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3歲男童商場扶梯摔下身亡,父母找商場索賠,你覺得責任該怎麼劃分?

天蠍座男孩


三水三心觀點:

可以多角度分析,理解家長的心情,但應依法依規處理

三水三心分析:

據媒體報道,8月9日13時許,湖北孝感市保麗國際廣場內發生一起男童墜樓事件後搶救無效,墜樓男童已確認死亡。

男童墜樓,對於家庭來說,無疑是一場悲劇!希望家長節哀順變!

一個如花的生命瞬間逝去,如果真的有天堂,希望孩子在天堂裡過得快樂幸福!

事情已經出了,再怎麼後悔,也無濟於事——這個世界,後悔藥,還沒有也永遠不可能生產出來!

那麼,就只剩下一件事,那就是責任與賠償!


一,從情感的角度來說,家長提出賠償,可以理解

每一個孩子的出生,都會承載著各種幸福快樂與希望。而逛一次商場,卻母子陰陽相隔,作為母親,作為家人,其悲痛欲絕乃至在一段時間內喪失理性和基本的責任判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所以,基於人性關懷的角度,三水三心對一些網友的冷漠言論,感到不可思議!多年前,三水三新處理一起學生自殺事件的時候,最開初,都次受到家長及其親屬的無端責難乃至辱罵,都盡力剋制,因為,喪子之痛,作為一個有情感的人,是需要首先理解的!

也就是說,人之所以為人,就是有悲憫情懷的——不然,為何見到狼吃羊的時候,你的內心總會有一點波動,用純粹的自然的眼光看,那就只是實物鏈而已啊!

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家長提出賠償,不應該支持

理解,可以從情感上。但處理問題,卻需要在法治軌道上。依照《侵權責任法》,商場作為公共服務場所,依據該法的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那麼,在這一事件上,商場是都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呢?三水三心沒有見到該商場的具體的報道,沒有也不可能還沒有權利去實地調查,但據三水三心多次逛商場的經驗來看,如果要商場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商場必須要有“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表現,也就是說:

電梯有安全隱患導致顧客摔倒(比如,某地商場踏板陷落,導致顧客摔傷摔死)!

電梯沒有按時保修保養,導致顧客摔傷等!

商場購買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梯,導致出現安全事故等。

從目前看起來,在這些問題上,商場都沒有問題,那也就是說,沒有問題就不應該承擔責任,不承擔責任就不應該賠償!

有些冷冰冰,不近人情!但事實如此啊!

那麼,如果商場沒有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難道,應該由孩子來承擔責任?

法律的規定,並非如此!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

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有媒體報道,通過查看監控,在孩子出事的時候,孩子的父母,正在旁邊的按摩椅處休息(見下圖)——

要知道,幾乎所有的電梯處,都有類似“未成年人請在成人的陪同下乘坐電梯”或者“老人小孩無人陪同請勿獨自乘坐電梯”等等類似的提示語(見下圖)!

但監護人在旁邊休息,卻讓一個三歲的孩子獨自爬上電梯——這究竟是商場“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還是“監護人沒盡到監護義務”?

或許有人會說,商場應該阻止孩子獨自乘坐電梯!

想想,也沒有錯——以後公共場所,來一個老人小孩,商場就安排一個人跟著——因為出了電梯,還有各種樓梯可能摔倒,還有玻璃可能劃傷,甚至還有許許多多描述不盡的危險存在!

我想,羊毛出在羊身上,以三水三心的工資,是逛不起商場的了!

三,從教育學的角度來看,孩子有遊戲的權利,家長有制止的義務

三水三心是教育工作者,分析事情總還喜歡從教育的角度來思考:愛玩是孩子的天性,遊戲是孩子的權利!這是每一個人特別是成年人有特別是父母應該知道的一個常識!

所以,即使孩子爬上電梯請注意,那不是孩子的錯——他有權利到一切他認為好玩的地方去玩,即使那時不安全的!

但監護人有義務制止孩子,到一切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玩!

所以,從教育學的角度來看,監護人,才是這起事件的責任人——沒有盡到監護的義務啊!想一想青島海邊雙胞胎溺亡的悲劇吧,不管母親有多麼的悲痛,但確實就是她沒有照顧好自己的孩子,而讓孩子——那一對可愛的姐妹花——走向了萬劫不復之地,再也不能醒來!

