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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半夜偷井蓋賣錢的賊在廈門被抓了!!
他所到之處,一路留下害人坑....
專門半夜偷井蓋賣錢的賊在廈門被抓了!!
廈門新聞廣播記者8月7號從同安警方瞭解到:
洪塘派出所加大夜間巡邏力度和路面見警率、管事率。
8月4號凌晨2點左右,派出所夜間巡邏隊員在同安濱海城新城巡邏時,在同安區洪塘鎮石潯村南鎮宮路邊發現一行蹤可疑的男子正在路邊休息,男子身邊停著一輛三輪摩托車,車上有很多鐵製井蓋,巡邏隊員遂上前盤查詢問。
男子形色慌張,面對巡邏隊員盤問,無法說清車上井蓋的來源。最後,男子見無法逃避,承認井蓋是從附近道路上的下水管道口偷盜得來。巡邏隊員隨即現場控制住嫌疑人。
經派出所民警現場確認,嫌疑人姜某(男,貴州人),當晚一人共盜竊11個公路下水井蓋。據嫌疑人交代,他因手頭拮据,想偷井蓋賣廢品,賣一個大約能拿到十幾二十元。這些井蓋全部來自龍窟中路,都為鐵質。而沒有了井蓋的下水道深度達50-60釐米,該路段已通車,沒有井蓋容易對來往行人、車輛造成危害。目前,該嫌疑人因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被刑拘。
警方提示:設置在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蓋,無論它們原本屬於哪個單位設置的,也無論它們原來的功能是什麼,它們都構成了道路路面的有機組成部分,關係到交通運輸安全。將井蓋盜走,無異於在道路上挖了一個陷阱,破壞了道路的完整性和保證交通安全的功能,並足以導致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切莫違法犯罪,既損人又不利己。
普法:
《刑法》第117條規定: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條第一款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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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賀俊 陳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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