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礦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8年8月2日,五礦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五礦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56號),現將警示函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控股子公司中國五礦深圳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於2013年為龍巖卓鷹制鐵有限公司向吳英才的1億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對外擔保事項屬於應當立即披露的重大事項,你公司未能及時發佈臨時公告予以披露。

二、控股子公司五礦(湖南)鐵合金有限責任公司於2017年4月28日與湘鄉市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簽訂協議,將新料場等七宗土地交由地方政府收儲,產生收益超過你公司2016年經審計淨利潤的10%,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屬於應當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未能及時發佈臨時公告予以披露。

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現對你公司予以警示,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你公司應當加強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將認真學習《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按照相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在北京證監局要求的時限內向其報送整改報告並及時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五礦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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