總之,家長悲痛欲絕乃至向商場提出天價索賠,都可以理解,畢竟,十月懷胎,三年養育,付出若干的心血,卻在花兒還沒開放的時候就提前凋謝,但任何事情,都應該在法治的軌道上來解決,不能贏為所謂的“同情弱者”,而無視公平與正義。


三水三心


8月9日13時許,湖北孝感市保麗國際廣場內發生一起男童墜樓事件。因扶梯向上滑動,孩子的身體被電梯扶手帶起來了,隨後身體滑至電梯外側,不慎墜落到負1樓身亡,據孝感市孝南區政府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員稱,墜樓男童已確認死亡。

全都是由母親的麻痺大意導致,沒有安全意識,讓孩子獨自玩耍,3歲的孩子,完全沒有辨別安全隱患的能力,這個年齡段的孩子,應該是寸步不離的,孩子走到哪裡,家長就應該跟到哪裡,事發的時候,孩子的父母和姐姐在按摩椅上休息,等到發現的時候,一切都已經太遲了。

那麼我不禁有幾個疑問,真是不吐不快!

1、當時事發前孩子的父母,到底在按摩椅哪裡幹嘛呢?


2、這和商場有什麼關係?


3、孩子的父母為什麼不跟隨自己的孩子?


4.孩子的姐姐為什麼也不跟著?


5、父母到底有沒有安全意識?


6、索賠180萬它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遇到這樣的事情,誰能承受的住,孩子是無罪的,這件事情,完全可以避免,如果當時孩子的家長,寸步不離的跟著孩子,那麼這樣的事情絕對不會發生,孩子的父母要求索賠180萬,完全是六神無主的表現。這件事目前進一步審理當中,最後的責任究竟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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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百曉生l


看了視頻,商場真的倒了八輩子血黴了,遇上這樣的家長,家長還有臉索賠180萬?你們害死了孩子,也害了商場,建議商場要求家長賠償,賠償商場因為小孩墜亡而導致客流量減少的損失,以及商場人員看到小孩子墜亡而遭受的精神損失費!

害死孩子的不是商場,而是陪他出來的家長和姐姐!

如果我沒猜錯,家長要求商場賠償的理由肯定是以下幾個:
1、商場的伏梯存在安全隱患,能隨便讓小孩子爬上去,爬上去之後又不自動停止;

2、商場扶梯旁邊沒有防止墜樓的圍欄,商場沒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3、商場沒有安全人員巡邏,任由小孩子爬到扶梯,而且沒有人阻止,導致小孩墜樓

反正家長就是一個理由,我人是在你商場出的事,反正就是你的錯,你就要賠!

我弱我有理?這是什麼邏輯

我想幫商場反駁這個家長:

1、誰把孩子帶出來又沒有看管好,自己跑去按摩的?

2、當時誰在孩子的身邊,誰更有可能防止事故的發生?

3、你覺得扶梯有問題,那你去告扶梯的生產產家啊?有哪個商場的扶梯不是這樣的,難道因為你一個小孩子的頑皮,要讓全部商場、全部扶梯的產家整改嗎?

4、整個商場那麼大,怎麼可能每時每刻、每個地方都有人巡邏?

5、事故發生在一瞬間,你作為在孩子身邊的家長都不能阻止,還要求我們商場的工作人員阻止?

所以,這個事件的責任,我覺得是在家長和姐姐身上,正是由於你們的不負責任、你們的疏於監管,導致小孩的墜亡,現在又賴上商場,真是讓人感到噁心。

願小孩下輩子能投胎一副好的人家,不要再遇上這麼不負責任的家人了!


