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解讀系列之八

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解讀系列之八

本律師現茲就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作如下系列解讀。本文為解讀系列之八:一、《徵求意見稿》第六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簽訂書面合同。

“按照前款規定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或者抵押。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解讀系列之八

呂律師解讀:這一規定強調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重要意義,是對以往集體用地不能入市的重大修改,對集體經營建設用地給予與城市經營建設用地同等地位和同等權利。對此,上述規定更進一步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這充分說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集體土地所有權能將有明確的法律保障。上述規定大大提高了集體土地的使用價值,盤活了集體土地資源,使本來“一潭死水”的集體土地煥發出未曾有過的生機和活力。對農村居民而言,他們通過出讓、出租、出資、入股的方式使用其土地將不再是夢想,而是切實有法律根據的現實和事實。現就上述四項權能分別闡述如下:

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解讀系列之八

1、出讓、出租:依照現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上述規定說明: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集體土地除非出現“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這一法定情形,否則不可以出讓。而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在上述徵求意見稿最終修改通過並頒佈實施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將不再受到限制或限制範圍大大縮小(注:應以最終頒佈實施的規定內容為準)。

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解讀系列之八

2、出資、入股:依照現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資和入股同樣受到相關限制,即如出資和入股的用途屬於農業建設的範疇,則是無條件被允許的;但如出資和入股的用途屬於非農業建設,則是有條件被允許的。對此,現有《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因此,依照現有上述規定,對集體土地的出資和入股,顯然受到極大的限制。這種限制,將在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得到全面釋放(注:應以最終頒佈實施的規定內容為準),從而大幅提高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給農村居民帶來實實在在的“紅利”

土地管理法”徵求意見稿”解讀系列之八

弘揚法律正義,共建美好家園。祝您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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