣面額9180元。三被告人歸案後供述,購買的假幣為面額20元、10元、5元三種,分別在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等省一些市縣的小商店、小吃鋪購買少量東西使用,換取真幣。

三名90後男子網購假幣使用獲利被判刑

檢察官說法

黃某、尚某、李某違反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明知是偽造的貨幣仍購買,其中黃某參與購買偽造的貨幣面額共計420660元,尚某參與購買偽造的貨幣面額計278260元,均屬數額特別巨大,李某參與購買偽造的貨幣面額計1032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購買假幣罪。

本案中黃某、尚某購買偽造的貨幣面額超過2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李某購買偽造的貨幣面額超過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數額巨大,故法院對三被告人依據不同的法定刑予以判刑處罰

三名90後男子網購假幣使用獲利被判刑

相關法律解釋

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貨幣的管理制度,具體指破壞貨幣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貨幣的發行權。本罪的對象是貨幣,包括流通中的人民幣和外幣。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偽造貨幣的行為。所謂偽造貨幣,是指沒有貨幣發行權的人,仿照真貨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特徵製造假幣,以假充真。偽造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手描、拓印、機器印製、影印、複印以及高科技印製手段。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主觀方面要求是直接故意。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識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一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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