李欽宇


根據調查通報情況,3歲男童跟父母、姐姐一起逛商場,在保麗廣場3樓扶手電梯上樓口處玩耍,因扶手向上滑動身體被帶起,滑至電梯外側後墜落至保麗廣場負一樓大廳。經120現場搶救無效後死亡。

現在男童家屬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索賠180萬元。既然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相信法律自會有一個相對公平的裁判結果。但就本案來說,責任的認定將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未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由於缺乏認知能力或認知能力受限制,其本身行為並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責任,法律責任由公共或其他場所的管理人、孩子的監護人或其他相關單位來承擔。本案中,事故的涉及人員或單位主要有以下:

1、男童監護人(家屬)

《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三四十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調查報告情況,事發時男童的父母及姐姐在3米外的按摩椅休息,並未在身邊照顧,並未履行監護職責,直接導致事故產生。所以男童的父母對於本案事故需要承擔直接的責任。

2、商場管理人

因為事發地點是在商場,屬於公共場所,

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商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商場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對於本案中,商場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在法院採購安裝的電梯質量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定期維保,電梯處貼有安全告示,顧客受傷後商場工作人員及時報警、送醫等。如果商場盡到這些義務,則不宜認定商場存在過錯。

3、電梯廠商

電梯屬於產品,適用產品缺陷條款,根據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經相關部門檢測,該電梯存在產品瑕疵,生產企業就要承擔責任。

4、電梯維保方

電梯屬於特種設備,商場或其他公共場所的電梯一般都是委託專業的維護機構進行維護。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各地相繼出臺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電梯的生產、安裝、檢測、維保等有一系列嚴格要求。相關單位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一旦發生事故,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故,如果本案中的電梯維護方沒有盡到電梯的檢測或維保義務,將因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5、賠償金額問題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1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對於這類案件,根據法律規定,主要的賠償項目主要有搶救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項目。


對於180萬的賠償金額,家屬在訴訟中會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按照一般的賠償案件及過錯責任程度,金額應該是稍微偏高。


葉律師



炎炎夏日,人們逛商場是有多重目的的:蹭涼、休閒、購物、帶孩子游玩等。

這母子三人逛商場,自然也是多重目的於一身。所以,母親和姐姐在沙發上歇著,讓三歲小孩在電梯上上去下來,盡情玩耍。可是,讓人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小孩一個不小心,翻下電梯,摔至樓下,不治身亡。

家長向商場索賠,這在現在已經是見多不怪了,因為在商場發生了事,不找他們賠償,還能找誰呢?

但是,找人家賠償,總得有個說詞呀!電梯是載人上下的,其運轉正常,這個是沒有問題的;而電梯的扶手,踏板沒有損壞,不會使人墜落的,這個商場似乎也沒有責任。孩子的掉落是翻扶手而滑落下的,似乎顯得電梯扶手太低,但這是按國家的標準做的,似乎也沒有什麼問題。那誰應該對這件事負責呢?孩子自己和他的家長。

三歲小孩做為幼兒階段,事事處處應該有人陪護,預防危險的事情發生。而做為孩子的母親,應該知道孩子在電梯上玩耍是非常危險的事情,卻不管不說,遠離孩子,任由他一個人自由玩樂。而她與女兒卻坐在一旁的沙發上,安然休息。因為無人照顧和勸阻,致幼兒翻下樓梯致其傷亡,責任應該基本全擔。

做為商場,也有管理不到的地方。孩子在滾動電梯上長時間的玩耍,工作人員是應該能夠看到並有效制止的。但並沒有人上前勸阻,應負管理不到的責任。

總的來說,我覺得家長應負百分之九十的責任,而商場呢,至少也要負百分之十的責任吧。


民諺民俗民間故事


明確責任需要相關部門依法調查!多少錢也換不回孩子的性命!

我也有一個小兒子,我很能理解該家庭的“悲痛”!通過與該家長換位思考,我感覺家長提出讓商場賠付180萬,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賠付問題是一個嚴謹的法律問題,不是誰隨便一句話就能說清的。但是根據一般的常識,我們可以明確一些問題:

1.是誰把孩子帶出來的?

2.誰應該負責看孩子?

3.為什麼沒看好?

4.孩子在哪裡出的事?

5.怎麼出的事?

6.監控影像能否還原真相?

7.商場的相關安全措施完善嗎?

通過對監控影像的調取,結合一些曝光的消息,我們可以初步瞭解到一些情況:

孩子是由父母和姐姐一起帶出來的,應當由其監護人負責照看。

因為孩子父母坐按摩椅,導致對孩子照看疏忽。

孩子是自行爬電動扶梯,被扶手帶動,失手墜樓,中間並沒有其他人施加外力干擾!

