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老板组织“夜总会”,我可以选择不参加吗?

做个“nice”的人,撕也要撕得优雅。

律师手记∣老板组织“夜总会”,我可以选择不参加吗?

律师手记∣老板组织“夜总会”,我可以选择不参加吗?


周三下午刚回到办公室,助理罗俞就过来说:“苏小姐打电话约面谈,我说跟你确认后再回电话。”

“苏小姐?”

见我愣了一下,罗俞笑着说:“就那个,你帮她代理过劳动仲裁的,很轴的小姐姐。”

我曾经跟罗俞说过,亲自来律所咨询走法律途径,最终决定选择用仲裁或诉讼解决问题的人,大多比选择“息事宁人”的人更较真,也就是一些人说的“轴”,所以我们律师,在对待当事人的时候,更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不能含糊。

罗俞本身情商不低,一开始虽然有点不适应,但很快渐入佳境,能用专业的态度化解大部分当事人的纠结,可那位苏小姐的“轴”,还是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第一次见苏小姐是在律所会客室,三十出头,个子不高,看起来有些干瘦。她说话语速很快,介绍自己是我大学同学的朋友,来咨询劳动仲裁的事,因为她收到了《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

说实话,那是我第一次遇到和试用期有关的劳动合同纠纷,毕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人甚至一些单位的人事专员都认为,用人单位试用期期间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没有任何问题也不需要做任何补偿的。

我委婉地向苏小姐提出了法律规定,她马上说:“三十九条那个知道,我自己也查了不少法条。但是,法律也要求他们来证明,我确实不符合所谓的录用条件,不是吗?之前的试用期定三个月那么长,我就觉得这家公司不太厚道,现在一句不适用就解约,逼得我非撕不可了。”

我问她劳动合同签的几年,听到是三年便解释道,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是六个月。所以三个月不算太短,但也确实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我之前不知道,这公司大老板的外号叫‘夜总会’,基本都是快下班了才通知要开会。因为我不愿意老参加这种晚上的会议,那本来就不是正常的上班时间,他们因为这个昨天通知我立即走人,这难道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吗?”苏小姐提高了语调,显然对刚才的回答不满。

我笑了一下,斟酌着说:“个人认为,公司目前的做法至少还是有两点问题,第一点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点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里的规定,我们通常把因为没有提前通知而需要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叫“代通知金”。所以,如果让劳动者立即离职,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是应该由用人单位马上支付给劳动者的。”

作为酒店管理行业的高层,苏小姐的年薪不菲,平均到每个月的工资竟也十分可观。她很快决定委托我,向公司追索应当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并不只是钱的问题,我就是要较个真。”她一再申明。

我经常跟罗俞强调,对绝大部分的纠纷来说,协商都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所以,办完委托手续送走当事人后,我便拨通了对方公司人力部门的电话。听到是苏小姐委托的律师,电话那头传来尴尬的笑声:“怎么说呢,我们请苏小姐回来是做酒店副总的,她专业上也许确实很擅长,可人际关系这块……”

我客气地问:“人际关系属于你们当时确定的录用条件吗?”

可能觉得来者不善,对方考虑了一会才说:“做经营团队的管理岗位,人际关系的处理也是实际需求的岗位能力吧,我们大老板比较忙,所以喜欢晚上才回来给大家开会。苏小姐第一次参加晚上的会,中途就站起来说家里有事直接走了,留下一众人面面相觑。”

我也尴尬地笑了,但仍坚持道:“退一步说,即使有合理理由,单位在试用期立即解除合同,也应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啊。”

“这个嘛……”对方压低了声音,“大老板说不能开这个先例。我们以前也有少数员工没过试用期,不合格的通知一下,也就走人了,要求按法律额外支付代通知金的,苏小姐还是第一个。不过也不奇怪,我们都觉得她这个人,有点,轴。”

