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貨款未用於家庭日常所需

近日,萍鄉市湘東區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一起涉夫妻債務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宣判,依法判決劉某不承擔丈夫林某超出日常生活的負債19萬元。

據瞭解,林某是銷售鐵礦粉的老闆,陳某與林某長期存在業務往來,經雙方結算,截至2014年12月31日林某尚欠陳某鐵礦粉貨款計173447.75元。2015年2月15日,雙方簽訂《還款協議》,林某承諾所欠貨款及逾期付款損失在2015年12月30日前逐步還清等內容。後林某一直未還,陳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某夫妻對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經依法審理,合議庭認為,《還款協議》系林某一人所籤,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欠款並不是用於夫妻雙方日常生活所需。妻子劉某既未在《還款協議》中籤名,也未在事後進行追認,亦未參與丈夫的日常生產經營。原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兩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該欠款亦非是兩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合議庭判定所欠貨款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妻子劉某不需要承擔償還款責任。

法官提醒: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並不一定需要承擔責任。作為債權人,要強化法律意識,防範借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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