但是商場是否有明確的安全警示標誌?以及商場自動扶梯四周是否設立了針對未成年人的安全護欄?以及雙方責任認定等一系列問題,應由相關部門依法調查後,經由法庭判決。

其實無論多少錢都換不回孩子幼小的生命,希望從此“安全警鐘”長鳴!


紅色雄起


根據調查通報情況,3歲男童跟母親、姐姐一起逛商場,在保麗廣場3樓扶手電梯上樓口處玩耍,因扶手向上滑動身體被帶起,滑至電梯外側後墜落至保麗廣場負一樓大廳。經120現場搶救無效後死亡。

如要商場承擔責任,必然要認定商場存在過失,過失不外乎如下幾個可能:一是沒有警示標誌,沒有將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明示、告知給消費者,這也就是一些商家在場內設置“孩童乘梯須大人看護”“地溼路滑 小心摔跤”告示牌的原因;二是電梯損壞,致使乘客受傷,這裡麵包括主觀與客觀因素,電梯損壞有人為直接或間接損壞、自然損壞等情況;三是管理缺失導致顧客受傷,如電梯上擁堵造成踩踏、工作人員失手墜物導致顧客受傷。等等。

從本案看,除警示標誌是否設置不明,其他情況並不存在。事實是,電梯正常運行,不存在顧客擁堵、電梯停滯,墜亡原因是孩子扒住電梯扶手,被正常運行的電梯帶到高處,手滑墜落。在此背景下,寄望於商場專門安排一名電梯管理(服務)員守在那裡是不可能的,而管理的主要責任完全在監護人。根據視頻,孩子的母親和姐姐有的在按摩椅處休息,沒有起到監護作用。如果認為正在運行的電梯是“罪魁禍首”,那麼可笑的事就來——商場的欄杆若不弄成三米高,也可能是罪魁禍首(當然3米高也能爬過去,摔傷或墜亡);廁所窗戶不能推開,否則也可能攀爬墜亡;各類玻璃門必須經得起搖晃,否則可能砸傷顧客……

小時候有個兒話,上年紀的人可能熟悉:汽車來了我不怕,我和汽車打一架,打不過了叫爸爸,爸爸給汽車倆嘴巴。對於原則性教育,什麼可為,什麼不可為,中國教育實在太不到位。此案至少存在兩個不到位:一是對於孩童胡亂攀爬手扶電梯,缺失原則性教育;二是對於事件後果,向商場開出180萬的高價賠償,同樣是缺乏原則性認知態度,錯上加錯。

“爸爸給汽車倆嘴巴”——教育觀、價值觀、社會觀等偏頗,導致現在的教育關係輕薄如紗,敏感如蟬。就拿學生上課玩手機,老師不敢管,管了稍有閃失,家長的拳頭就打過來,索賠函就砸過來。日本學校流行一種叫“連足跑”的體育活動,鍛鍊的是孩子的團隊精神和堅強的意志。每每拿到優異成績,孩子們為自己的辛苦付出淚流滿面。而在中國,這種體育活動很難開展,原因簡單,容易受傷。學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回到孝感保利國際商場一事,如果真要責任劃分,筆者認為在中國當下環境,最多二八開,商場最多承擔20%責任,理由在於缺乏“管理”。如果令商場承擔更高賠償,對於社會教育、價值觀、法制進程有害無益。


紙馬無韁


不要把什麼都推給商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負有主要責任,監管不力,這才是根本,青島兩個雙胞遊客胎溺水也要找大海管理方索賠嗎?是不是大海周圍也應該按上防護網,派人24小時巡查。

我們習慣出事了找責任方,有什麼用,人都死了,別說180萬,給你1800萬又能如何,只能彌補一下你的物質需求,你的精神永遠是失落和空虛的,我們常說防患於未然才是王道,千萬別等出事了,又是找責任方,又是尋找目擊證人,什麼用呢?孩子沒有了。

孩子摔死了,你說商場那些做的不好,那個地方需要改進,哪裡存在安全隱患,這是你來之前應該瞭解的,一個三歲的孩子你應該寸步不離,時刻陪伴左右,可能你又去坐在哪裡玩手機了吧!你才是孩子死亡的罪魁禍首。