之后,被人说有点轴的苏小姐,还是委托我进行了劳动仲裁,最终拿到了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虽然那家公司没有再提起诉讼,按仲裁结果进行了支付,但整个流程走完,也已耗时小半年了。好在做了全权委托,所有的事情都由律师代劳,并没有影响她去新公司上班。在此期间,我和罗俞都感受到了苏小姐对很多事的较真。从跟律师事务所签的《委托合同》条款,到最后结案时的《客户意见》,她都逐字斟酌,不惜打破每一个砂锅——一定要问到底。

我苦笑着跟罗俞说约第二天早上十点,果然在九点五十分见到了依然瘦削的苏小姐,她曾经跟我说过,所有的安排都习惯提前十分钟到。简单寒暄之后,苏小姐告诉我,之前在新的公司工作得还算愉快,但现在,出问题了。

“劳动合同里签的办公地点是珠江新城,你知道吧。”苏小姐面有不悦,“我就住在那附近,当时去看过办公环境,在超甲级写字楼的一线江景,是我下决心到这家公司的原因之一。毕竟它在行业里的排名一般,工作量也比较大,按照给的年薪来说,性价比是很一般的。”珠江新城是广州寸土寸金的CBD,里面的高级写字楼比比皆是,那里地铁站的报站叫做“zhujiang new town”,因此也有人把这块所谓富人区戏称为“珠江牛塘”。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

“现在的问题是他们让我这个月开始去项目上班。项目的新酒店虽然已经在筹备期了,但周围有不少楼盘和综合体在建,整个还是一个大工地。工地外面就是农田,上次去看场还踩了牛粪!”苏小姐一脸崩溃,“还好当初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我不同意只写广州市,要求必须注明珠江新城。所以人力现在发了个通知给我,要变更合同中的上班地点。”

我大概明白了苏小姐的纠结点,给她宽心道:“《劳动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变更。如果你不同意的话,公司不能以通知的形式,单方面对内容进行合同变更。”

她叹了口气说:“本来就是这个道理,但这次除了我,还有好几个同事也收到了通知,竟然都打算就这样接受了。而且,反过来劝我不要这么轴。如果一开始说明了这么快就要过去现场办公,我现在不会计较这个,但是,签合同的时候不说,现在又想单方面变更,我认为不能这么糊弄过去。”

“怎么说呢,每个人的原则不太一样吧。”我一字一句地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者在招聘的时候,就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以及劳动者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如果当时没有跟你说要变更劳动地点,不管有没有主观故意,都是有问题的。另外,法律上对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明确规定了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苏小姐松了口气问:“那如果我坚持不变更上班地点,公司能怎么做呢?”

我就事论事道:“正常来说,应该是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如果以此为理由解除跟你的劳动关系,是要支付双倍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但是,有一点我也要提醒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又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还是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没什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个我可以肯定。”苏小姐的脸上终于有点笑容,“跟你咨询之后,我心里有底多了,回去就跟公司开撕。工作这么多年,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事情见过太多,但我从来不愿轻易妥协。为什么很多人都觉得,较真是不值得的事呢,如果每个人都排斥较真,这个世界该有多可怕。”

几天后,我接到了苏小姐的电话,说人力在收到她的书面意见后,已经正式告知她不用变更上班地点了,其他几个没有提出异议的同事,也都不用去牛塘大工地了。

“边走边看吧。”她的语气并不轻松,“应该这次又上了人事部的黑名单了,也许以后还是会有小鞋穿。但是,我从来没后悔哦。”

放下电话后,在旁边的罗俞一脸认真:“这么轴的人,是不是活得特别累呢?但是,好像有时又会对她肃然起敬的感觉,怎么肥四。”

我也禁不住认真起来,想了想说:“要是这个世界到处都是忍气吞声或者息事宁人,也并不美好吧。有时候,这世界还是需要那么一点轴。”

你在生活中遇到过比较“轴”的人吗?你怎么看待“轴”这件事?

[1]《劳动合同法》

[2]题图素材:Taylor Swift《look what you made me do》mv

主稿:谢秋;审稿:小缘缘;校对:阿丁;美编:遗夏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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