商場也可能某些地方做的不夠到位,大家試想一下,一個偌大的商場,能做的面面俱到嗎?在看看我們現在的孩子不但調皮搗蛋,還喜歡好動大家也看到了,一個孩子也是在商場,抓住電梯扶手,直接被電梯帶走了,後來被商場的工作人員接住了,大家說說誰的責任。

家長朋友希望你遠離手機,照顧好孩子,事後找責任有什麼用,事情發生了,你一點責任沒有行嗎?孩子還能活嗎?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馬後炮,已經晚亦。

出事了你找一堆商場的責任,這些風險是可預見性的,你為什麼不做好防範,孩子的安全你才是第一責任人,別找那麼多理由,好好把孩子看好才是正確的。


大海傳媒




現代社會,不管是大人還是小孩,人們外出逛街、購物、旅遊的機會比過去成倍增加,與此同時,有關公共場合安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引起人們的關注。象題目中所提到的類似事件,我們都非常痛心和惋惜,家人一定更是悲痛欲絕。

但是,感情歸感情,理性是理性。針對題主所說,筆者認為,在商場的基本設施正常的情況下,發生問題,應該主要是監護人的責任。觀點如下:

第一,帶孩子(尤其是幼童)外出到公共場合,監護人負有至高無上的責任,可以說是責無旁貸,義不容辭。有些問題的發生,往往就是監護人責任心沒有到位的原因,比如:看手機、與人聊天、遠距離看護或專注其他事情等。



第二,監護人要具備基本的生活常識和在外知識。比如:乘用車輛、電梯、遊船、娛樂設施、處於人群密集區或動物放養區等,對應該注意的事項和可能潛在的危險,應當有基本的安全意識和防範辦法,比如:抱著孩子、牽著孩子的手、有效限制活動範圍等,絕不能粗心大意,任其自玩。

第三,近些年發生的一些公共安全事件,有的確因舉辦方責任造成的,這個必須由舉辦方承擔,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有些情況,比如:在有警示牌警告的地方擅自下水游泳,在大型動物放養區遊玩擅自下車,違章跨跳交通護欄,在禁菸區私自抽菸被善意提醒等,如此種種,發生了問題與舉辦方或對方當事人真沒多少直接關係,提出責任劃分和索賠要求,心情尚可理解,但確實太牽強,也沒有幾分道理,更不利於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恐龍之想


這是個不幸的事情,無論對於商場還是孩子的家庭都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從描述上來看責任是很明顯的,孩子在監護人的陪同下逛商場出事情,是監護不力造成的事故的發生,是主要責任。

8月9日下午一點,湖北孝感市發生一起男童墜樓事件,孩子的父母陪同兩個孩子逛商場,其中3歲的小孩在三樓到四樓的扶梯上滾落下來致死的,這事情的經過實際上是很清晰的,責任劃分也是很明確的,商場屬於公共場所,自動扶梯屬於公共設施,這些都是孩子父母很清楚的事實,孩子的出事與父母的監護不力是直接相關的。

未成年人出行應當由監護人監護。

未成年人由於年齡、教育等因素對自己的行為不能控制,在出行的時候需要監護人陪伴,監護人有義務控制未成年人的危險行為,當未成年人發生危險的時候,監護人應當及時制止,監護人未能制止未成年人行為的而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未成年人使用公共設施應當在監護人監護下使用。

未成年人對公共設施的認知不足是肯定的,公共設施是為了方便公眾的休閒出行所建設,是符合相關規範的,自動扶梯是一件常見的公共設施,也是符合規範的運輸工具,沒有任何責任,有些人說是不是沒有安全標誌是違法的,請問一個三歲的孩子能認得出安全標誌嗎,抬槓的話我們不說,誰的責任自己認,大家心知肚明。

商場無責。

商場提供的是購物和休閒功能,是一個基本的公共場所,商場的建設都是有規範遵循的,從事件的過程來看,小孩是自己跌落的,商場沒有任何的責任,有些人認為商場應當設立危險標誌,請問自動扶梯是不是常見設施,設立了危險標誌三歲的孩子能認識?如果不是自動扶梯,換成人工走梯,難道還要怪商場設置了走梯?

事情是不幸的,誰也不願意看到,希望把以後的日子過好,不要想些歪門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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